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換貨被拒絕???

看板Anti-ramp (非好店)作者 (藍灰 藍輝 藍隳)時間22年前 (2004/02/26 23:24),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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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MP3-player 看板] 作者: legist (藍灰 藍輝 藍隳) 看板: MP3-player 標題: Re: [問題] 換貨被拒絕??? 時間: Thu Feb 26 09:44:24 2004 ※ 引述《ericshen22 (liam)》之銘言: : 3天前陪女朋友在光華商場買了一隻mp3隨身聽,後來女朋友喜歡上另外一隻比較 : 貴的機種想要換,我就帶著東西到購買的店家去。並且向小姐說我想補貼差額更換較 : 貴的那一隻。但是小姐跟我說不能更換。購買的時候她是說7天之內機子有問題或者 : 瑕疵可以拿去換新的。但是我那時後沒問可不可以換別種的。後來我在那邊跟她盧了 : 很久,還是不讓我換。感覺有點莫名其妙。她沒明說店裡規定不能換,只說換貨要找 : 之前的單子還有一些手續之類的很麻煩。讓我感覺她是覺得麻煩才不肯讓我換。想請 : 問各位,她這樣說了就算嗎?還是怪我自己沒問清楚,因為當時買的時候已經快打烊 : 了,也沒想那麼多,只是店家的態度讓我感到奇怪,所以想請問大家。就這樣算了嗎 : ???   基本上,這個應屬動機錯誤,該店應不可歸為黑店之輩。   所謂動機錯誤,乃是購買此機子的動機之錯誤,而非價金認識的錯誤,亦非 誤將A牌看作B牌此類之錯誤等有關買賣標的物內容之認知錯誤。   自己誤以為想買A牌,卻在契約成立,且雙方各別交付價金及機子之後,始 發現自己其實不需要此A牌機而後悔時,應屬動機錯誤之類型。   先解釋換貨。管見以為,換貨應可解為:乃解除原先A牌的買賣契約,再與 店長另定後來B牌的買賣契約。一般店家大多都會要求補差額換較貴的貨,是因 為不想讓消費者吃閉門羹,但是,只要貨好好的,沒有任何的瑕疵等,拒絕換貨 是店家在法律上的權利,他們可以行使這個權利。   動機錯誤應不得作為解除契約之原因。原PO文者希望換貨,亦即希望解除 該機子之買賣契約並另行訂定新契約,因其為動機錯誤,不得以單獨一方之意思 來表示欲解除契約並強制要求對方另定新契約,除非對方有為同意之表示才會有 換貨之餘地。   購買時,小姐說:「跟我說不能更換。購買的時候她是說七天之內機子有問 題或者瑕疵可以拿去換新的。」這個乃屬當然,你與店家訂定契約,店家交付一 支有問題的機子給你,本來就不在你的期待之中,你要的是完全好的機子,所以 站在法律上你也要求他換給你完全好的機子,或者是把有問題的機子修好。   你說:「她沒明說店裡規定不能換,只說換貨要找之前的單子還有一些手續 之類的很麻煩,讓我感覺她是覺得麻煩才不肯讓我換。」重點在於,他們店家自 已有沒有內規規定說,只要客人有需要換貨,就一定要換給他。但是,基本上他 們自己有沒有內規不會有人知道,而且這個內規是為保護消費者而設,所以應該 會明示(如公開張貼文宣)給消費者知道,或是在消費者購買時主動告知。既然 你們在訂約時,「她沒明說店裡規定不能換」,你在換貨時,也同樣是她沒明說 店裡規定不能換。契約當事人若訂定契約未臻完善而產生爭議時,應引用法律適 用之。   因為我前文已述,動機錯誤的情況之下,契約單方當事人無法以自己片面一 方的意思來解除此契約的,也就是說,店家若同意你可以換,就可以換,店家若 不同意你,那麼這個買賣契約仍然存在,並未解消,你自己無理由要求換貨了。   以上是純就民法之觀念以解之。當然啦,光以民法來看,因為你是動機錯誤 ,在該店沒內規且沒有明示你可換貨的情況之下,店員可以不具任何理由,或是 一些很古怪的理由(如「她是覺得麻煩才不肯讓我換」),都還是可以拒絕你所 提出要解除原契約的要約。她的態度是一回事啦,然就法律面誠如在下之管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4.96.13

推 218.34.29.26 02/26,
推 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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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218.35.62.34 02/26,
版主m起來巴~
推 218.35.62.34 02/26
-- ┌────────────────────────────────┐  │legist   │  │n. ( 名詞 noun ) │  │1. 【人】 精通法律的人,(尤指)羅馬法專家,民法專家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4.98.34
文章代碼(AID): #10FW-iAS (Anti-ram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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