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報] 別再誤傳軟體啥的不能退了

看板consumer (消費者保護)作者 (喵)時間14年前 (2011/11/22 09:43), 編輯推噓2(2035)
留言37則, 3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6733315.shtml 難道菜刀也可能殺人就不賣?? 人家要違法關妳業者啥事情?? 又沒要你負連帶責任 妳業者既非行政機關更非司法機關 哪來防止人家違法的責任 用可能被盜烤當藉口豈不把消費者當賊看 市府律師答辯真是客氣 藉口被推翻了 爽 XDDD 還用還沒立法的當藉口 太好笑了 XDD 節錄些好笑理由 5部分 本件原告與消費者之交易型態為郵購買賣,自仍應受上開規定 之規範。原告如認系爭商品因內含電腦軟體,容許消費者於 拆封後退貨或解約,可能產生消費者在非法複製軟體後,始 表示不願購買系爭商品之弊端,當可選擇非郵購或訪問買賣 之交易型態,惟本件原告既選擇在網路上與消費者進行系爭 商品之買賣(郵購買賣),自仍應受前揭條文之規範,從而 原告上開主張,委不足取。 人家可能違法關你屁事 XD 7. 又原告執其交易型態與實體店面之買賣並無不同,而主張原 處分違反平等原則乙節。查原告與消費者之交易型態為郵購 買賣,自與實體店面之買賣型態不同,消費者保護法亦基於 消費者於郵購買賣時,未能如在實體店面般檢視商品而決定 是否購買之特性,爰於消費者保護法中對郵購買賣之交易, 設有第19條之保護消費者規定,此乃立法者之立法選擇,是 原告上開主張,亦無可採。 最好是不同 兩點一起看 有本是你可以選擇不賣啊 XD 以上節錄制第五點 法官論述的理由一部分 前四點是雙方主張 第六點是小節 第七點是場面話第八點總結如下 XD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無理由一部不合法,爰依 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詳文見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裁判字號】 100,訴,1375 【裁判日期】 1001117 【裁判案由】 消費者保護法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PS.本案仍可上訴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5.174.47 ※ 編輯: depravity 來自: 114.45.174.47 (11/22 09:58) ※ 編輯: depravity 來自: 114.45.174.47 (11/22 0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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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沒有簡易好讀版…o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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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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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比較想瞭解實際狀況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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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竟單就字面來講 那微軟的系統軟體怎解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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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軟妳打去客服說妳不同意那條款沒安裝都可以退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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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機板的是主商品的從物商品退了當然也退了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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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實際狀況 判決理由都有寫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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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趣的應該是業者律師還主張違反平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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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不會上訴後還繼續拉高到釋憲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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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軟的狀況是 購買後拆封視同同意條款 無法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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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單機遊戲也是採取如此方式 拆封後視同同意"無法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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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就怕某些人硬凹 他沒裝想退之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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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剛剛看了新聞 網路購買部份 跟實體店面購買這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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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點模糊地帶 畢竟軟體拆封後有無複製誰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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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以筆電、桌機這個地帶倒是沒啥問題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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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愛用只有序號沒有光碟的微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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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才會裝一半才看到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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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 沒證據不能喊人家是賊把人家當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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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購買都是有光碟的啦XD 不管彩盒還是隨機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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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拆封時會有微軟貼紙貼在盒子開口 會說明拆封後視同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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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聲明 無法退貨 (這是實體店面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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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網路部份就很微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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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部分就業者吞啊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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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depravity 來自: 114.45.174.47 (11/22 1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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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案例本來就是軟體了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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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軟有比較偉大嗎 幹嘛獨立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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妳的疑慮別說判決理由了 我也引來了 被當不是理由阿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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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被複製不等於人家已經複製不管是擔心還是藉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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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本事就選不要賣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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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比較好奇的是,如果將來民事消費訴訟繫屬,民事法院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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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行政法院為相同之法律見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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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竟行政法院是打手民事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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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好奇 業者主張違反平等權會到釋憲嗎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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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2 14:26, , 33F
不過消費訴訟可以要三倍賠償 我也想看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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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民事訴訟就不能只說人家可能盜烤 要提證據的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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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要用「可能侵權及平等權」去釋憲的話,不知道著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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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條第1項但書不知道可不可以也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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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D 我是抱著看笑話和看熱鬧的心態啊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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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EolvF2b (consum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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