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廠商寄錯商品 要求退換負擔運費 合理嗎?

看板consumer (消費者保護)作者 (除舊)時間18年前 (2008/03/26 23:35), 編輯推噓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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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doreme4150 (pony)》之銘言: : 我於天順禮贈品批發網訂購物品 : 其中一項為20入125元<圖案顯示 封面內頁均為彩色大約為可愛的蔬果圖> : 而他寄來的物品為10入65元<圖案顯示 風面彩色內頁黑白是熊熊圖案> : 兩樣東西商品編號不同 : 收到後隔天我立即要求他換貨 : 而他的回答是 :那是圖案略為不同非他寄錯且本來看到的已沒貨 : 若要更換於下次訂購時一併更換或由消費者自行到總公司更換 : 基於距離和不知是否再次訂購<當初消費要滿1000元再加運費100他才會出貨> : 我要求:我將商品寄回請公司退費加上負擔我運費 : 對方卻說不可能! : 我跟他說這是你們的錯是你們要自行負擔的為何要消費者負擔? 板上 56 3/09 JeffyLiaw R: [問題]七天之內退換貨需要自行負擔運費嗎? 該篇看不到案件事實,不知道該篇是不是指特種買賣。 若是特種買賣,則該篇見解似乎有些疑義。 我沒使用過 天順禮贈品批發網 的購物。 但假使他是企業經營者而您是消費者, 則有消費保護法的適用。 前面成立的話,你與他之間的網路購物應屬郵購買賣, 而與訪問買賣同屬特種買賣。 特種買賣的解約,消費者是不必負擔運費的。 消保法 第 19 條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 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7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 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 用或價款。 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 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 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259條之規定不利者, 無效。 消保法施行細則 第 20 條 消費者依消保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以書面通知解除 契約者,除當事人另有特約外,企業經營者應於通知到 達後1個月內,至消費者之住所或營業所取回商品。 換言之,你只要依消保法19條, 於收貨7日內以書面和對方表示解約, 依細則20條, 他甚至必須來取貨,更遑論負擔取貨運費。 法律上您是站的住腳的, 至於要不要透過協調機制(如消基會等)或司法程序, 必須自己衡量。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68.16.196 ※ 編輯: jzn 來自: 219.68.16.196 (03/27 01:29)

03/27 18:08, , 1F
熊熊發現精華區8-7-3已有相同意見
03/27 18:08, 1F

03/27 23:42, , 2F
你對法條的解釋是對 但我懷疑實務上對此結論的接受度XD?
03/27 23:42, 2F
文章代碼(AID): #17wcrEmU (consum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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