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中油台塑一般黑

看板Anti-ramp (非好店)作者 (阿德)時間19年前 (2006/10/03 21:38), 編輯推噓4(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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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riverhorse (再出發)》之銘言: : ※ 引述《a39011042 (阿德)》之銘言: : : 中油,台塑明明就是寡佔的形式 : : 為什麼漲價或跌價的幅度都一樣 : : 學過經濟學的都知道這是違法的 : ????? : 請問,經濟學裡說他違反什麼法? : 公平會的說明在下面.. : 你能說清楚,違反什麼法及為何違法嗎? : ---引用公平會新聞稿---- : 尚無事證顯示國內二大供油業者涉有以「契約」及「協議」、或「其他方式合意」之聯合 : 調價行為,難認二家業者涉有聯合行為 一句無事證顯示就要大家相信,實在是不太有說服力 : ---引用結束------------ : : 為什麼政府都不調查呢 : http://www.ftc.gov.tw/ShowNews3.asp?ID=3094 公平交易法第七條所稱「聯合行為」,謂事業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與有競爭 關係之他事業共同決定商品或服務之價格,或限制數量、技術、產品、設備、交易對象、 交易地區等,相互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而言;且聯合行為以事業在同一產銷階段之水平聯 合,足以影響生產、商品交易或服務供需之市場功能者為限;而所稱其他方式之合意,指 契約、協議以外之意思聯絡,不問有無法律拘束力,事實上可導致共同行為者;另,同業 公會藉章程或會員大會、理、監事會議決議或其他方法所為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亦為水 平聯合。由前開定義可知公平交易法中所稱聯合行為,其構成要件為︰ (一) 就聯合行為的主體而言,須存在於有競爭關係的事業間。 (二) 就聯合行為的合意而言,除契約、協議外,尚包括契約、協議以外之意思聯絡,不 問有無法律拘束力,事實上可導致共同行為者。 (三) 就聯合行為的內容而言,係對商品或服務之價格,或數量、技術、產品、設備、交 易對象、交易地區等予以約定。 (四) 就聯合行為的目的而言,係在相互約束事業活動,以達限制競爭的目的。 (五) 就聯合行為的效果而言,須足以影響生產、商品交易或服務供需之市場功能。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12.28.83

10/03 21:44, , 1F
不是把法條引出來就好 你要進一步說明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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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有看公平會的連接嗎?人家是有向業者求證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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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會不是利委,他們不致做全然放話的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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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過來講,您一句話就要說有聯合嗎??你有看法條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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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 21:49, , 5F
更重要的是,在不相信前,也要先提出有"聯合"疑似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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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 22:08, , 6F
看我前一篇...如果你認為有那個企業能默默吃下那七千萬的差
10/03 22:08, 6F

10/03 22:08, , 7F
七千萬的營夜差額...你再來跟我說價格應該要不一樣
10/03 22:08, 7F

10/03 22:09, , 8F
而且...兩間加油站在面前...你會往貴的那邊走??
10/03 22:09, 8F

10/03 23:00, , 9F
有法條沒用,查不到實質證據,公平會也沒輒
10/03 23:00, 9F
文章代碼(AID): #158cU_9q (Anti-ram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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