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訂金??

看板consumer (消費者保護)作者 (小尼莫)時間20年前 (2004/08/12 10:54),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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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了訂金在法律上原則可認為買賣契約成立, 賣方有義務在約定的清償期給付商品予買方, 買方也必須在此時點給付價金予賣方。 今買方與賣方約定以八月九日為清償期, 倘賣方無法依約給付,而且是因為自己把手機賣給其他人, 就是「可歸責予債務人的給付遲延」, 而法律給予債權人的權利: 1、因遲延而生的損害,包括精神上(須人格權受侵害)和財產上的損害。 2、如果是金錢的遲延給付,就可以請求遲延利息。 3、當然還是可以請求債務人依原本的約定給付商品。 4、在定有清償期者,可以透過催告而又得解除契約的權利。 (其他與本案較無關的就不寫了) 買方可以在八月九日於賣方遲延時, 催告要求兩天(或其他適當期限給付商品), 逾期不給付就解除契約(也就是表明不想買的意思), 既然買方已經做了催告(要求八月十日要拿到貨), 如果屆期仍未拿到貨就可以向對方表示解除契約,拿回訂金。 -- Zoe「如果想謝謝我,就請我吃大餐或是送份大禮囉!」(伸出左手做出討禮物狀) Sam(右手緊握Zoe的左手) 「這份禮物夠不夠大,我是不會放手的,我要妳永遠在我身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7.90.61
文章代碼(AID): #116jlghV (consum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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