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 Brand ]
討論串證明/正名運動
共 2 篇文章
首頁
上一頁
1
下一頁
尾頁

推噓3(3推 0噓 0→)留言3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RYUICHI ( 不要欺負我 )時間19年前 (2006/03/01 01:42), 編輯資訊
1
0
1
內容預覽:
前面的文章提到了Speedy. 我與Kravis板友要表達的是(或許都是念法律的關係所以很注重名詞使用):. 以嚴格的界定而言,除了Louis Vuitton的產品之外,. 沒有其他與LV在同一競爭市場的品牌會有Speedy包的出現。. 簡單來說,Speedy就是LV的某款包包的正式名稱。. 如前面
(還有919個字)

推噓1(1推 0噓 1→)留言2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beautifulboy (男生)時間19年前 (2006/03/01 20:11), 編輯資訊
0
0
1
內容預覽:
對這標題有了興致,劣者的印象裡,龍一兄不是應該很不受侷限的嗎? :). 嚴格的界定在哪兒? 是說著作權還是?. 若對此文化毫無涉獵,我想光是一個Speedy字眼還蠻難想到是VUITTON的產品. 如果只是稍有接觸,可能在未察覺的情況,將Speedy誤作為一個包包的分類. 而非VUITTON的獨有商品
(還有443個字)
首頁
上一頁
1
下一頁
尾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