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關於存證信函

看板consumer (消費者保護)作者 (海格)時間20年前 (2004/05/26 22:02), 編輯推噓0(000)
留言0則, 0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 引述《starredi (...)》之銘言: : 請問遭受到訪問買賣簽約後於七日內寄出存證信函要求解約 : ( 5/19於中山北路婚紗街的街上被拉入店中簽下契約 <--這是訪問買賣沒錯吧? : 於今日5/22在郵局寄出存證信函 ) : 存證信函是在七日內寄出沒有問題, 採雙掛號限時寄送 : 可是我女朋友問說, 對方可以假稱他沒收到存證信函, : 或是七天後才收到存證信函來規閉七天的期限嗎?? : ( 因為掛號郵件對方可以說收件人不在, 不簽收@@?) : 還是只要我是在七天內寄出信函就ok了@@? : 謝謝~~ 您好 關於存證信函寄出去之後 是否對方可以不在家 沒收到 等等為藉口 來規避七天的期限 這點應不會有問題 怎麼說 因為我們法律上對於這種存證信函的信件寄送是採所謂的到達主義 也就是所謂的受信主義 那什麼是受信主義到達主義 按民法第95條關於對 非對話意思表示之生效期間有規定 :「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 但撤回之通知,同時或先時到達時,不在此限。」 這樣規定的意思就是說,像存證信函這種不是對話式的書面文字,也 就是原波要跟對方表示的意思寫在存證信函上寄給對方,只要你地址、 收信人,及其他寄送事項完全正確,確實為你要寄的人和地方。則只 要你從郵局寄出去,郵差送到他家的那一瞬間(不管他有沒有來收),你 對他的意思表示就開始生效。法律上把這樣子的歸定視為是受信主義、 亦即為到達主義。但這是我國採用的看法,其他國家則不一定如此。 所以寄給對方的存證信函只要確定地址收件人等等要件正確,待郵局送 至對方處所,不論對方是否有簽收,只要有送到那邊就算發信人的意 思表示有送達給對方。 -- 一輩子也忘不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152.13
文章代碼(AID): #10jADwQQ (consumer)
文章代碼(AID): #10jADwQQ (consum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