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直銷商品退貨 業者應退還9成價
直銷商品退貨 業者應退還9成價
記者許俊傑/苗栗報導
苗栗縣政府最近接獲10多起直銷消費糾紛案件,民眾發現商品不實用時,業者都
以各種理由拒絕退貨,或是以扣除佣金、手續費等理由,僅退回不到5成的購買金
,消保官黃國樑表示,依公平交易法規定,業者應以商品價格百分九十買回。
黃國樑指出,最近接獲兩起民眾透過直接購買電信節費器,以及12起買賣「生前
契約」的糾紛案。苗栗市的黃先生指稱,他家裡有8個人使用行動電話,加上家用
電話,1個月電話都7、8000元以上,有時上萬元,上月有人直銷節費器,宣稱月
繳2000元,電話「打免驚」。
黃國樑說,業者要求預繳2年4萬8000元費用,他依約定繳清後,發現電話轉接耗時
,而且通話品質奇差無比,要求退回,卻遭到業者拒絕;另外林生先經營公司,也
為每個月上萬元的電話費傷腦筋,聽信直銷的話裝了節費器,使用後認為通話品質
影響生意,想退貨卻遭到拒絕。
黃國樑表示,生前契約12個糾紛案都是民眾聽從直銷的上游宣稱可「買3送1」、
「買4送1」,但花了10數萬元後,想退回卻遭業者拒絕,或稱要扣除佣金等費用,
僅願退不到5成的金額。
黃國樑指出,依公平交易法第23-1條、23-2條規定,自訂約14日內解除契約,業者
應全額退費,若超過14日期限,應退回百分之九十的商品價格,因此他提醒消費者
可據此向行政院公平會提出訴願,爭取自身權益。
【2005/08/09 聯合報】 @ http://udn.com
註:公平交易法~
第 23- 1 條 多層次傳銷參加人得自訂約日起十四日內以書面通知多層次傳銷
事業解除契約。
多層次傳銷事業應於契約解除生效後三十日內,接受參加人退貨之申請,取回商
品或由參加人自行送回商品,並返還參加人於契約解除時所有商品之進貨價金及
其他加入時給付之費用。
多層次傳銷事業依前項規定返還參加人所為之給付時,得扣除商品返還時已因可
歸責於參加人之事由致商品毀損滅失之價值,及已因該進貨而對參加人給付之獎
金或報酬。
前項之退貨如係該事業取回者,並得扣除取回該商品所需運費。
第 23- 2 條 參加人於前條第一項解約權期間經過後,仍得隨時以書面終止契
約,退出多層次傳銷計畫或組織。
參加人依前項規定終止契約後三十日內,多層次傳銷事業應以參加人原購價格百
分之九十買回參加人所持有之商品。但得扣除已因該項交易而對參加人給付之獎
金或報酬,及取回商品之價值有減損時,其減損之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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