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健身中心是否照著契約不得記載事項的規定?
根據「健身中心訂型化契約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不得記載的第十條
『本契約期間期限屆滿後,而需續約者。應經雙方書面確認。
企業經營者不得事先約定屆期自動續約,不另通知消費者。 』
於96年8月15日起實施
由於我是去年加入的
對於必須於最後一次扣款日的前五日要提出中止會籍這件事一直小心謹慎
想問問版上近期加入健身房的朋友們
他們是不是真的把契約上自動續約的內容刪掉了?
很好奇他們是否有照著做
謝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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