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零利率廣告?消費信用廣告須載明年百分率
轉載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新聞稿(94.08.02)
零利率廣告是否真為零利率?-消費信用廣告必須載明年百分率-
消費者保護法增訂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企業經營者對消費者從事與信用有關之交易時,
應於廣告上明示應付所有總費用之年百分率。前項所稱總費用之範圍及年百分率計算方式
,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經總統於94年2月5日公布。相關子法業由主管機關(
行政院金管會、經濟部)研擬完成「銀行業暨保險業辦理消費者信用交易廣告應揭示總費
用範圍及年百分率計算方式標準草案」及「租賃業辦理消費者融資租賃業務廣告應揭示總
費用範圍及年百分率計算方式標準草案」,並經行政院消保會第125次委員會修正通過
,相關規範預定於近日由主管機關發布。
行政院消保會表示,本增訂條文內容主要在規範廣告行為,所稱廣告,係指利用電視、廣
播、影片、幻燈片、報紙、雜誌、傳單、海報、招牌、牌坊、電腦、電話、傳真、網際網
路、電子視訊、電子語音或其他方法,可使不特定多數人知悉其宣傳內容之傳播。目前市
面上琳琅滿目之各類消費信用廣告,充斥著「0利率」或「利率優惠」專案,實則往往同
時搭配收取「手續費、開辦費、徵信費」或其他各種名目費用,此種商業手法極易讓消費
者誤認誤信貸款無負擔,甚至進而掉入信用破產之陷阱。本規範正式實施後,可避免企業
經營者為招徠消費者,而將利率解體為各種應收費用,導致消費者無法明辨其擴張信用所
需付出實際成本之情形。
其次,針對消費者為取得信用額度所支出之費用,是否應計入借款成本年百率內計算部分
,各國立法例有採負面表列(如德國、奧地利等),亦有並採正面表列及負面表列(如加
拿大)。對於年百分率應計入項目之一般性判斷原則,通常包括該費用是否屬於業者強制
要求且消費者無選擇自由之支出,例如開辦費、風險管理費、動支手續費等,以上費用概
列為應付總費用範圍。本標準就應列入年百分率計算之費用範圍,係以負面表列之方式呈
現,即應列入年百分率計算之費用不包括下列費用:
一 消費者未依約履行其契約責任所生應負擔之費用。(例如逾期還款違約金等。)
二 非屬銀行業或保險業要求且消費者有選擇自由之費用。(例如代書費等。)
三 與清償貸款有關且以消費者為直接受益人之費用。(例如擔保物之火險費、地震險費
、擔保物設定費等。)
四 非屬消費者為取得或清償貸款而必要支出之費用。(例如非銀行強制要求之信用保險
費、使用自動櫃員機還款之跨行匯款手續費、卡片遺失申請補發手續費等。)
行政院消保會表示,目前以代償0利率為號召,或標榜定期還款0負擔,實則以各種手續
費、設定費或月費收取一定費率或固定金額之廣告,皆應依照規定加以修正,就消費者實
際應繳之總費用以年百分率計算方式表達。以坊間便利商店隨手可得之貸款申請書為例,
有業者於首頁以顯著之字體打著「終身代償0利率」之文字,內頁則以較小之文字括號說
明「每月手續費為代償餘額×0.88﹪」,另外,有業者於申請書首頁寫著「1.99﹪減擔償
」,而底頁則標示著各種令人眼花瞭亂之分段代償利率與每月手續費金額,上述廣告顯然
有悖於消保法第四條所揭示之「企業經營者對於其商品或服務,應提供消費者充分與正確
資訊」之精神,消費者在不能充分瞭解其繁複之收費方式下所成立之交易,極易引發消費
糾紛,未來,業者都應將消費者每月應繳之手續費或其他業者強制要求且消費者無選擇自
由之支出費用轉換為以年百分率表達,如此,消費者有比較之基礎,正確選擇之權利即能
獲得保障。
行政院消保會表示,對消費者從事與信用有關交易之銀行業(包括銀行機構、
信用合作社、信託投資公司及信用卡公司)、保險業(包括保險公司及郵政機構之簡易人
壽保險業務)、租賃業以及農業金融機構,於明(95)年1月1日相關規範施行前,皆
應將對消費者收取應納入年百分率計算費用之相關電腦程式及廣告修正完成。銀行業及保
險業為於廣告上宣傳其信用交易相關商品,應共同訂定信用交易總費用年百分率之計算範
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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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申訴--->上班時間電話拿起來撥打1950,直通各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
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因商品或服務發生消費爭議時,消費者得向企業經營者、消費者保護
團體或消費者服務中心或其分中心申訴。企業經營者對於消費者之申訴,應於申訴之日起
十五日內妥適處理之。
第二次申訴--->逕洽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
消費者依第一項申訴,未獲妥適處理時,得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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