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情報] 過期票券的權益伸張
※ 引述《warmlight (VIER LETZTE LIEDER)》之銘言:
: 嗯 我算鄉民吧 哈哈
: 不過還是要聲明一下 超過期限還能用當然對消費者比較好 免得大家圍剿
: 以下純討論
: 果然昏迷中是不能亂講話 我剛查了一下資料
: 發現因為有票卷的性質 大家大多好像把禮券定義為民法上的無記名證券
: 連經濟部函示都認為是無記名證券
: 這跟我認知頗有差距
: 那我就從善如流 所以應該就不再討論另一個契約的成立
: 不過 禮券可不可以訂期限?
: 不論是自己買自己用 或是當禮品送給人家
: 從民法710翻到728
: 並沒有一條法條說 禮券是不能訂期限的
: 有些學者是直接就跳到147然後引125 認為就這樣處理
: 但也有學者是認為基於平等互惠 禮券設定使用期限當然是合理的
: 如日本實務就承認業者這樣的規約
: 畢竟禮券購買時都會打折 這和一般無記名證券不一樣
: 像這樣主張的如中正大學某王姓老師
: 那我自己是比較偏向後者啦
: 畢竟人家賣給你禮券 通常都是有折扣
: 像有些知名飯店、旅館的禮券
: 折扣最多可以打到五折
: 那他的對價中應該就包含了使用期限的設定
: 而且這樣應該比較公平吧?
雖然業者對預售票券給了折扣
可是消費者也承擔了商家無預警倒閉
預售票券成為廢紙的風險
而且很多禮券不但有使用期限
使用上還有很多限制
像飯店業者的飯店券除了限期使用
還規定假日使用必須加價
甚或假日不能用
百貨公司或商家的禮券則幾乎都不找零
消費者預付現金購買禮券
使用上已經有這麼多限制了
業者還要規定使用期限
對消費者更不公平吧
: 所以我的認知它就是一個附有期限的商品
: 好像跟民法的無記名證券性質不太一樣
: 而商品(公平會多數委員過去認為禮券是商品)附有條件、期限
: 跟請求權的消滅時效好像是不一樣的東西
: 應該不能混為一談?
: 其實現在一直在吵說要立法了嘛
: 財政部金融局都已經委託學者研究了(就是那位王姓老師)
: 看看最後會變怎麼樣吧
: 至於消保法那可不是我提出的
: 那是消基會自己講的
: 引的是第十二條第一項和第二項第一款
: 老實說 我也覺得很有問題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4.248.8
推
02/18 12:09, , 1F
02/18 12:09, 1F
推
02/18 12:25, , 2F
02/18 12:25, 2F
→
02/18 12:26, , 3F
02/18 12:26, 3F
→
02/18 12:27, , 4F
02/18 12:27, 4F
→
02/18 12:27, , 5F
02/18 12:27, 5F
→
02/18 12:28, , 6F
02/18 12:28, 6F
→
02/18 12:30, , 7F
02/18 12:30, 7F
→
02/18 12:30, , 8F
02/18 12:30, 8F
→
02/18 12:31, , 9F
02/18 12:31, 9F
→
02/18 12:32, , 10F
02/18 12:32, 10F
推
02/19 00:32, , 11F
02/19 00:32, 11F
推
02/19 01:12, , 12F
02/19 01:12, 12F
→
02/19 01:13, , 13F
02/19 01:13, 13F
推
02/19 01:16, , 14F
02/19 01:16, 14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Anti-ramp 近期熱門文章
PTT消費區 即時熱門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