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請問如果洗衣店洗壞衣服的賠償(已找過 …

看板consumer (消費者保護)作者 (請進 consumer 板)時間20年前 (2004/07/28 20:35), 編輯推噓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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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hiyi (怡￾  ￾ N)》之銘言: : 我有一件襯衫被洗衣店洗壞了 : 當初是因為沾到汙點送去洗 : 洗完後汙點沒洗掉 : 且汙點附近質料變的怪怪的 : 好像變的比較薄 : 汙點洗不掉我並不生氣 : 生氣的是竟然將衣服洗壞 : 那天去拿的時候因為是店員在顧店 : 他說他無法作決定 : 叫我等老闆娘 : 因此我想先請教各位 : 有關洗衣店洗壞衣服的相關法律規定 : 那家洗衣店有加入洗衣工會 : 謝謝   我參考gettgod大在第640篇的文章中有寫到相關的文章,自己再歸納一下。   http://www.cpc.gov.tw/02main_resource.htm   這是行政院消保會的網頁。   http://www.cpc.gov.tw/resource/5c.htm   本篇是在講「洗衣定型化契約範本」,分為:壹﹑前言;貳﹑洗衣定型化契 約不得記載事項;參﹑範本。其中你的問題可參考第參點「範本」中的第五條( 衣物毀損時之賠償數額):  「第一項:    送洗衣物發生毀損者,洗衣業者應賠償其減損之價值,減損價值之數額依    當事人 合意,不能合意者,依下列規定定其賠償數額:    一 洗衣業者明知洗滌標示不正確或明知顧客指示洗滌方式不當而未告知      ,依第三條第四項但書規定應負賠償責任時,其賠償數額以不逾洗衣      價之十五倍為限。其因重大過失而不知洗滌標示不正確者,以不逾洗      衣價之十倍為限。    二 洗衣業者未遵照洗滌標示或未依約定方式洗滌,致送洗衣物毀損者,      其賠償數額以不逾洗衣價之十五倍為限。    三 送洗衣物無洗滌標示,而洗衣業者未依其專業知識及經驗定其洗滌方      式致送洗衣物毀損者,其賠償數額以不逾洗衣價之五倍為限,其因其      他過失致生毀損者,亦同。   第二項:    顧客送洗之衣物價值特別昂貴或具有特殊意義者,得另與洗衣業者約定該    衣物因洗滌或保管之過失致生毀損時之賠償數額。   第三項: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洗衣價格以折扣價計算者,其賠償數額應以無折    扣價計算之,但其賠償數額以不逾重置價格為限。          」   至於「第三條第四項但書」在寫什麼?要如何才是「重大過失」?有關法條 中可能看不太懂的地方,請見底下消保會對本條的說明,多看一兩次應該都能看 得懂了。   而 shiyi板友,你只要把本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項都看清楚了,知道自己 的情形可以用哪種方法來請求賠償了。 ───────────────────────────────────   網頁上消保會對本條的說明亦一併附上:   本條之損害賠償責任,為求便利,採單軌制度,以洗衣價之倍數計算賠償金 額。   依第三條第四項之規定,洗衣業者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洗滌標示不正確 ,致送洗衣物毀損者,洗衣業者應負賠償責任。然故意與重大過失二者,其情節 及責任之輕重尚有差別,賠償責任之上限自應有所不同,爰設本條第一項第一款 之規定。   第一項第二款所列之未遵照洗滌標示洗滌衣物,係屬重大違約事項,其情節 與故意無異,故賠償責任之上限應與故意相同。   按第三條第三項規定:「送洗衣物無洗滌標示者,洗衣業者應依其專業知識 及經驗定期洗滌方式。」依此規定,洗衣業者在欠缺洗滌標示且未與顧客約定洗 滌方式之情形,應依其專業知識與經驗決定洗滌方式。若其因過失違反該項規定 致生毀損於送洗衣物時,應負賠償責任。   唯於此情形,送洗衣物本無洗滌標示,業者雖應依其專業知識及經驗決定洗 滌方式,而其判斷縱有過失,其情節與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情形相較,仍屬 較輕,宜從輕定其賠償責任,爰訂較低之賠償責任上限,以示公允。   又洗衣業者因其他過失致送洗衣物發生毀損者,洗衣業者之賠償責任亦以不 逾五倍為限。窃本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定洗衣價倍數僅是洗衣業者賠償責 任之上限,並非實際賠償數額,洗衣業者之實際賠償數額仍應斟酌重置價格,在 洗衣價倍數上限範圍內賠償之。   又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定賠償額,旨在填補送洗衣物所受損失,而非替 代送洗衣物之全部價值,此與洗衣業者瞭解之傳統觀念有別,應予說明。又第一 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定之洗衣價倍數既與傳統賠償全部價值之觀念有別,其所定 倍數是否合理,請予斟酌。   摂顧客因送洗衣物價格昂貴或具有主觀價值而與洗衣業者約定較高之洗衣價 格及賠償金額;或因欠缺洗滌標示而與洗衣業者約定較低之賠償上限,事所恆有 ,爰規定第二項以為彈性。   本條第一項所定賠償數額分別以限。實際為賠償,自可斟酌降低,第三項但 書有無存在必要,請予斟酌。   若認為第三項但書有存在必要,基於主張積極事實或有利於自己之事實者需 負舉證責任之法理,洗衣業者需就衣物重置價格負舉證責任。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7.164.69

140.118.121.17 07/30, , 1F
太感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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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11vsN8_ (consum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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