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銀行委外行銷 別想搞曖昧

看板consumer (消費者保護)作者 (週六要上班☆_☆)時間19年前 (2005/09/05 12:12),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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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委外行銷 別想搞曖昧 ■ 記者李娟萍/台北報導 你常被銀行委外的行銷人員疲勞轟炸嗎?看了密密麻麻的契約,還是搞不清楚自身的權益 ?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日前通過訂定「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金融機構委外行銷消費 性商品貸款業務行業警示」,限令國內金融機構在11月底,積極修正貸款、信用卡推廣業 務的委外行銷行為,在契約上充分揭露重要交易資訊,以免違反公平交易法。 近幾年來銀行貸款及信用卡業務大量委外的結果,不少消費者並非直接與銀行打交道,而 是與特約商交易過程中,以建立買賣關係為主要目的。金融機構藉此行銷貸款業務,若消 費者未能仔細核閱金融機構的貸款契約或貸款申請書,或金融機構對於受委託機構未善盡 督導責任,未確實進行客戶身分及親筆簽名核對程序,將使消費者與金融機構簽訂貸款契 約而不自知,導致消費糾紛常常發生。 公平會表示,銀行等金融機構為節省業務及人事成本,將貸款、信用卡推廣等業務委託他 人處理,這些受託機構與特約商(如機車、電腦、電器、家具、運動器材、美容、旅遊等 消費性商品業者)合作,利用消費者與特約商從事商品交易時,提供金融機構的貸款契約 或貸款申請書,達到推廣貸款業務目的。 公平會這次訂定「金融機構委外行銷消費性商品貸款業務行業警示」,規定金融機構委外 行銷消費性商品貸款業務時,所提供的貸款契約或貸款申請書,應充分揭露貸款本質,例 如,標題應表明「消費性貸款契約」或「消費性貸款申請書」文字,不宜使用「分期付款 契約書」、「分期付款申請書」或「申請表」等用詞,避免消費者誤認為申請商品價款分 期付款。 此外,金融機構在貸款契約或貸款申請書的正面,宜以較大或粗體字等顯著方式,揭露金 融機構名稱及違約效果等重要交易資訊。金融機構委外行銷消費性商品貸款業務時,所提 供的貸款契約或貸款申請書,宜與其他文件如分期付款買賣契約書、商品認購書等分列, 以免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 【2005/09/05 經濟日報】 http://udn.com/NEWS/STOCK/STO8/2880754.shtml -- さくら:我愛你 我的戀人 請再稍微等一等 我想要成長為 你心目中所想的女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2.197.226
文章代碼(AID): #136yMjUI (consum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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