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抱怨] 天天都騙你是一點也沒錯呀!

看板hypermall (大賣場)作者 (沒臉見人)時間17年前 (2008/06/02 09:34), 編輯推噓6(6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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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恕刪 我想mayinwish版友可能誤會我的意思 推文裡講不清楚 所以回文說明一下 消保法中規定七天無條件退換貨 這個適用範圍只在於郵購買慢跟訪問買賣這應該沒有爭議 但我要說的是,如果買到有問題的手機 家樂福就算沒有退換貨的規定 也可以依照要求他換貨,若手機缺貨則可以要求退貨 我國民法 第 354 條 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 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 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 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 第 359 條 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 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 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第 364 條 買賣之物,僅指定種類者,如其物有瑕疵,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 少價金,而即時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 出賣人就前項另行交付之物,仍負擔保責任。 瑕疵擔保的規定部分,規定出賣人若因第354條至358條規定,應負擔保責任時 若買賣物有瑕疵,買受人得以主張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而此例中,由於原PO 所購入之行動電話再購買日起七天內並無不當使用,且在檢查發現瑕疵之後, 迅速通知出賣人,故應該歸咎於因新品不良所產生之瑕疵,且嚴重減損行動電 話之價值(因完全無法正常使用),故依照民法354條的規定,出賣人家樂福應 負瑕疵擔保責任,但原PO因購買手機時,只有指定該手機種類,故應無法依照 359條請求解除契約(退貨),僅能依照364條要求家樂福即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 (換貨),若家樂福未能依照364條即時履行其義務(缺貨),則原PO可主張359條 之權利來解除契約,退回行動電話並要求家樂福返還價金。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145.192.245

06/02 09:37, , 1F
你說的和他說的有什麼不同? 好像是相同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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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是說 郵購等當初沒當面看到商品而購買時 不喜歡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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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換貨 但是假若是當面選購的話 除非商品本身有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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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則不能要求後續動作 有瑕疵 才可以進行退換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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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2 10:29, , 5F
只是我倒是聽過不少人去百貨公司買衣服 不喜歡就退換 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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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您呀…真是認真…我才想說要去找民法跟消保法來看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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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您認真的解釋給我聽…謝謝呀O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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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2 11:54, , 8F
百貨公司的退換其實也是符合百貨公司規定的 只是百貨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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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有趣' 從來都不會主動宣傳或消費者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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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貨公司的會說啊 @@ 要不然統一發票上通常也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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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保養品,甚至可以一個月或更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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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知道你的意思 我也知道原po有權可以去要求退換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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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是要更正你說的那句"七天無條件退換貨的"迷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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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執著點不一樣 你在民法這邊 我在消保法那邊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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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 我是贊成原po退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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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8GquDV0 (hyperm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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