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繳的補習費可以拿回來嗎

看板consumer (消費者保護)作者 (計劃永遠趕不上變化)時間21年前 (2004/03/09 07:12),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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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thincloud (計劃永遠趕不上變化)》之銘言: : ※ 引述《yohong (我想要做個好人￾N  )》之銘言: : : 你不是已經討論過一次了嗎 : : 將所有文章轉貼過來吧! : 哪裡有這個討論呀!? : 唉..讓我想到以前很不好的經驗... : 以前我也是繳了補習班所謂的「劃位費」五千元 : 當初說的多好聽,好像名師、名導什麼設計什麼的.. : 一時年輕不懂事下就繳了「劃位費」五千.. : 後來回家仔細想想,越想越不對,想反悔了 : 當時連開使開課都還有一斷時間,也不給我退 : 當時氣到想哭,唉..父母的血汗錢五千就這樣被我敗光...T_T N￾ ￾ : 現在想起來還是很難過,我真是笨蛋! : 補習班也真好賺!="= 當初我曾在網路Formosa法律網諮詢過,以下是我得到的回答: 一、定金之性質,因其作用之不同,通常可分為:(一)證約定金,即為證明契約之成立 所交付之定金。(二)成約定金,即以交付定金為契約成立之要件。(三)違約定金,即 以定金為契約不履行之損害賠償擔保。(四)解約定金,即為保留解除權而交付之定金, 亦即以定金為保留解除權之代價。(五)立約定金,亦名猶豫定金,即在契約成立前交付 之定金,用以擔保契約之成立等數種(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六三五號判決參照) 。 二、您的情況,個人認為您在劃位時所繳交之五千元,比較像是「立約定金」,亦即於契 約成立前先交付定金,用以擔保契約之成立。交付立約定金者,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應 類推適用民法第二百四十九條規定,如付定金之當事人拒不成立主契約,則受定金之當事 人毋庸返還其定金,如受定金之當事人拒不成立主契約,即應加倍返還(最高法院九十年 度台上字第一四0五號判決參照)。 三、惟此種就法律上無從以契約強制之行為或不行為,約定為一定金額之給付,以保障其 履行者,因並無主契約之存在,與民法第二百五十條所謂之違約金契約有所不同,而屬於 不真正違約金契約。然不真正違約金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過高者,法院為維持公平之原則 ,仍非不得類推準用民法第二百五十二條規定,酌減至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七十三年度 台上字第二七九三號判決參照)。故您雖不得請求補習班返還定金,惟得以金額過高為由 請求法院酌減至相當之數額。 By kelly 根據以上的答案我才只好放棄作罷的.. 如果真打官司那又會賠上多少心力、時間、金錢!?又能得到什麼!? 唉唉,所以五千元只好自認倒霉地自己吸收了... 難過的往事呀...泣......T_T ps:對了,Formosa法律網網址:http://www.lawformosa.com/,那裡蠻不錯的! -- 有人什麼都擁有 卻還是不滿足 拼命想要再多 有人什麼都沒有 卻要求很簡單 始終也得不到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67.89.153 ※ 編輯: thincloud 來自: 203.67.89.153 (03/08 23:27)
文章代碼(AID): #10JFtwBB (consum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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