[問題] 網路刊登後面交商品 七天鑑賞期適用嗎?

看板consumer (消費者保護)作者 (我一天需要58小時)時間12年前 (2012/03/20 13:16), 編輯推噓5(5049)
留言54則, 6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我不是企業經營的, 露天評價還只有2而已, 因為只能回台灣兩個禮拜, 想賣點米國帶回去的衣服換點台幣花用 我知道七天鑑賞期這東西, 但我這趟時間很少, 不希望碰到退換貨的後續問題 想請問如果我把商品放在露天拍賣上, 註明不郵寄只面交 這樣給別人下標 回到台灣時再跟買家面交 讓他們檢查貨品 這樣交易完成後是不是就不適用七天鑑賞期呢? 謝謝!! -- so~ft kitty, wa~rm kitty, little ball of fur happy kitty, sleepy kitty, pur~ pur~ pur~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71.167.108.254

03/20 14:56, , 1F
個人賣家沒有7天鑑賞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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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0 19:32, , 2F
能"檢視商品"誰賣都沒有七日猶豫期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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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0 23:07, , 3F
1樓的意思是,像我這種個人賣家,即使是將商品刊登在網路上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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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0 23:08, , 4F
售,買家不能要求7天鑑賞期?那個人賣家與大賣家要如何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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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上兩行問的是以郵寄的狀況下來看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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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營利事業登記就有7天,沒有的話要個案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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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樓上 7日猶豫期不適用 但瑕疵擔保適用唷 要請買家詳細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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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企業經營者的定義外,買家在契約成立後才面交,仍有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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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內無條件解約的適用,不會直接跳到瑕疵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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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依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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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第二項,消費者已付款視為契約成立;意思是面交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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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經請求對方匯款者,仍有七日內無條件解約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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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tinyurl.com/77mkkka Q4 是網友整理出來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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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部落格,消保會把契約成立後的面交區分成"面交時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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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拆閱商品",能拆閱就不適用,直接跳瑕疵擔保,這個我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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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法理上怪怪的;詳細還是要問改制後的消保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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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這個部落格的說法,變成面交時我拿到商品發現跟照片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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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落差,那只能拒絕受領,請求另行給付但不能解約,這個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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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失去郵購買賣適用無條件解約權的目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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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品與圖片不符,但尚未達到瑕疵的程度]的情況,消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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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仍不得解約,這與無條件解約權的立法目的有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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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那我還是面交給買家檢查再收款比較好 大不了他反悔不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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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話,我還可以賣給後補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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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購買賣無條件解約權的先決條件是建立在"無法檢視"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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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寫得很清楚 消保會解釋哪怪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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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你覺得契約成立後,面交當天才知道商品與圖片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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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未達物之瑕疵的程度,消費者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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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企業主沒可歸責,那連債不履都主張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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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不能拒領,否則受領遲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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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該怎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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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條件解約的立法目的就是要彌補瑕疵擔保跟債不履的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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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瑕擔跟債不履這麼好用也不會冒出無條件解約權的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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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契約已經在面交前成立的話本來就不該排除無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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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約權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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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約的前提,本來就是突襲性行為成立的當下契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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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有約可解,哪有人突襲完了才來論後來可不可以檢視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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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本末倒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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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 是意思表示錯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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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說 根本沒合意 自然不需要解約了 根本沒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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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誤也要交易上重大才能撤銷,單純那種衣服的與圖片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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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色差很難構成錯誤;而且走契約不成立也太抽象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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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象到要上法院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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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然法院用途是啥?? XD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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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這種物之性質錯誤在締約當下很少是當事人拿出來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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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必要之點,幾乎都走非必要之點推定成立的路線;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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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不知道可以拿來用難道是別人的問題 XD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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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不成立去解圍很難;只因我締約後看了一眼商品就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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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擔這麼大的成本我還不如省了油錢請賣方郵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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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正解約郵資也不會是我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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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可是就常有人喜歡因小失大 X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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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這樣吧,這根本推翻突襲性要約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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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有人事後看一眼就可以否認先前要約的突襲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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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跟事後收了錢就不算Kobe一樣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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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FQ1B5LH (consum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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