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情報] 過期票券的權益伸張

看板Anti-ramp (非好店)作者 (花落人亡兩不知)時間20年前 (2006/02/18 09:20), 編輯推噓5(509)
留言14則, 2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2/15 (看更多)
※ 引述《warmlight (VIER LETZTE LIEDER)》之銘言: : 嗯 我算鄉民吧 哈哈 : 不過還是要聲明一下 超過期限還能用當然對消費者比較好 免得大家圍剿 : 以下純討論 : 果然昏迷中是不能亂講話 我剛查了一下資料 : 發現因為有票卷的性質 大家大多好像把禮券定義為民法上的無記名證券 : 連經濟部函示都認為是無記名證券 : 這跟我認知頗有差距 : 那我就從善如流 所以應該就不再討論另一個契約的成立 : 不過 禮券可不可以訂期限? : 不論是自己買自己用 或是當禮品送給人家 : 從民法710翻到728 : 並沒有一條法條說 禮券是不能訂期限的 : 有些學者是直接就跳到147然後引125 認為就這樣處理 : 但也有學者是認為基於平等互惠 禮券設定使用期限當然是合理的 : 如日本實務就承認業者這樣的規約 : 畢竟禮券購買時都會打折 這和一般無記名證券不一樣 : 像這樣主張的如中正大學某王姓老師 : 那我自己是比較偏向後者啦 : 畢竟人家賣給你禮券 通常都是有折扣 : 像有些知名飯店、旅館的禮券 : 折扣最多可以打到五折 : 那他的對價中應該就包含了使用期限的設定 : 而且這樣應該比較公平吧? 雖然業者對預售票券給了折扣 可是消費者也承擔了商家無預警倒閉 預售票券成為廢紙的風險 而且很多禮券不但有使用期限 使用上還有很多限制 像飯店業者的飯店券除了限期使用 還規定假日使用必須加價 甚或假日不能用 百貨公司或商家的禮券則幾乎都不找零 消費者預付現金購買禮券 使用上已經有這麼多限制了 業者還要規定使用期限 對消費者更不公平吧 : 所以我的認知它就是一個附有期限的商品 : 好像跟民法的無記名證券性質不太一樣 : 而商品(公平會多數委員過去認為禮券是商品)附有條件、期限 : 跟請求權的消滅時效好像是不一樣的東西 : 應該不能混為一談? : 其實現在一直在吵說要立法了嘛 : 財政部金融局都已經委託學者研究了(就是那位王姓老師) : 看看最後會變怎麼樣吧 : 至於消保法那可不是我提出的 : 那是消基會自己講的 : 引的是第十二條第一項和第二項第一款 : 老實說 我也覺得很有問題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4.248.8

02/18 12:09, , 1F
這不都是購買者買之前自己要考量的嗎?
02/18 12:09, 1F

02/18 12:25, , 2F
有時候業者折價 目的就是在確保特定時期的生意量 那你如
02/18 12:25, 2F

02/18 12:26, , 3F
果自動解釋成大幅度放寬 然後假日也像平常一樣使用 那可
02/18 12:26, 3F

02/18 12:27, , 4F
以想見的是表面是消費者的一大勝利 實際上是 以後業者根
02/18 12:27, 4F

02/18 12:27, , 5F
本不發行禮券 那那時候只好再立法 強迫業者一定要發行比
02/18 12:27, 5F

02/18 12:28, , 6F
較便宜的禮券了?
02/18 12:28, 6F

02/18 12:30, , 7F
有時候我會覺得 台灣總會有一些與國際特別不同的消斐者
02/18 12:30, 7F

02/18 12:30, , 8F
保護理念 表面上好像是對消費者有利 實際上只是會嚇跑廠
02/18 12:30, 8F

02/18 12:31, , 9F
商 到時後真正吃虧的 恐怕還是消費者 畢竟已經脫離了市
02/18 12:31, 9F

02/18 12:32, , 10F
場機制 處處以干預介入本來私法自治的領域
02/18 12:32, 10F

02/19 00:32, , 11F
樓上經濟要重修比較好~~~
02/19 00:32, 11F

02/19 01:12, , 12F
是喔 有推薦的老師嗎?
02/19 01:12, 12F

02/19 01:13, , 13F
還是有什麼錯誤的想法可以直接指正呢?
02/19 01:13, 13F

02/19 01:16, , 14F
我本來就不是唸經濟的啊
02/19 01:16, 14F
文章代碼(AID): #13zdPjfu (Anti-ramp)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文章代碼(AID): #13zdPjfu (Anti-ram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