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轉錄][抱怨] mo mo paradise連打招呼都要錢!

看板Anti-ramp (非好店)作者 (????)時間20年前 (2006/05/26 22:11), 編輯推噓7(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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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pinguliu (想吃橘子)》之銘言: : 前文恕刪 : : 老實說一句話 說的通不代表什麼 : : 就好像人家跟你上了床 做了愛 不代表他就要嫁給你 : : 更不代表他已經承認他想當你女友 : 你覺得我講的不能當成要求付錢的理由嗎? : 以你舉的例子 女方不能以"跟你上過床了"為理由 要求當你女友嗎? 恩 既然你修改了這一段 那我也針對你修改的再回應你 (引言部分 我也照你的修改了) 如果他是要求要當 當然是可以要求 但是上床不能成為理由 他要求 跟上床是兩碼子的事情 說的通 跟你可以要求 有什麼關係? 你能不能要求是看法律 當女朋友當然可以要求 但是跟上床無關 可是他要要求也不犯法 可是店家沒有事先聲明卻要收錢 這個就跟法律有抵觸到了 : 講明白一點 這個世界上沒有說不通的道理 所以呢? 這行字 還是不知道要表達什麼 本來就是這樣阿 = = : : 只要會講 所有的道理通通可以說的通 : : 重點是這世界上 不是講道理的 是講法律的 : : 你今天做事情就算做錯了 只要法律判你無罪 你照樣不需要負責的 : : 你今天事情作對了 可是違反法律 你一樣要負責 : : 回到原題 : : 老闆凹進來的人 有吃他不知道 又怎樣? : : 今天要指證別人的罪 要人家負責 是要指證者提出證據 : : 不是要那個被指証的人提出自己清白的證據好嗎! : : 開玩笑 那我今天不爽隨便安你一個“說的通”的罪 也不需要證據 : : 那你就要準備辛苦去找證據證明自己的清白囉? : : (比方說 你來我家 我家東西不見 我就說誰知道你有沒有拿 要你賠償) : 那我是不是可以以"你來過我家 我東西不見"為理由懷疑你? 對阿 你有懷疑的自由阿 可是你沒有證據不能汙賴我或是指稱我有拿 這個有問題嗎? 你可以懷疑我有拿 來問我有沒有 可是你不能以此為理由 要求我賠償 同理 你要凹說你不知道他有沒有吃可以 可是不能以此為理由要他付錢 : : 是可以減少尷尬 其實今天正經一點的人 一點都不會覺得尷尬 : : 如果對方沒有“事先的告知” <--這個就是消保法的重點了 : : (就如同前幾篇有人提到國外的店家 有事先告知他要入場費 這個我就認同) : : 那他本來就有進入裡面 而不需要付錢的權利 : "事先告知"我知道 但我也說過 這個部分無法確定 原PO有說了 他跟服務人員說他要找朋友 就讓他進去了 並沒有說要收錢 事後才來說要收錢 而且前面TAMADERLEI板友已經PO過法律條文了 要“明示”消費者才算 : : 凹有用嗎? 凹有理就要付他錢嗎? 簡直目無王法 : 我還是一句話 你覺得我講的無法成為要求他付錢的理由嗎? : 要求付錢 並不等於"一定"要他付錢喔 這個你可以先參考前面TAMADERLEI板友的文章= = 他裡面的概念已經很清楚了 店家不可以以此為理由要消費者付錢 你要求他付錢 是違法行為= = 什麼不等於一定要他付錢 你是在拼機率唷! 怎樣 試試看有沒有不懂法律的冤大頭顧客嗎? 他不懂的話 就讓你賺了一下 這樣嗎 : : 約在外面不過是小心謹慎 不想節外生枝 : : 如果要證明對錯 原PO不如直接叫警察來算了 : : 如果店家還凹他有可能有吃他們店裡的東西 又沒有證據的話 乾脆告那家店毀 : 我沒有要證明對或錯 你可以看看我之前寫的文章 : 我認為店家有理由要求 但這並不代表我認為店家是對的 : 或許你會覺得矛盾 : 可是在服務業就是會遇到很多這種事情 : 之前我也說了 : 在buffet式餐廳 如果想進去找一下朋友 最好約在外面 : 就算店家已經有告知訪客時間 : 在"時間"這部分爭議性也很大 所以盡量避免(這個才是我要講的重點 寫3次沒人注意) 注意很久了= = 避免爭議是可以避免阿 但是不想避免也是顧客的權利阿 我覺得前面那篇TAMADERLEI的文章已經寫的很清楚了 不要知法犯法 不犯法你高興怎樣有理由就怎樣做 頂多你斷自己財路 犯法的事情 就不要在說你有理由了 那也不是重點 還有 這裡是黑店版 或是稱為 非好店版 就是針對這家店的黑店行為 原PO說的那些已經在普世價值上 狠明白的是了 就TAMADERLEI板友的文章的法條去評估 也很明顯的這家店 根本不對 不知道你一直說店家的理由 店家的可以怎樣 是為了什麼 最後小小的OS: 真的讓我想起以前某跳針了 我又開始頭痛了 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4.248.152

05/26 22:35, , 1F
跳針肉?XD
05/26 22:35, 1F

05/26 22:38, , 2F
樓上 真內行阿 囧r2
05/26 22:38, 2F

05/26 22:59, , 3F
抱歉我又打錯字已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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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6 23:00, , 4F
我的發言在這裡原來是禁止的
05/26 23:00, 4F

05/26 23:01, , 5F
很抱歉我並不知道 以後將不繼續討論回應 反正我想表達的
05/26 23:01, 5F

05/26 23:03, , 6F
都說完了 謝謝大家閱讀
05/26 23:03, 6F

05/26 23:06, , 7F
沒人說閣下的發言是禁止的 請不要隨意扭曲 謝謝
05/26 23:06, 7F

05/26 23:07, , 8F
小弟 不過是對閣下發言的邏輯狠困惑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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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6 23:07, , 9F
還有待閣下 賜教
05/26 23:07, 9F
※ 編輯: padparadscha 來自: 220.134.248.152 (05/26 23:24)

05/26 23:24, , 10F
剛剛修了一下文 有修到推文的板友 抱歉唷
05/26 23:24, 10F

05/27 10:30, , 11F
"講明白一點 這個世界上沒有說不通的道理"這不是我的發言
05/27 10:30, 11F

05/27 10:30, , 12F
不知道為什麼變成白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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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7 10:32, , 13F
建議你可以去研究法律文字的意思
05/27 10:32, 13F

05/27 13:09, , 14F
研究之後呢 我還是不了解你發言的邏輯 可否說清楚一
05/27 13:09, 14F

05/27 13:10, , 15F
些 相信不少人 還是不能理解你想表達的意義
05/27 13:10, 15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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