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健身房退費糾紛
[2018.1.8] 原PO請我刪文,故將引言的部分刪除。
妨害名譽的部分應該不用擔心,只要你講的是事實。
刑法第310條:(誹謗罪)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
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從本案與網路上的眾多案例可以得知,業者的標準作法就是7日鑑賞期內死命推託不走
正式退費程序,等時間過了再用鑑賞期已過為由拒絕退款,大部分人因為不熟法律程
序,加上金額不大,打官司曠日費時,最後可能就妥協或者只拿回部分退款。
後面那個很瞎的賭注在法律上沒有任何意義(賭債非債),所以不討論;前面的退費
問題,因為事主沒有在期間內正式辦退款,業者擺爛也是意料中事,建議直接跟教練
溝通,告知教練在審閱期內已明確告知要全額退費,結果教練刻意拖延,且最後未經
同意即用轉讓方式處理,此行為已涉嫌詐欺,若在指定日期內未能獲得全額退費,即
會將所有對話證據提供給警方偵辦。詐欺為公訴罪無法撤回,雖說成立與否仍待檢察
官與法官判定,但在法庭上教練應該很難合理解釋退費為何變轉讓,想請教練先請教
一下業者的法務,因為上法院業者一定說這是教練個人行為,真心不想為了這點小錢
讓教練背上案底,這樣該教練應該會比較有「誠意」處理......
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已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處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取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
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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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健工黨。只是有幫其他朋友處理業者的經驗,雖然常去中和隔壁的愛買還有十八辣,
但業者本體我是不敢靠近的,怕被纏上了帶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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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看貼出來的對話紀錄,教練已經回應收到原原po説要全額退的訊息也回說會處理
又使用詐術使其陷於錯誤放棄自己可以全額退款的權利,其實有機會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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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說有沒有某業者業務可以回應一下那25%是怎麼回事啊?
詐欺部分我有在line群提供案例給原po參考了,反正檢察官會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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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業者就是這樣啊,拿法律嚇不懂法律的人,我本來也不太想理原原po,
但看到教練提告覺得實在太靠北才給他一點建議,佔人便宜就不要太囂張,
以為真上法院公司會保嗎?還不都教練個人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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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stasis (150.116.118.6), 01/08/2018 2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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