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租房子的問題

看板consumer (消費者保護)作者 (相信台灣堅持改革)時間20年前 (2004/06/24 19:10),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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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ia249 (一直存在)》之銘言: : 我的問題是~當初簽了一年約,也就是租到今年8月為止 : 最近因某些私人因素,所以要住家裡, : 如果我私下把房子再租給只住暑假(也就是只租7、8月), : 那這樣算違約嗎??押金還拿的回來嗎? 這一部分涉及轉租是否合法  依照民法443條 房屋租賃原則上是不禁止另外轉租的  "除非房東反對" 看你們契約怎麼訂 沒有特別表示反對 就可以轉租 自然不會違約    : 他是頂樓加蓋四間房間,兩間房東自用,兩間雅房一起租,我跟朋友一人一間, : 現在只有我這邊是有問題,如果想另租他人是不是要先跟房東商量呢? 同上  合法轉租的話 是你的權利 跟房東說 只是禮貌上表示 : 另外,當初談有附網路,住了才知道是接房東的區網, : 想上網的話,必需請他們來開電腦才能使用,用完他們也會關掉, : 因為幾乎每天都要call他們來開網路,久了便覺得不好意思, : 很多事都覺得不好意思講 : (像房子很多蟲、蜘蛛,清不完、我的椅子壞了、紗窗一開始就是破的,蟲都會飛進來…) : 之類的,所以想另租他人這件事…要怎麼跟房東開口呢?? : 謝謝 可以主張 第四百二十九條 (出租人之修繕義務)    租賃物之修繕,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由出租人負擔。  出租人為保存租賃物所為之必要行為,承租人不得拒絕。 第四百三十條 (修繕義務不履行之效力)    租賃關係存續中,租賃物如有修繕之必要,應由出租人負擔者, 承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出租人修繕,如出租人於其期限內不 為修繕者,承租人得終止契約或自行修繕而請求出租人償還其費 用或於租金中扣除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8.138.74
文章代碼(AID): #10shQobU (consum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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