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我付了訂金 但是後來店員說沒貨 請問댠…

看板consumer (消費者保護)作者 (請進 consumer 板)時間20年前 (2004/09/05 01:11), 編輯推噓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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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gki (    )》之銘言: : 我是在8月中旬跟店家訂了一隻錶 : 他當初要求我先赴訂金 所以我付了350元當訂金 : 但過了兩天他打電話跟我說那隻手錶缺貨 要等到8月底才有貨 : 於是我就乖乖等到了8月底 : 沒想到他又打電話跟我說那隻錶賣的不好 公司已經不進了 : (最近我才知道原來那家店沒有正式代理...) : 我就問他說 : "那如果我去你們那家店沒看到喜歡的 你們會退我訂金嗎?” : 那個小姐的確是跟我說"如果你真的沒有喜歡的我們是可以退你訂金啦” : 然後還說我什麼時候過去都可以 : 〔後來我有買到那隻錶 是在拿回訂金之前 : 因為我很確定他是跟我講"公司不會再進" : 又因為他跟我說可以退訂金 : 所以才想碰碰運氣託朋友去外縣市時幫我留意一下 結果有...〕 : 我今天去 : 想要拿回訂金 : 但是他卻跟我說他們訂金不能退 : 我就跟他們說我當初付訂金也是因為那隻錶才付的 : 但是他們就是一直堅持不能退 只能開抵用卷給我(我才不想再去那家店...) : 而且還跟我說其實是有貨但是要等(......) : 但是他們也不知道要等多久(反正沒正式代理...) : 然後就僵持了半個多鐘頭 : 到最後他們講的還是那一套 一直說要開抵用卷給我 : 嗯.....然後我真的生氣了 : 就說不用 就走了 : 請問這樣我有立場要回訂金嗎? : 如果打電話跟消基會講他們會處理嗎?   請問:你付訂金時,他有寫下一聯清楚的訂貨單給你嗎?   清楚的訂貨單的意思是:   1 有寫出訂貨人(就是你)的姓名及聯絡方式 ==> 這項可有可無   2 有寫出訂貨商品為何(如錶的廠牌及型號)┐   3 有寫出已付定金的數額 ┼→ 這三項一定要有   4 有寫出未付餘款的數額 ┘   5 有蓋上店章或是可視別確為該店之訂貨單 ==> 這當然也一定要     或是有簽上該店店員之姓名之訂貨單   6 有寫出訂貨之日期 ==> 這最好是有   有的話,那繼續看下來。   當店家收了定金時,你們之間的買賣契約就成立了(民248)。契約一旦成 立,他對你就有給付那支手錶的義務,你也有將餘款付給他的義務。換句話說, 他對你就有了請求付出餘款的權利,你也對他有了請求給付那支手錶的樣利。也 就是說,當他事後交不出錶,那就是違約了。   違約了又有什麼效果呢?民法249條第三款中說:「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 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 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 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店裡的人說:「因為那隻錶賣的不 好,公司已經不進了。」這就可以認為這個買賣契約不能履行的原因是可以歸咎 給店家(受定金當事人),所以依照民法249條第三款來看,只要你們沒有先講 好要是對方違約要怎麼辦的話,那就是適用民法。民法這麼規定了,所以那店家 除了該把訂金還你之外,還得再賠你一倍的定金!這就是你的法律依據。 上文有用到之法條,列於下方可參考。 另亦可自行參閱民法第245-1條以下的條文。 民 248: 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 民 249: 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 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 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   其所受之定金。 四、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 -- 消費者◢██ ◢██ ◢█◢◢██ ◢◢█◢███◤◢██ 站起◢◤◢◤◤◢◤◤█◤◢◤ ◤◤◢◤◢◤█◤◤ ◢◤◢◤ 來◢◤◢◤◢◤◢◤◢◤██ ◢◤◢◤◢◤◢◤◢◤██◤◤◢◤◤◢ ◢◤◢◤◢◤◢◤◢ ◢◤◤◢◤◢◤◢◤◢◤◢◤ ◢██◤◤消 ██ ██◤◢◤◢◤██◤██◤◢◤◢◤◢◤◢██◤◤◥◣◤費者 ██◤ ██◤█◤█◤ ██◤ ██◤█◤█◤█◤███◤█◤◥█來這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7.160.22

218.171.119.235 09/05, , 1F
真是感謝你詳細的回答!!!謝謝!
218.171.119.235 09/05, 1F

218.160.37.84 09/06, , 2F
唔~這簽名檔做得真好~
218.160.37.84 09/06, 2F
※ 編輯: legist 來自: 218.167.166.100 (09/06 12:12)
文章代碼(AID): #11EVTGvU (consum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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