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消基會:網拍不給退,觸法
消基會:網拍不給退,觸法
【聯合晚報╱記者吳孟庭/台北報導】
2008.07.24 03:04 pm
網拍、網購日漸風行,但非傳統「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的交易方式,常發生消費糾紛,
要求退、換貨時,甚至遭店家拒絕,消基會提醒民眾有「7天鑑賞期」,業者不退貨就觸
法。
根據露天拍賣統計,持續進行販售的「活躍型賣家」約有20萬人,而Yahoo!奇摩也有一項
統計,業績達百萬的賣家,一年成長77%。
越來越多C2C(Customer-to-Consumer)的網路賣家,隨著銷售量成長後,進展成
B2C(Business-to-Consumer )的型式,消基會發現不少業者在買賣契約上以「買家若無法
接受請勿下標」、「若買家下標表示同意規範」等規避日後爭議。
消費者有七天鑑賞期
消基會強調,消保法明定,只要是B2C,消費者向這類賣家購買商品就享有7天鑑賞期,辦
理退貨不需要任何理由,更不必負擔任何費用,賣家不得要求消費者自行將商品寄回、吸
收郵寄費,或銀行退款手續費等。
依據消保法施行細則,網路企業經營者應自行至消費者住所取回退貨商品,不得強制要求
消費者自行將商品寄回,也應將事務所或居住處所告知消費者,最重要的是,賣家應主動
告知消費者有7天鑑賞期。
但個人賣家就沒有所謂鑑賞期的要求,消基會指出,觀察賣家是否為網路企業經營者,可
從他是否以常態性的方式販賣商品,例如同一款商品的存貨量達3至4件、同一鞋款擁有22
至28號尺寸任君挑選,這些賣家的商品都應擁有消費鑑賞期。
【2008/07/24 聯合晚報】
http://udn.com/NEWS/LIFE/LIF1/444045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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