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護理人員執行雷射除毛 醫美診所遭移送法辦

看板facelift (醫學美容)作者 (^__^)時間14年前 (2011/05/24 19:01), 編輯推噓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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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整形正夯,許多愛美女生迷上了雷射護膚美白,不過,坊間卻傳出雷射醫療竟由護士或 技術人員操作,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醫護管理處處長高偉君指出,這已經屬於密醫行為,刑 罰相當重,民眾應提高警覺。 日前民眾舉發連鎖醫美診所聘請未具醫事人員執行雷射除毛,北市衛生局訪查蒐證調查, 已針對幫民眾執行雷射治療的護理人員及負責醫師等人提起公訴,違反醫師法第28條規定 移送地檢署偵辦。 近年來以「醫學美容」為號召的生醫市場蓬勃發展,醫療業務不再侷限於狹義疾病治療。 據統計,臺北市基層醫療診所近2年增加約130家,醫療服務內容多與美容、微整、瘦身、 抗老等有關,截至100年4月30日西醫計有1414家,牙醫計有1278家,中醫計有455家診所。 依據衛生署規定,醫療工作的診斷、處方、手術、施行麻醉之醫療行為,係屬醫療業務之 核心,應由醫師親自執行,其餘醫療業務得由相關醫事人員依其各該專門職業法律所規定 之業務,依醫師指示或醫囑執行之。 如果未具醫師資格者執行應由醫師親自執行的業務,或其他醫事人員擅自執行應在醫師指 示下,始得進行的醫療輔助行為,就違反了醫師法第28條規定。 高偉君指出,為民眾施打「脈衝光」以淡化斑紋,就屬於醫療行為,這是醫師法第28條的 醫療業務範圍。只要儀器具有雷射功能,就屬於醫療核心業務。 醫師法第28條規定,「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者,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金,其所使用之藥械沒收之。」 高偉君表示,只要接受雷射除毛、除皺、雷射淡斑等療程時,都應由醫師親自執行。因為 雷射儀器操作屬於醫師核心醫療業務,必須由醫師親自動手。 醫美微整型市場龐大,高偉君指出,民眾在嘗試之前,應接受專業醫師診察,充分溝通, 以避免醫療糾紛,最重要的是,只要是醫療行為,就必須由醫師來執行,以保障自身權益 及健康。 中時健康╱【中時健康 楊格非/台北報導】 新聞連結: http://n.yam.com/cht_health/healthy/201105/20110524282564.html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6.113.149

05/24 20:33, , 1F
推~感謝標注關鍵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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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Dsu_s0p (facelif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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