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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串[問題] 解約賠償為什麼只有消費者要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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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部分問題表示我的看法:(先談電信業者的例子). 理論而言,精神上的損失當然是損失,. 只不過現行法律承認你可求償的範圍沒那麼大,. 原則上對於身體/生命的傷害:可求償;. 至於財產上的侵害(即使對個人而言非常有紀念性,無價也一樣):不可。. 舉個例子,. 對於因此受到"時間的浪費",很久以前,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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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問題是,如果消費者跟業者要求解約,. 業者答應之後,我們消費者要賠償,. 那如果有一個業者方面的契約疏失,. 而業者要求跟消費者解約,來解決合約糾紛,. 那如果消費者答應之後,業者應該要賠償消費者損失嗎?. 我印象中契約是沒有這樣規定= =. 可是如果真的發生這種狀況. 這樣好像就有點不太對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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