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報案強調的重點
之前有版友討論過詐欺跟侵佔 把條文貼上來給大家參考:
詐欺罪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規定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
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而是否構成詐欺罪,有幾個要件:
1.行為人使用詐術:
所謂詐術,是指傳遞與事實不相符之資訊的行為。詐欺之內容必須是現在或過去的事情,
因為只有現在或過去的事情才可以驗證真偽。而且不僅僅單純的欺騙可以算是詐術,縱然
是利用別人自己的錯誤也可能可以算是使用詐術(間接正犯),甚或僅僅是不為告知亦有
可能可以算是詐術(不作為犯)。
2.被詐欺者陷於錯誤:
陷於錯誤必須是因為行為人所施用的詐術所引起,而所謂的陷於錯誤,是指被詐欺者在認
知上不正確而與事實不相符合的狀態或事件。
3.被詐欺人為財產處分:
這裡所指的財產處分並不以民法上的法律行為為限,只要是這個行為足以讓被詐欺人或第
三人財產價值降低均屬之,而且就算是未成年人甚或精神障礙者,雖然他們沒有民法上財
產處分的行為能力,但是他們只要實際上做了財產上的處分,仍然可以是被詐欺人。再者
,這裡所說的處分必須要直接造成財產上的損失,如果還必須做後續的處理才會造成財產
上損失,就不屬於此處所指之處分。
4.被詐欺人因財產處分而造成被詐欺人本身或第三人之財產上損失,並使詐欺行為人或第
三人獲得財產上利益:
首先,所謂的財產,係指一切合法的而可以換算為金錢之物品或勞務等;再者,是否有財
產損失,則必須判斷被詐欺人的處分財產前後的財產總額,如果是減少了,就有財產損失
。
要注意的是,以上各個要素之間必須有緊密的因果關係,即必須是詐欺人施用詐術,而被
詐欺人因該詐術而做了財產上處分,而該財產上處分卻造成被詐欺人或第三人財產上損失
同時也使詐欺人或第三人獲得財產上利益。
5.主觀犯意:
首先必須是詐欺人對於詐欺的行為有所故意,同時,他也必須具備了不法所有的意圖,此
處所謂不法所有的意圖是指刑法第339條開頭第一句話所規定,詐欺人有意透過其行為違
法地使自己或第三人的財產增加或獲得有利的狀況。
侵占罪
第 335 條 (普通侵占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其實這次事件來說 應該屬於"詐欺"
主購使用詐術
(EX:合購 匯率4.6騙你說4.7 /騙你下標了但是錢還在他身上...等 貪圖不法所得)
動機:累犯+大團一直開10幾團都沒有解決 有的還長達半年 0rz
侵佔類似 我拿你東西 我不還你
所以建議團員朝詐欺的方向去陳述事實
p.s:倘若有團員未成年者,仍可以告主購詐欺!!
※ 引述《ohpiyo (噢piyo)》之銘言:
: 先說好我是路人
: 雖然沒有在這次誇張的合購中受害
: 可是還是覺得大家不能姑息養奸,也為受害的大家感到心疼
: 於是熱心的為大家想了一下去報案應該說的重點,畢竟如果第一次去警局應該都會很緊張
: 容易交代不清楚
: (如果大家有想到什麼該講的重點,也請幫我補充)
: 1.說明此起是一樁疑似詐騙案件
: 2.說明PTT合購版規範:主購不能營利
: 3.在這樣的條件環境底下參與了此次合購,卻貨遲遲未收到,
: 且主購匯差資訊不公開
: 4.詳細說明您參加的是幾月幾號的團,每個流程及信件,到現今有多少人受害,
: 牽扯到多少金額
: (最好統計數據出來 比較能讓警察杯杯正視這件事情 這起詐欺案並非個案)
: 5.再次強調主購是累犯:若能說明過去的行為更好
: 然後再遞出應該繳交的資料
: 會這樣想是看到Aj大的媽媽文,想起很多人都沒有聽過合購的名稱
: 也會以為合購是可以營利的,大家必須清楚說明這點,
: 一個人虧個50塊,上千人可是虧個上萬元
: 另外還有恐怖的匯差
: 也要讓警察杯杯了解這並不是簡單的買家買貴了的說法,而是主購利用不能營利的環境
: 欺騙大家來賺取暴利
: 最後,希望大家都能早日退款(新台幣!!!),並且將這樣的人趕出合購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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