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不悅] 新光台南中山店女裝特賣-東京著衣抬高標價

看板Depstore (百貨板)作者 (臉書只用來看研討會訊息)時間16年前 (2010/05/23 01:02), 編輯推噓4(4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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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PRADA (PRADA)》之銘言: : ※ 引述《pinkebase (粉紅色最漂亮)》之銘言: : : 後來發現居然沒有特價,而且還變相漲價.... : : 我有問小姐有沒有特價,小姐就說:沒有,按上面的價錢。 : : 本來已經拿了1.2件想結帳了,後來發現標價很奇怪, : : 每件衣服的標價都被用黑色的筆塗掉,然後寫上新的價錢。 : : 我仔細一看,原本定價250元,在特賣會上竟然賣330元; : : 原本定價350元,在特賣會上竟然賣460元,超級誇張的, : : 另外我也發現現場看到的衣服,在網路上也有賣,賣的也比現場便宜= = : : 看看是否有懂法律的人可以幫忙解惑。 pinkebase大 請先不要生氣,我先舉一個不是那麼恰當的例子; 同樣一瓶飲料,大賣場可以賣14元,便利超商賣16元,甚至促銷時又是不一樣的價錢, 你會不會覺得不公平? 可能有人會說,雖然都是同一商品,但其實這兩種情形不一樣, 因為我的例子是不同的店家比較,而pinkebase大 的例子是同一店家標價疑似不實的例子 沒錯,這表示你思緒清楚,但是我稍後會說明這兩者的情形其實是有類似性的。 回到正題,今天pinkebase大 疑惑的是, 同樣的商品為何現場標價和當初的宣傳單(DM)標價不同,這在法律上行的通嘛? 其實PRADA大說的沒錯,我們有權「請求依牌價」購買,但是這個牌價並非當然就是DM價, 民法154條第II項明文:「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者,視為要約。但價目表之寄送,不視為要約 所以我們有權要求的價格,是現場標價而非DM價; 這也是大多數商場或賣場常見的行銷手法--用低價DM吸引顧客, 然後改標價或以商品售罄為由推薦其他商品,畢竟人也來了,時間也花了,看看不花錢。 可是其實我們會發現往往不知不覺中就花了多餘或不必要的開銷了(題外)。 就後者來說,是否購買額外的商品,決定權仍在於消費者, 但就前者來說,心理的感受真的是差很多! 很遺憾,當初民國初期繼受德國民法時,立法者考慮的是產品生產不易,國內工業化未竟 恐有消費者眾而產品製造不及,權衡出賣人權益, 故以「商品置於架上(實物現賣)」為時點判斷契約價格之認定, 再者,出賣人必須保證商品存在(實物),二來買受人得仔細審閱並親自檢查商品。 因此「實物現賣原則」對消費者也是有利的。 總而言之,DM寄送並非是廠商「出賣之保證」,充其量只是要約引誘而非要約; 契約之成立,只發生在商品標價陳列於貨物架上時(廠商要約), 以及消費者取下商品於櫃臺結帳(承諾),兩者同時發生才可謂契約成立, 也才發生民法第154條第I項前段的效力:「契約之要約人,因要約而受拘束」。 也就是說,實務上常見之廠商DM、房屋招租之告示牌、政府採購之公告等等, 若有事前聲明者,應適用154條第I項後段之規定: 「但要約當時預先聲明不受拘束,或依其情形或事件之性質, 可認當事人無受其拘束之意思者,不在此限」。 再回到我之前舉的「錯誤例子」;為什麼不同店家的標價我會在這裡舉為例子? 原因很簡單,因為每筆交易(買賣契約)都是獨立議價的, 消費者願意拿去結帳表示他接受這樣的價格, 儘管每次商家提出的價格不同(DM也好、現場價也好),價格決定了交易是否成立。 換言之無論是否相同的商品,每一次的交易都是雙方合意(雙方對交易價格同意)才能成立 不同意者大可拒絕求去,這乃是契約自由原則的具體表現。 (我知道沒有人會管那個鬼原則是否存在 = =+) 也由於這種自由市場的理論存在於普世民法當中, 所以 pinkebase大的主張可能無法從法律上站的住腳。 這是因為,當你剛運動完,附近又剛好只有便利超商時, 同樣一瓶飲料的「價值」也變的不同了,你會更願意掏出錢來解決當下的需要。 也因為消費者各自的狀況不同,讓市場決定商品的價值, 法律保障消費者有權掌握手中的金錢流向(意志的自由決定)即已足夠。 你大可反駁衣服不適用我的運動飲料例子,因為沒有人會裸體去買衣服, 但是兩者的精神是相同的; 那就是消費者既然得以自主決定,消費者就當然接受自己責任原則(買貴是自己的事)。 第二,法律上商家沒有用錯誤的標價欺瞞消費者(因為是要約引誘), DM的出價並不表示店家就必須以該價格出賣於消費者。 最明顯的例子,看看DELL標錯價的例子,DELL的例子比起我們的情形有過之而不及, 法院依然認定DELL的出價並非要約(當然該案有更多關鍵的認定,且案情與本案不同), 但舉輕以明重,pinkebase 大認為「疑似標價不實」的例子確實站不住腳。 那麼,我們微小的消費者有什麼辦法呢? 由於「法律不保護權利睡眠者」,自己的權利要自己捍衛, 所以消費者仔細比價、親自區別不同商品的優劣、善盡辨別商品的揀選機會, 就是買方的最大本錢:老子(娘)不出錢你能奈我何! 很微小的力量,我知道,但是,我個人認為,這種力量很高貴。 因為這種力量可以讓我們用市場機制搞倒黑店、 對不良企業做出裁判、用消費表達我們的觀點! 此外,以上幾乎都適用民法總則的規範適用,是否有債各、消保的特殊規定援引, 也還有討論的空間(雖然個人覺得應該不會有大大差別)。 最後感謝耐心讀完無趣的死法律文章,佔用版面也說聲抱歉。 另外,以上有錯也敬請指教,思慮不週多多包涵。 : 基本上 : 我們有權利要求照牌價購買 : 如果牌價比標價低的話..這樣我們就有權要求!! : 可是 : 廠商也有權利''調整''售價 : 只要他們有做標示 : 或許是高 或許是低 : maybe是因為百貨抽成而調高售價的 : 虛擬通路本來成本就比較低 : 售價自然可以壓低.. : 也許你可以選擇不買 : 這樣他業績就不好 : 下次百貨也不會找它設櫃 : 然後 : 你還是得回虛擬通路購買 : (實體通路成本總是比較高的..) : 退貨的部份可以找樓管反應看看 : 站在消費者立場 : 理論上他們會給顧客方便的...:) : (也可以借機要求樓管向廠商要求 單一售價)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92.192.154.46

05/23 10:28, , 1F
請問這樣說那公平交易法21條又該如何處理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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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3 10:30, , 2F
這條說廣告別說不實就算連引人限於錯誤的表徵都不能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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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3 10:37, , 3F
給本串一開始的原PO你或許無法按照廣告買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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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3 10:38, , 4F
不過你可以檢附證據向公交會檢舉(MAIL亦可)希望他被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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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3 11:57, , 5F
推 看批踢踢長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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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3 20:23, , 6F
P大 可以主張民法第354條價值瑕疵在依第359條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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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3 20:24, , 7F
請求百貨公司減少價金!
05/23 20:24, 7F

05/24 08:12, , 8F
公平會介入調查只有在「足以影響市場公平交易」適足發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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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4 08:13, , 9F
況且個人檢舉申訴並不當然就會使公平會介入(決定權在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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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4 08:14, , 10F
平會)所以一般來說公平法和民法的取向不同,這種個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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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4 08:15, , 11F
事件一般還是回歸民法,除非影響的消費者數量龐大以致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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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4 08:17, , 12F
「有損市場公平交易(之虞)」,況且公平法21條的解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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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4 08:18, , 13F
並非DM與現場價格不符就可主張,否則無疑剝奪了店家定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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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4 08:19, , 14F
與價格調整的權利,一點補充
05/24 08:19, 14F

05/24 12:58, , 15F
這篇是正解 跟354哪有關係啊... 這個個案的情形也不適用公平
05/24 12:58, 15F

05/24 12:59, , 16F
交易法 更何況如同原波所說他標價都劃掉給你看了 何來欺騙之有
05/24 12:59, 16F

05/24 13:01, , 17F
能夠有的救濟就是不要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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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4 18:38, , 18F
雙方成立買賣契約 354價值瑕疵(衣服的價值遠高於市價)
05/24 18:38, 18F

05/24 18:39, , 19F
買方本來就可以主張354了!
05/24 18:39, 19F

05/24 18:40, , 20F
有就是賣方的定價一般市價不符時,可以主張價值瑕疵~
05/24 18:40, 20F
文章代碼(AID): #1B-0uY1H (Depst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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