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補習班契約須有5天審閱期

看板consumer (消費者保護)作者 (黑黑屬)時間19年前 (2005/09/02 11:37),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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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2005/09/02) 記者孫蓉華/台北報導 教育部昨天公告最新版「短期補習班補習服務契約書」範本,明定契約書審閱期間至少為 5天、補習班不得任意更換講師、應依規定編班在核准的班址教室上課等。 教育部提醒家長,另外要注意補習班是否合法立案、安全消防設施是否合格等。 新版補習班服務契約書,其他內容包括每周授課時數、上課時間表、補習班無正當理由不 得任意更換講師,更換講師的人數不得超過原聘總講師1/3、但所聘總講師人數在2人以下 者不在此限。契約要明定繳費項目及金額、繳費方式。 退費在開班前與開班後,比例不同,依縣市政府的相關規定辦理。若補習班的教室經政府 機關公共安全檢查列為危險建築物,勒令停止使用者,要依尚未上課時數核算退還費用給 學生。 台北市補教協會總幹事張浩然表示,補習班的服務契約書原來就已有,這次只是應行政院 消保會的要求,再明確地訂定契約內容。不過,在實際作業上,消費者不見得會要求補習 班提供契約書簽訂,因為不論是授課內容、時數、講師等部分比較少有爭議,補習班多半 不會拿自己的聲譽開玩笑。 張浩然說,比較有爭議的是退費問題,有的學生一時衝動繳費上課,或者又決定不要補習 等,都會要求退費,台北市新研擬的退費規定正在徵詢意見中,把退費的期間訂得更明確 ,但新辦法還未公告實施。 -- 第一次申訴--->上班時間電話拿起來撥打1950,直通各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 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因商品或服務發生消費爭議時,消費者得向企業經營者、消費者保護 團體或消費者服務中心或其分中心申訴。企業經營者對於消費者之申訴,應於申訴之日起 十五日內妥適處理之。 第二次申訴--->逕洽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 消費者依第一項申訴,未獲妥適處理時,得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申訴。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69.40.253
文章代碼(AID): #135yZji3 (consum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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