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轉錄][問題] 我是一個笨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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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legist (請進 consumer 板) 看板: eslite
標題: Re: [問題] 我是一個笨蛋...
時間: Fri Mar 26 00:49:54 2004
※ 引述《EMU586 (誰想看台北電影節)》之銘言:
: ※ 引述《satirical (牙齦裡有核彈)》之銘言:
: : 今天到誠品敦南買日文字典
: : 看到一本跟自己抄在預定書單上名字很像的就不管三七二十一拿了就走
: : 結果回家才發現買錯了...>_<"
: : 難怪比我原先要的那本便宜三百元...字彙大概也少了三千個吧...>_<""
: : 馬上打去誠品問可不可以換
: : 結果小姐說除非破損不然不能更換商品
: : 而且要更換也只在我買的那本有瑕疵的情況下換同一本
: : 請問各位大大....真的不能換嗎...??
: : 我才買它不到三十分鐘耶....
: : 真希望只是惡夢一場.....>_<
: 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規定:「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
: 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
: 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
: 款。」
: 因此如果誠品書店不讓你退貨,就去檢舉它吧......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也就是限於「郵購買賣」或「訪問買賣」才有七
日內任意解除契約權。
關於「郵購買賣」及「訪問買賣」之定義,見消保法第二條第十款及第十一
款:
郵購買賣: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
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而與
企業經營者所為之買賣。
訪問買賣:指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在消費者之住居所或其他場所從事銷售
,所為之買賣。
相信即使是沒學過法律的大學生也都看得出來,「自己走進書店拿起一本書
然後到櫃台付錢」與上述之「郵購買賣」及「訪問買賣」之定義完全不符。所以
消保法並沒有保護此類之交易型式。也就是說,誠品有理由拒絕退換書。
但若誠品書局有內規說,可憑發票在X日內無條件退換貨的話(假設的啦,
事實上有沒有內規我完全不知道),那麼就依照其內規來辦理。若真的無內規,
那麼除非書店忽然好心當應可退換,否則原則上書店是可拒絕退換貨的。
打個廣告,小的不才是消費者保護板(consumer板)的板主,此類有關消費
者與店家之間所發生的交易問題,歡迎移架至敝板討論喔!感謝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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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t │
│n. ( 名詞 noun ) │
│1. 【人】 精通法律的人,(尤指)羅馬法專家,民法專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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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雅虎字典裡查出來的哦XD... 我其實很弱的... 還在練功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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