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給台灣麥克的存證信函
之前有發文過,但因為種種事項拖到現在才寫好
我想起來之前繳的錢(300元)應該算頭期款,這樣應該還是可以取消契約吧
因為我到現在都還沒收到物品
請各位大大解答
存證信函內容如下:
敬啟者:貴公司推銷人員xxx於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十日
於高雄車站以填寫問卷之名義主動向本人推銷Myvoice
系列書籍乙套,今本人欲取消此筆買賣,因屬訪問買賣且訂購
至今尚未收到貨品,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規定,本人聲明解除此次買賣契約,
另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條規定,本人留予貴公司之個人資料請儘速刪除
,停止利用,切勿複製。如貴公司對此聲明不予理會,本人將採取法律途徑解決。
敬請貴公司配合,以免訟累。
我很努力的把字數濃縮到一頁....
請各位大大幫我看看哪裡需要修改
基本上那300塊已經不打算要回來了,當作買個教訓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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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4.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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