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得] 今天去頂好買東西

看板consumer (消費者保護)作者 (相信台灣堅持改革)時間20年前 (2004/06/25 19:41), 編輯推噓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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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brendalin (小尼莫)》之銘言: : 結果,架上標價果真清清楚楚標明了109元,而且不是特價... : 我也請了小姐來看... : 小姐好像是說:那我要查查看之類的話啦, : 我就說:不用查啦,因為你們還是得照標價賣我啊 : 最後當然是以109元的價格賣給我啦... 民法 154條第二項 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者,視為要約。但價目表之寄送,不視為要約。 既然屬於要約 就有形式拘束力 要約的形式拘束力在於"要約生效後在其存續期間,要約不得撤回或變更 不過一般價目表寄送,比方說東森購物的DM就不視為要約 而屬要約引誘,則沒有拘束力,東森可以說 "我沒貨了 價錢訂錯 不賣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8.12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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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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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14.6.75 06/25, , 2F
說得對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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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0t0zYds (consum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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