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我想請問一個網路交易的問題!有點長!꜠…

看板consumer (消費者保護)作者 (小尼莫)時間20年前 (2004/04/28 20:13),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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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誠如您所言,已經締結的買賣契約的確不能僅因一方決定解除就解除的, 對方必須有法定或意定解除事由,才可以解除契約; 法定部分,多是買方遲延給付價金;意定部分則是雙方另行約定事由, 至於雙方就yahoo拍賣守則中有關解除契約事由的同意, 即很可能被評價為意定解除事由。 由信件內容來看,如果沒有其他意定解除事由發生, 依法律規定對方應該是沒有解除權的,所以雙方的契約仍然有效存在。 2、所以您可請求對方履行契約, 由於賣方是給付種類之物(即只要工廠製造,就可以一直有新貨情形), 又是將貨物送到買方住、居所之赴償之債, 就算在運送過程標的物毀損滅失,賣方還是有再為給付義務, 運送契約是存於賣方與運送人之間, 買方上述權利不會因為賣方依買方所選運送方式不同而有影響。 3、現實面上的問題則比較嚴重,雖然法律上你有要求賣方履行之權利, 但是真正要獲得強執力則須透過法院判決, 如果賣方是台灣人,且住、居所也在台灣那還好辦, 就直接在他的住、居所或是您的住、居所所在地法院提民事訴訟 或聲請發支付命令。 至於在yahoo的負評部分,因為我不了解,所以只能請您另外與yahoo溝通。 4、您提到的詐欺部分,恐怕比較難成立, 因為刑法上的詐欺要件嚴格,必須賣方從一開始上網拍賣就有意圖 當別人得標後,只收錢而不交付貨物; 不過這部分如果你堅持要向警察告訴,我也沒意見啦! 只是如果對方很不爽,反對您提出個誣告罪, 雖然不一定會成立,可是也是很煩人的! 5、最後我的建議: 如果對方是消費者保護法中的企業經營者,而且您也知道他的相關資料, 可以考慮向各地消保官申訴; 若是根本不清楚對方的底細,保本的方式還是把貨款+17元要回來吧! 最後還是重申一下,網路交易的風險真的不小, 不論評價再高的賣方,都還是會有交易糾紛的時候, 如果不能面交,還是不要輕易進行交易比較保險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30.101.245
文章代碼(AID): #10Zv_fS8 (consum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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