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抱怨] 台北 松江路 佳品旅行社韓國旅遊

看板Anti-ramp (非好店)作者 (sim)時間14年前 (2011/03/18 13:45), 編輯推噓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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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真的要法律訴訟時 ※ 引述《philosophys ()》之銘言: 定型化契約可以業者愛怎麼訂就怎麼定? 第 二 節 定型化契約 第 11 條 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契約中所用之條款,應本平等互惠之原則。 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他愛怎麼定你要一定要遵守? 那是"屁" 定型化契約不可以全部都只講消費者應如何如何 卻都沒有解釋業主應如何如何? 如果是這樣明顯違反平等互惠原則 例如他可以明定中止行程的相關內容 但也同時必須有補償或其他說明消費者之權益 且不可以所有契約內容都僅規範消費者本身 而業主部分卻未說明或不足 --------- 就算你已經簽約了 第 12 條 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 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其顯失公平: 一、違反平等互惠原則者。 二、條款與其所排除不予適用之任意規定之立法意旨顯相矛盾者。 三、契約之主要權利或義務,因受條款之限制,致契約之目的難以達成者 。 -------------- 如果有去任何地方上課 老師一定會強調這個法條是消費者的最終武器 不可不熟讀 在各種地方都可以用到 不管是公司還是個人 例如 以前營造業建築業公共工程政府與包商的工程合約 就是一個不平等契約 當該法條出現後立即逆轉 政府各單位更常輸到脫褲子 還有更多小蝦米對抗大鯨魚媒體卻未披漏的案例 其實到現在仍有一些業主 以為隨便事前掰個不平等契約給消費者簽 或在任何商品、其他地方寫上"免罪聲明" 就以為沒事 其實那通通是無效的 只能說他們還沒被告過 ---- 當然 如果你不打算跟他們上法庭讓他們難堪的話 那可以無視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50.42.208 ※ 編輯: shrines 來自: 111.250.42.208 (03/18 13:57)

03/19 19:17, , 1F
謝謝
03/19 19:17, 1F

03/19 19:22, , 2F
我想,我簽訂的"國外定型化契約" 是觀光局公佈的
03/19 19:22, 2F

03/19 19:22, , 3F
該沒有問題。我想依照您的說法,最有問題的應該是"同
03/19 19:22, 3F

03/19 19:23, , 4F
意書"的部份。依照您所貼出來的條文,有沒有簽名都仍
03/19 19:23, 4F

03/19 19:24, , 5F
可以請求旅行社進行合理的解釋或賠償的
03/19 19:24, 5F
文章代碼(AID): #1DWl6FdC (Anti-ram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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