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小黃裝自用 網拍判詐欺
小黃裝自用 網拍判詐欺
〔記者項程鎮、林俊宏/台北報導〕台北地方法院一連審結兩起網拍中古車詐欺案,承審
法官判決一賣家有罪、另一賣家無罪。法官的理由是詐欺案定罪須有積極證據,足以證明
賣方有詐騙的故意,如賣方僅未善盡告知義務,將只涉及民事賠償問題,刑責不易成立。
今年5月14日,一名李姓男子上Yahoo!奇摩拍賣網,將已跑16萬公里的計程車,偽裝成一
般自用車網拍,與廖姓買家以5萬8千元成交,廖姓買家將車開回家後,發現車子有黃色底
漆,認為對方故意以「小黃車」當自用車,憤而提出告訴。
經檢方起訴後,李某在法院庭訊坦承,確將車子烤漆「貍貓換太子」,但否認竄改里程表
,指稱未將16萬公里改成7萬3千多公里,里程數不實是因為里程表壞掉,法官採信李某說
詞,只就假冒自用車部分定罪,依詐欺罪判拘役50日、可易科罰金,緩刑2年、還可上訴。
至於被判詐欺無罪的許姓男子,在95年4月上網拍賣從中古車商買來的別克中古車時,在網
頁標註車況資料為「全新車」,買家曾姓男子以79萬餘元得標後,因車況異常送修,發現
車子加速會抖動、引擎溫度過高,及變速箱損壞等重大瑕疵,怒而告官。
法院審理後,賣方許姓男子辯稱,當初拍賣網頁「忘記」移除預先設定的「全新車」字樣
,自己從未告訴買方是一手車,且車上貼有保養貼紙,他開的時候都沒問題,後來車子發
生問題,不是他能預見的;法官採信許某說詞,認為拍賣價與中古車行情相當,全新車不
可能只賣這個價錢,故判許某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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