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抱怨] 在台南好市多被偷拍(店家回應)

看板hypermall (大賣場)作者 (維維)時間13年前 (2013/04/16 15:23), 編輯推噓8(8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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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剛看了一下下面的推文,發現H大可能對妨害秘密罪的問題有所誤解,小弟 在這裡發表一下個人淺見: 刑法上妨害秘密罪是規定在315-1: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 部位者。 所以要構成妨害秘密罪第2款至少要符合:1."無故" 2.以錄音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 錄 3.”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今天原po是在大賣場被偷拍,係公共場所,並非在自己自家住宅被偷拍,也非在廁所被偷 拍,基本上應不符合非公開之定義。 又照相拍攝之部位如非身體隱私處,如:裙下風光等等。應也不符合身體隱私部位。 所以應不構成妨害秘密罪。實務上判決很多都做此認定,甚至之前有一則新聞是說一位 女性美食街被偷拍大腿,雖拍照者其心可議,但是因為拍攝隱私部位,高等法院亦判其無 罪。 至於還有人提到肖像權等問題,其實這是民事問題,基本上只要未逾越"合理使用範圍", 也無所謂肖像權等問題。例如:如果拍攝的照片只是自己看,沒有作為營利使用,通常 就屬合理使用範圍內,而無肖像權等問題。 不然如果這樣能主張肖像權,那可能光路上的監視攝影機,路上行人照相不小心把你照入 鏡,就被告到翻天了~~~。 以上是小弟淺見,歡迎賜教。 ※ 引述《littlesand (寒江雪)》之銘言: : 今天寫了一封信給好市多 : 說明我遇到的狀況 : 希望他們能為落單的女生 : 尋求能安全逛街的方案 : 大約30分鐘 : 台南好市多就來電了 : 並說明 : 1.昨天通知我注意的女生,是他們店內人員。(驚!!居然有便衣) : 2.他們已調閱監視錄影器畫面,會交由警方處理。 : 好市多處理的速度和程序 : 我都覺得很不錯 : 希望以後都能安心逛街 : 畢竟家就在好市多附近 : 我這宅宅偶而想出門的時候 : 少一個可以沒事閒晃的地方 : 也是有點困擾... : ※ 引述《littlesand (寒江雪)》之銘言: : : 今天下午閒著沒事 : : 就到好市多晃晃 : : 看到女性內衣 : : 想說不知道尺寸是偏大還是偏小 : : 就在一旁翻看ptt找答案 : : 只是找了半天還是沒找到 : : 在我放棄關掉ptt時 : : 一位女生拍拍我的肩膀 : : 女生:小姐小姐 : : 女生:(指著一個男生)妳認識那個人嗎? : :    他從頭到尾一直在偷拍你。 : : 我 :不認識耶...謝謝妳跟我說 : : 因為覺得如果誤會別人也不好意思 : : 我就走到賣廚房保鮮袋的空曠走道 : : 看看他的動靜 : : 果然那男生跟了過來 : : 我走到走道盡頭 : : 他也跟到盡頭 : : 我又折返到走道中央 : : 他也跟到中央 : : 我就轉過頭面對他 : : 問他:請問你有事嗎? : : (這時看到他雙手抱胸,手肘彎處夾著一支iphone,半個機身包含鏡頭露出來。 : :  他身高大概180幾,有點壯,穿著類似足球服,鮮艷直紋的上衣+短褲。) : : 他似乎嚇了一跳說:沒事阿 : : 就快速溜走了 : : 雖然想多逛一下 : : 但覺得一直提心吊膽 : : 不知道他還會不會出現 : : 實在太掃興 : : 所以抓了想買的東西就回家了 : : 希望大家逛賣場還是要多注意周遭 : : 很感謝今天提醒我的女生 : : 不然我還是傻裡傻氣在那晃來晃去 >"< : : 另外想問 : : 有女生買過好市多的內衣嗎? : : 不知道尺寸是偏大或偏小呢? : : 似乎有2-3種內衣 : : 都只做到D的樣子 : : 不過外盒看不出深淺杯 : : 所以沒下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48.179.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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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之前看這條文也有點疑惑 但我比較疑惑的是"非公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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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義 究竟是"環境"上的非公開 還是"意願"上的非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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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係指客觀上來看環境是否為公開,否則如果是用"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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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決定是否為公開,那將造成根本無公開之可能,因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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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環境皆是非公開。這樣誰敢在外面拍照,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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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便就會構成妨害秘密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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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ppt.cc/m99V 這是生活智庫網的解釋 他的定義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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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開是指個人日常生活中無意使他人得以共見共聞之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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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或言行 我不是相關科系 只是查網路也覺得到處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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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您參考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六三四三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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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決,裡面有敘明"非公開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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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項「非公開之活動」之認定,固應著重於活動者主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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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不欲其活動遭他人攝錄之意願或期待;但活動者主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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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願如何,外人不易確知,且該項意願未必恆定不變,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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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憑活動者主觀上是否具有不公開之意願,作為認定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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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構成要件(即「非公開活動」)之唯一標準,難謂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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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要主觀的無意願和客觀的環境屏蔽 才能構成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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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及法律明確性原則無違。故仍須活動者在客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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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利用相當環境或採取適當設備,足資確保其活動之隱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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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請故"無故"的定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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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始能明確化上述構成要件之內容;不能僅以活動者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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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上對其活動有無公開之意願,作為上述罪名所稱「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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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活動」之唯一內涵。是上開條文所稱「非公開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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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犯罪構成要件之解釋上,應兼具前述主觀與客觀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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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層面之內涵,始具有刑罰之明確性及合理性。亦即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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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者主觀上具有隱密性之期待,且在客觀上已利用相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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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或採取適當設備,足資確保其活動之隱密性,使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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般人均能藉以確認活動者主觀上具有隱密性期待,而無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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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之虞者,始足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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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說你主客觀構成要件都要構成才符合犯罪,雖然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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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觀上不想被拍,但是客觀上來看仍要具有隱密性才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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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本條"非公開活動"之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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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撇開妨礙秘密 若陌生人不明意圖尾隨拍攝 無法制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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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無故則係指"無正當理由",例如:我遭人恐嚇,錄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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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對話做證據,這時候就是"有故",而非構成本條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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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國刑法對"跟蹤"並無法律規範..除非跟蹤者有恐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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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安全等行為,才有刑法第305條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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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假如跟蹤有罪的話..那狗仔..記者..甚至警察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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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可能觸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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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如此觀之,妨害秘密應是無法成立的,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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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跟蹤是沒有違法刑法的,只有可能違反社會秩序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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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有其它適用的法條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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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第89條,但是要注意還要"經勸阻不聽者"才有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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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最多只是罰錢而已,3000以下或申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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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無法成立,第一是在公共場所,第二除非他有拍隱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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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則不太可能構成妨害秘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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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k大的費心解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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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啦~~我只是怕大家誤解,其實刑法要符合構成要件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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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罪,不是法條名稱像就會構成,所以您的部分我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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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社會秩序維護法或是性騷擾防治法來看有無適用,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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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都只是最多罰錢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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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 K 大釋疑。想請問,那網友方想照片將其他路人臉塗黑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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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什麼誤會發生。(分享照片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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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K大熱心解釋, 不過大法官在釋字689號解釋理由書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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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表明個人於公共場域中, 亦應享有依社會通念得不受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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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續注視、監看、監聽、接近等侵擾之私人活動領域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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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自主,而受法律所保護。K大不妨參考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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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因為拍攝隱私部位" ← 漏了一個「非」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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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大您好,我有看過釋字689號,其實我面推文就有提到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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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第2款是有可能構成的,但是我回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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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的意義是說明要構成"刑法"妨害秘密罪是不太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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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罪刑法定主義與構成要件都不符就不太可能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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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至於其他法律有無辦法制止這種行為我前面推文也有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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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社維法和性騷擾防治法都有可能構成,當然民法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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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也有構成之可能性,只是這些罰責都不重,都是罰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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錢了事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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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還是非常感謝您的推文,希望大家教學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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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便回一下H大的問題,有些網友將路人照片塗黑,其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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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就是避免有肖像權的爭議。我在前文中有說到肖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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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注意是否符合"合理使用範圍"之內。所以如果今天你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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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PO上網,萬一網站上還有營利等行為,這是否還在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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裡使用範圍內,就有爭議。但是如果今天你拍照只是在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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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欣賞,一般人看不到,那就比較沒有問題。所以才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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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人將照片PO上網時(一般大眾皆可看見),會把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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臉塗黑,應該就是想要避免一些肖像權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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