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奇摩購物的退貨問題

看板consumer (消費者保護)作者 (pp)時間20年前 (2004/10/25 20:26),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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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legist (請進 consumer 板)》之銘言: : ※ 引述《fba (飛身攻擊)》之銘言: : : 我18日在奇摩購物2買了一台'掌上型體脂測量儀' : : 很快的匯完款之後便等待商品寄來 : : 奇摩是利用郵局寄掛號包裹 : : 但我家並不是時時都有人在 : : 10月21日..我收到郵局的領取掛號通知單 : ^^^^^^^^^^^^^^^^^^^^^^^^^^^^^^^^^^^^ :  我認為消保法中所說之「收受商品日」是指十月廿一日。 :  因為你會收到郵局的領取掛號通知單,就代表已經送到你家了, :  只是因為你家剛好沒有人,才投遞了一張領取掛號通知單。 :  所以收受商品日應從此日起算,七日內可退貨。 這裡有一點不太一樣的看法: 先延伸假設一下: 倘若消費者一直未持該領取掛號通知單至郵局領取, 那麼是否七日後,消費者即不得解約? 好像有點怪怪的。:pp 文義上,是否收到郵局的領取通知即能稱「收受」,相當有疑義。 如果以法院送達的角度來比喻, 並非以郵務機構留置此類掛號領取通知即為合法送達; 當事人實際並未為意思表示,倘想要擬制達到收受的效果, 需要法律例外為規範,譬如:提存、公示送達。 假使覺得彼類送達和此處收受之用法不盡相同,那麼: 從立法理由來看,七日猶豫期間或稱冷卻期間, 目的是讓特種買賣的消費者能有一定鑑賞期間, 白話一點,沒拿到手,如何鑑賞? 所以個人以為,應該從消費者實際拿到商品之日起算。 餘恕略(因為原作講得太好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1.9.75 ※ 編輯: roura 來自: 218.161.9.75 (10/25 20:51)
文章代碼(AID): #11VF3oKb (consum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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