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廠商寄錯商品 要求退換負擔運費 合理嗎?
※ 引述《doreme4150 (pony)》之銘言:
: 我於天順禮贈品批發網訂購物品
: 其中一項為20入125元<圖案顯示 封面內頁均為彩色大約為可愛的蔬果圖>
: 而他寄來的物品為10入65元<圖案顯示 風面彩色內頁黑白是熊熊圖案>
: 兩樣東西商品編號不同
: 收到後隔天我立即要求他換貨
: 而他的回答是 :那是圖案略為不同非他寄錯且本來看到的已沒貨
: 若要更換於下次訂購時一併更換或由消費者自行到總公司更換
: 基於距離和不知是否再次訂購<當初消費要滿1000元再加運費100他才會出貨>
: 我要求:我將商品寄回請公司退費加上負擔我運費
: 對方卻說不可能!
: 我跟他說這是你們的錯是你們要自行負擔的為何要消費者負擔?
板上 56 3/09 JeffyLiaw R: [問題]七天之內退換貨需要自行負擔運費嗎?
該篇看不到案件事實,不知道該篇是不是指特種買賣。
若是特種買賣,則該篇見解似乎有些疑義。
我沒使用過 天順禮贈品批發網 的購物。
但假使他是企業經營者而您是消費者,
則有消費保護法的適用。
前面成立的話,你與他之間的網路購物應屬郵購買賣,
而與訪問買賣同屬特種買賣。
特種買賣的解約,消費者是不必負擔運費的。
消保法 第 19 條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
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7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
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
用或價款。
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
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
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259條之規定不利者,
無效。
消保法施行細則 第 20 條
消費者依消保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以書面通知解除
契約者,除當事人另有特約外,企業經營者應於通知到
達後1個月內,至消費者之住所或營業所取回商品。
換言之,你只要依消保法19條,
於收貨7日內以書面和對方表示解約,
依細則20條,
他甚至必須來取貨,更遑論負擔取貨運費。
法律上您是站的住腳的,
至於要不要透過協調機制(如消基會等)或司法程序,
必須自己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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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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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jzn 來自: 219.68.16.196 (03/27 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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