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中油台塑一般黑
※ 引述《riverhorse (再出發)》之銘言:
: ※ 引述《a39011042 (阿德)》之銘言:
: : 中油,台塑明明就是寡佔的形式
: : 為什麼漲價或跌價的幅度都一樣
: : 學過經濟學的都知道這是違法的
: ?????
: 請問,經濟學裡說他違反什麼法?
: 公平會的說明在下面..
: 你能說清楚,違反什麼法及為何違法嗎?
: ---引用公平會新聞稿----
: 尚無事證顯示國內二大供油業者涉有以「契約」及「協議」、或「其他方式合意」之聯合
: 調價行為,難認二家業者涉有聯合行為
一句無事證顯示就要大家相信,實在是不太有說服力
: ---引用結束------------
: : 為什麼政府都不調查呢
: http://www.ftc.gov.tw/ShowNews3.asp?ID=3094
公平交易法第七條所稱「聯合行為」,謂事業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與有競爭
關係之他事業共同決定商品或服務之價格,或限制數量、技術、產品、設備、交易對象、
交易地區等,相互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而言;且聯合行為以事業在同一產銷階段之水平聯
合,足以影響生產、商品交易或服務供需之市場功能者為限;而所稱其他方式之合意,指
契約、協議以外之意思聯絡,不問有無法律拘束力,事實上可導致共同行為者;另,同業
公會藉章程或會員大會、理、監事會議決議或其他方法所為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亦為水
平聯合。由前開定義可知公平交易法中所稱聯合行為,其構成要件為︰
(一) 就聯合行為的主體而言,須存在於有競爭關係的事業間。
(二) 就聯合行為的合意而言,除契約、協議外,尚包括契約、協議以外之意思聯絡,不
問有無法律拘束力,事實上可導致共同行為者。
(三) 就聯合行為的內容而言,係對商品或服務之價格,或數量、技術、產品、設備、交
易對象、交易地區等予以約定。
(四) 就聯合行為的目的而言,係在相互約束事業活動,以達限制競爭的目的。
(五) 就聯合行為的效果而言,須足以影響生產、商品交易或服務供需之市場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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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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