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錄][租屋]Re: 急===這樣我最多還可以住多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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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qooqq (qooq) 看板: Anti-ramp
標題: Re: 急===這樣我最多還可以住多久呢..嗚...
時間: Sun Jun 27 22:02:02 2004
感謝各位大大的提供
因我房租已繳....我溝通之後...是租到下個月中
謝謝大家
我找了一下相關網站
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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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oit.edu.tw/dosa/dsmt/hourse/john/john7.htm
■不定期租約對房客較有利
接下來要列明房屋所在地,使用範圍及租期;其中特別要注意的是,
根據我國《民法》422條規定,房屋租期超過一年者,應以書面訂定,
如果不以書面訂定,就是不定期租約。
不定期租約一般而言,對房客較有利。
因為依《土地法》100條不定期租約,如果房東要收回房屋,需符合下列條件:
1. 房東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
2. 房客違反民法規定轉租於他人時。
3. 房客積欠租金額,除以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時。
4. 房客以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
5. 房客違反租賃契約時。
6. 房客損壞出租人之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為相當之賠償時。
此時,房東可能會以漲租來逼走房客,然而租賃契約係屬雙方合意所訂立之契約,
不得由房東單獨調漲,因此如果房東欲調漲租金,房客可以拒絕。而且根據《土地法》97條,
房屋租金不能超過房屋及土地申報總額年息10%(將房屋及土地申報總值10再12,
就等於每月租金上限,超過部份房客可以不付);也可以請求地政機關強制降低租金。
土地部份,可向地政機關取得公告地價的資料,房屋部份,可向稅捐機關取得房屋現值的資料。
還有一種情形也會造成不定期租約:根據《民法》451條的規定,當租約期滿時,若房客仍繼續居住,
而房東也照收房客的租金時,此種情況就會變成不定期租約。
http://www.swlaw.com.tw/listperson.asp?idno=67
如何避免成為不定期租約?
答:(一)依民法第四百五十一條規定:租賃期限屆滿後,承租人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而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之意思者,視為
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換句話說,承租人依民法第四百五十一條規定取得默示租賃期限更新的利益,即發生租賃期限變更的效果,而其餘內容( 如租金及其他條件 )並未隨同變更,但是出租人如欲取回不動產之租賃物,則需有土地法第一百條規定的情事始可。
㈡(二)為避免有陷入不定期租約的不利益情事,出租人於租賃契約中可訂明如下文句:「期滿絕不續租」、「續租應另訂契約」、「租賃期滿雙方同意繼續者,應另訂新約」、「須經出租人同意者,始得續租,租期屆滿即行遷讓,不得有任何主張」即可
阻卻「不定期繼續契約」的效力。
㈢(三)民法第四百五十一條所謂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的意思,係指依一般觀念,出租人於租期屆滿後,相當時期內,能表示反對的意思而不表示者而言。實務上認為十日仍在相當時期內,三十日則不相當。而且反對意思不以明示為限,默示亦可,但是如僅於租期屆滿後未收取租金,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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