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幫助] 刺青&穿洞未成年限制置底

看板tattoo_ring (紋身/穿洞)作者 (Quod me)時間12年前 (2012/04/16 09:49), 編輯推噓5(5020)
留言25則, 9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2/3 (看更多)
關於法律方面的規定 之前有看到13F發出的聲明 幫忙轉貼過來 1.未滿十八歲人刺青→ *刺青是屬於一種傷害身體的行為,而這樣出於被傷害身體者(顧客)所要求的行為,應該是 符合刑法第282條:「......幫助他人使之自傷,或受其囑託或得其承諾而傷害之,成重傷 者......」的條件,不過這條法律只有處罰"成重傷"的結果(重傷規定於刑法第10條第4項 --毀敗或嚴重減損"眼、耳、口、鼻、舌、一肢以上、生殖......等"機能),而通常一個合 於大眾認知的刺青行為並不至於造成重傷害結果,所以是不會觸犯刑法的; *然而刑法在第18條規定了未滿18歲的人不具有完全的「責任能力」(未滿14歲是無責任能 力),也就是說在一般狀況下單就年齡來看,18歲以上的人才能夠完全對自己的行為負責, 所以當一個未滿18歲的青少年刺青,因他對所為的"承諾或囑託他人傷害自己的身體"不能 夠負完全的責任,會造成刺青師父不適用第282條讓自己無責,而可能會被依同法第277條 的規定以傷害罪論處哦! 2.未滿20歲人刺青→ *在民法的部分,規定的是「行為能力」,第12條規定滿20歲是成年,而第13條則是規定未 成年人是限制行為人--不具有完全的行為能力(未滿7歲是無行為能力),再依同法的第78條 :「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為之單獨行為,無效。」即未滿20歲的人 自己去做一些非日常生活中所必須的行為(例如--消費行為),如果法定代理人(監護人)不 同意,這個行為是會無效的,也就是刺青師父賺不到他的錢啦!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4.191

12/30 03:26, , 1F
刺青應可認屬承攬契約之一種,限制行為
12/30 03:26, 1F

12/30 03:27, , 2F
人所為之契約之行為,屬效力未定或有效
12/30 03:27, 2F

12/30 03:29, , 3F
屬有效者即為民77條但書後段,然而刺青
12/30 03:29, 3F

12/30 03:29, , 4F
顯非日常生活所必需者,故仍屬民79條謂
12/30 03:29, 4F

12/30 03:32, , 5F
之應經法代允許或承認,原文誤刺青係屬
12/30 03:32, 5F

12/30 03:32, , 6F
單獨行為,似有誤解。然而於通常之情形
12/30 03:32, 6F

12/30 03:34, , 7F
,刺青師傅應會先收取報酬始為刺青,其
12/30 03:34, 7F

12/30 03:35, , 8F
法代固可行使民79條之權利使系爭承攬契
12/30 03:35, 8F

12/30 03:37, , 9F
約歸諸無效,此時依民259條之規定,雙方
12/30 03:37, 9F

12/30 03:37, , 10F
負有回復原狀之義務,刺青師固應返還報
12/30 03:37, 10F

12/30 03:39, , 11F
酬,然而刺青屬同條3款所謂之勞務,限制
12/30 03:39, 11F

12/30 03:39, , 12F
責任能力人即需依同款之規定,以金錢返
12/30 03:39, 12F

12/30 03:40, , 13F
還之。故無所謂刺青師賺不到錢之理。
12/30 03:40, 13F

12/30 03:46, , 14F
然而會否侵權行為則屬另一層次之問題。
12/30 03:46, 14F

03/01 13:15, , 15F
感覺有點管太多…
03/01 13:15, 15F

03/06 08:07, , 16F
個人不覺得管太多.如果真的很想刺青.不差那
03/06 08:07, 16F

03/06 08:07, , 17F
幾年.可能是未成年人後悔的太多了.政府才會
03/06 08:07, 17F

03/06 08:07, , 18F
出此政策。
03/06 08:07, 18F

11/02 21:37, , 19F
不差那幾年+1 刺青是一輩子的事年輕時的衝
11/02 21:37, 19F

11/02 21:37, , 20F
動往往會留下某些殘缺
11/02 21:37, 20F

07/13 14:48, , 21F
07/13 14:48, 21F

03/15 10:46, , 22F
如果把刺青與矯正牙齒當成是同一種行為...
03/15 10:46, 22F

04/11 02:23, , 23F
真的要刺不會差那一兩年
04/11 02:23, 23F

02/05 05:42, 5年前 , 24F
02/05 05:42, 24F

02/06 11:06, , 25F
這篇要改了吧?
02/06 11:06, 25F
文章代碼(AID): #1FYtgsmS (tattoo_ring)
文章代碼(AID): #1FYtgsmS (tattoo_r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