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關於精華區房東違約賠償
※ 引述《atntt (Luwind)》之銘言:
: 是不是沒有在合約上說房東違約要怎樣賠償
: 房東就可以說不租就不租
: 不用賠
: 那個合約上寫明"如違約則由房客一方負責"
如果是定期租賃契約,房東必須依照契約內容出租至租期屆滿為止,
除非房客沒繳租金或有其他違反租約情事,
中間違反契約約定是不可以的,這時房客可以拒絕遷出,
要是房東換鎖或是任意將房客東西搬走,
房客可以請求另外住飯店或另租他處而多出來的租金,
記得必須是在房客同意終止之前的損害才可以主張,
注意,房客沒有同意終止之前,原來的租賃契約仍然有效存在,
所以要小心房東突然又說房子可以住,
這樣會害房客就第二個租約違約!
所以另行訂立一個賠償條款,於取得賠償後合意終止契約亦不常一個好方法。
如果是不定期租約,依土地法第一百條規定,必須有下列情形,房東才可以收回房屋:
一、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
二、承租人違反民法第四四三條項規定,轉租於他人時;
三、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以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時;
四、承租人以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
五、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
六、承租人損壞出租人之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為相當之賠償時。
沒有上述事由而任意收回房屋,
承租人權利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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