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報] 網購聲明衣服等商品不能退貨 消基會:不解

看板consumer (消費者保護)作者 (蔚藍海岸)時間20年前 (2005/03/03 15:07),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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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tw.news.yahoo.com/050303/43/1jth2.html 網購聲明衣服等商品不能退貨 消基會:不解 【中央社 】 (中央社記者徐毓莉台北三日電) 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抽查購物網站,發現有知名購物網站在網頁上聲明食品、 衣服、包包等特別載明的商品不接受退訂,消基會對此表示無法理解,主張 如果網站聲明與法律精神相違背,消費者仍可主張退貨。 消基會表示,部分網站會聲明有些商品不能退貨,例如已拆封的電腦軟體、 程式、錄音帶及錄影帶、VCD、DVD,這些商品因為涉及智慧財產權問題,業 者擔心被盜拷,所以拆封不能退貨,但是食品、花卉、化妝保養品也常被列 入不可退貨的商品,令人不解。 消基會認為,如果網站聲明與法律精神相違背,消費者仍可主張退貨,不需 負擔任何費用及責任。 想要在網路購物中保障自身權益,消基會提醒,如果消費者對網路上所買的 東西不喜歡或覺得不合用,可在七天內以書面通知或直接退回給業者。 至於是否可採E-mail通知退貨,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消保官吳政學表示 ,用E-mail通知退貨並非不可以,但萬一廠商堅持沒有收到mail,不肯讓消 費者退貨,這時消費者要自己負舉證責任,證明廠商確實有收到mail,所以 建議消費者採存證信函較為妥當。 消保法第十九條所規定的七天猶豫期,應以消費者收到商品的次日為第一天 計算。如果「七天內遇上假日」,消基會表示,依據民法第一百二十二條, 第七天適逢假日,則將第七天順延至假日後的第一個上班營業日,若是假日 在七天猶豫期的中間,則列入七天的計算日期內。 舉例來說,如果第七天遇上星期六,則將第七天順延至星期一,若星期六、 日在第三、四天,就列入七天的計算時程內。940303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2.17.242
文章代碼(AID): #129hV511 (consum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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