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得] 黑店微學館

看板Anti-ramp (非好店)作者 (penalcode)時間19年前 (2006/10/07 16:19), 編輯推噓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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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legist熱心的回應 藉此也可以順探討一個問題: 討論一家店是否一定要以法律的底限來做為唯一衡量的標準?? 郵購和訪問買賣的規定大家都知道了,那實體店面呢?? 這樣說好了~ 在消保法規範郵購和訪問買賣之前, 如果有人說他郵購反悔想退,依本版的風氣一定會有人大罵澳客、無賴、滾回火星..... 但消保法規範後,這就成了基本得任意行使的權利了! 所以權利義務是不斷在變動而非一成不變 那除了法律底限外應該可以再做進一步的探討,或許對本版更有幫助! 比如說百貨公司比較貴,那是否可以要求更高的標準? 比如說法律沒規定店家的服務態度一定要好,要笑咪咪,但服務態度差的店家一樣會罵劣店! 而要援引外國的做法也不是不能,台灣有什麼制度規範不是抄外國的? XD 像原po單純用外國例子而未再探討(如台灣文化,成本等) 便一股腦罵店家,當然會引起不同反應.....(尤其這裡有很多友版的來逆襲....) 所以原po不妨就食物重新上架、成本、店家比較、國外規定、不同國情等考量分析後 再來討論這店家是否適合優於法律規定的做法?? ※ 引述《legist (強哥)》之銘言: :   前文恕刪。 : ※ 引述《Gaomei (Gaomei)》之銘言: : 推 adfanny:基本上 法律規定不是郵購或是電話訪問的商品 基本上都 10/07 03:19 : → adfanny:不能換的 10/07 03:19 :   這裡想對於本推文做一個補充。如果換句話講,會更好。 :   基本上,法律規定是郵購或訪問買賣的商品,企業經營者是有退貨的義務的, :   也就是他不能不退,如果執意不退,就是違法。 :   而如果不是郵購或訪問買賣的商品,企業經營者則有拒絕退換的權利。只是我 :   們消費者仍然可以用談判的力量,讓企業經營者同意我們要求的退換,這也完 :   全沒有違法的問題。依然是合法的。至於店家會不會覺得你是奧客,那又是另 :   外的問題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04.94.177

10/07 22:05, , 1F
我並沒有以法律的底限來做為唯一衡量的標準哦~^^
10/07 22:05, 1F

10/07 22:07, , 2F
其實我回的那篇以及您回的這篇倒比較適合PO在消保板XD
10/07 22:07, 2F

10/08 13:40, , 3F
我知道legist大沒有呀~ 我只是順便提一下嘛:)
10/08 13:40, 3F

10/08 13:41, , 4F
不過好像真的比較適合po消保板 @@|
10/08 13:41, 4F
文章代碼(AID): #159sC3oa (Anti-ram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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