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消費者日
世界消保運動已有四十餘年歷史,美國、英國、澳洲、荷蘭、比利時等5國
消費者於1960年組織共同發起設立「國際消費者組織聯盟﹝IOCU﹞」,現已
改名為「國際消費者聯合會﹝CI﹞」。
1962年3月15日,美國故總統甘迺迪發表「保護消費者權益致國會特別咨文」,
咨文揭示消費者有求安全、明瞭事實真相、選擇及意見受尊重四大基本權利外,
並強調政府應推動更多的立法與行政措施,以善盡保護消費者四大基本權利之職責。
1983年,CI即根據甘迺迪總統所提出的消費者四大基本權利,加以補充擴大成
消費者八大權利、五大義務,正式決議以每年3月15日為「世界消費者日」。
在這個特別的日子裏,全球各地的會員將依CI所擬定的主題,同步辦理
消費者教育宣導活動,以喚起各國政府、企業及消費者對消費者權益的重視。
國內的消費者文教基金會也是CI會員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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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6.04 民生報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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