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報案] 有關向檢察官報案注意事項

看板Bilk (詐騙板)作者 (賣妹妹的M龍雪)時間13年前 (2012/02/20 12:05), 編輯推噓11(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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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princess7628 (嘎嘎)》之銘言: : 標題: [報案] 有關向檢察官報案注意事項 : 時間: Mon Feb 20 00:57:45 2012 : : : 我今天問了我朋友有關報警的事, : 而我朋友給了我一個建議就是可以直接向檢察官報案, : 這樣就不用怕被警察杯杯勸退或是吃案, : 並且可以更快速的讓這件事情進入司法程序。 向檢察官報案叫做"告訴" 除了某些由刑事訴訟法規定必須"有告訴權人"才能告訴的罪之外 其餘都是可以直接向檢察官提告訴 (EX:通姦罪是規定只有配偶能提告訴) 檢察官是屬於地方法院檢察署(簡稱地檢署) 通常地檢署跟法院是在一起的(指都在同一棟大樓內) 當然有的地方蓋的時候就分開蓋所以會不在一起 向地檢署直接報案的確是可以省去到警察局被勸退的可能 所以我們都會建議直接向檢察官提告訴 省的在警察局被條杯杯勸退 : 不過大家要報案的話千萬別走錯地方,一定要確定是在檢察官那邊 : ,向檢察官報案是公訴,但如果不小心跑到法院報案的話,就變成自訴。 請走地檢署........ 一般來說,即使在同棟大樓內 也幾乎都是法院在一邊,地檢署在一邊 請認明 "地方法院檢察署" 不過這邊是有誤會的 並非是向檢察官報案叫做公訴,現在已經沒有公訴這個名詞了 現在分成告訴乃論AND非告訴乃論 告訴乃論就是必須有人提告檢察官才能進行偵查的罪 EX:傷害、過失傷害等 非告訴乃論就是即使無人提告,檢察官也可以主動去進行偵查 EX:詐欺、偽證等 本案所牽涉的可能法條 詐欺、背信等 都是屬於非告訴乃論 向檢察官提告訴,須經由檢察官進行偵查 由檢察官決定起訴、不起訴、緩起訴三種 檢察官並非"判決之人",請注意~ 起訴即是正式進入法院的刑事庭,由法官作判決(無罪、有罪(判多久)、緩刑) 不起訴即是檢察官認為不構成犯罪 緩起訴是檢察官認為構成犯罪,但也許是情節輕微、犯後態度良好等等 讓被告有自新的機會,給被告緩起訴條件(通常是捐錢給社會團體OR做社會服務) 檢察官就"暫時不起訴",等達成條件後就不起訴。 而直接到地方法院提告 稱為"自訴",提起自訴在刑事訴訟法有規定須由律師代理 並且自訴僅限於"被害人"可以提起 因為刑法罪名大概是分成侵害國家法益(EX:偽證)、個人法益(EX:傷害)兩種 屬於侵害國家法益的罪名,不能自訴 提自訴因為少掉檢察官偵查的階段 為了避免浪費國家資源,故規定須由律師進行代理 基本上呢,你即使走錯了,到法院去提告 裡面的人也會要你到隔壁地檢署去的 畢竟不懂的人根本就不知道地檢署跟法院有啥差別 很多人在偵查庭時還以為那位就是法官呢 對法院那邊的人來說,走錯邊這種事見怪不怪了 畢竟你沒帶狀沒帶律師來提告 他們都會知道你是要來找檢察官提告訴的 : 自訴就是自己寫書狀,然後還要請代理人,通常也就是請律師了 : 而被告也要請律師,並且原告還要自己提出被告的罪證和證明, : 因此大家要小心一點,到法院和檢察官那邊要問清楚, : 自己現在是在哪並且要跟誰報案。 一般請到律師來提自訴,就不太可能自己寫書狀了囧 因為提自訴就是省略掉檢察官偵查收集證據的階段 所以當然要由原告來提出證據囉 一般普通的案件被告被起訴後到刑事庭 是檢察官(原告) VS 被告(AND被告律師) 告訴人就只是個告訴人,並不是原告 是由檢察官跟被告律師進行攻防 但自訴的原告就是提起自訴之人 是由原告律師跟被告律師進行攻防 當然證據什麼的都是由原告自己提出 : 如果向檢察官報案的話還有一個好處,就是不是當事人也可以報案, : 例如像這次很熱心幫忙的C大和A大,其實也可以去報案, : 這種不是當事人的算告發,檢察官也是會審理的^^ (當事人去報案算是告訴) 但是非告訴乃論的案件 即使告發了,但被害人不願意提告也沒用喔 另外就是並非所有的罪名都能進行"告發" 只是本案牽涉到的都是非告訴乃論,都可以逕行告發 : 向檢察官報案其實可以不用帶證據,不過還是帶過去直接交給檢察官會比較好, : 越詳細越好,甚至連之前的都一起交出去,告訴檢察官這個人已經不是第一次了, : 這次更是有計畫性的詐騙, : 這樣檢察官就能夠更快速的了解整件事情的始末以及不用花時間在去找證據, 原則上來說 是可以不用帶,但是你什麼都沒帶去找檢察官 可能會被檢察官在內心插草人喔 ( ′_>`) 畢竟要檢察官再找一遍跟自己先拿出去 相信大家都能了解檢察官會比較喜歡哪種方式 : 報案的話分2種,一種是口述一種是書狀。 : 口述的話是旁邊會有人幫你做筆錄,書狀的話是自己要寫要告的事情, : 不過那邊會有人教你要怎麼寫,所以不用害怕(我本人懶的寫,想用口述的) 基本上,大部分是會進行筆錄的 即使有狀紙,檢察官還是會開偵查庭傳你去問話 畢竟用寫的跟用直接講的,會差很多 而且用講的還能附帶檢察官官威(?),先嚇嚇你 : 不管是在警察局還是檢察官那邊報案,不要一報完案就覺得一切都結束了, : 真正的好戲才在後面。但是到時候如果真的要開庭的話,一定會有版友被傳喚當證人, : 請一定要出庭啊!!!!!因為這樣才不會被認為罪證不足之類的, : 就讓夏小姐變成不起訴了~~這樣爽到的還是她啊!!!!!! 老實說 他被不起訴的話,跟罪證不足其實不一定有很大的關係 她跟DEC其實是一樣的 總之就是無息借款,以團養團 而這樣其實並沒有構成詐欺 除非她一開始就不打算給貨,就是要騙版友的錢 DEC那件檢察官就是認為她"並無詐欺犯意,而是賣家拖延出貨" 當然事實如何相信版友的眼睛是雪亮的 只是他們都討厭在並不是完全不出貨 詐欺要件是在犯意,必須是以詐欺的意圖為不法之所有 而這往往很難證明。 : 夏小姐可成立的刑法法條為: 刑法339條-普通詐欺罪 : 刑法342條-背信罪 : 以上2條都有罰未遂犯,因此就算沒有開團成功的團員也可以去告歐^_<* 是有罰未遂,但未遂是指"有犯意但未成功" 而如何證明"有犯意"? 這就是困難的點 我覺得跟詐欺比起來 背信還稍微機會大點......... : 至於如果有團員想要東西但是她不給的話,可以問看看成不成立刑法的第335條侵占罪 不成立。 : 至於民事部分,如果夏小姐都退完款了,我看也就無法罰到她了 民事本來就無所謂"罰"的問題~~ : 最多看看可不可有來個民法的"第179條-不當得利"和"第195條-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不當得利對於她多收取的部分還有點可以主張 195即是傳說的精神賠償 應該是很難的 : 以上是我問朋友及自己學的一點法律相關資訊 : 小女子才疏學淺,如果有錯請糾正我,並且給予正確的訊息,讓大家都知道^^ : 祝大家都順利報案。 : : : 謝謝大家的收看~~ -- 海盜:我們盜亦有道!! 法官:還是海盜!!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20.41.82

02/20 12:37, , 1F
謝謝y大的修正,我還要再多學習(掩面)
02/20 12:37, 1F

02/20 12:42, , 2F
靴子團的情況已經能證他有意不給了阿...
02/20 12:42, 2F

02/20 12:43, , 3F
東西都到她家了,他就是不寄出,只說退款
02/20 12:43, 3F
東西到他家但不寄出跟詐欺恐怕是無法做連結 她有拍下,東西也到台灣 這樣反而更難證明她一開始就有"不買東西只是要騙錢"的意思 詐欺的成立要件在於"詐欺犯意"+"積極行為" 騙人不等於詐欺 賣水果的說他水果甜,我買回去一吃超酸的 水果老闆有騙人,但不構成詐欺。 夏小姐以團養團、實際購買價與報價不同 這的確是觸犯合購版規,但會不會"有罪"? 經過dec事件後,我認為檢察官有八成的機率不會起訴她 大家都知道合購的守則,互信互利 主購跟團員是在平等的立場上,是魚幫水水幫魚的 但是在不懂合購的人來看,主購不就是賣家嗎? 除非檢察官跟法官都剛好是懂合購的鄉民 否則要讓他們理解這些騙團員的主購是做了多麼過分的事很難

02/20 12:47, , 4F
還有報運費是20卻下標是13的運費是蓄意欺騙
02/20 12:47, 4F

02/20 12:50, , 5F
若合購文=合約,那不照的合約走,就是違約
02/20 12:50, 5F
違約不等於違法 違約最多就是賠你損失 即使拍下跟報的運費不同,也未必構成詐欺

02/20 12:52, , 6F
請問實際運費是出自哪篇文章呢?
02/20 12:52, 6F

02/20 12:54, , 7F
735篇
02/20 12:54, 7F

02/20 12:54, , 8F
請不要再相信運費15rmb了!內有運費真相
02/20 12:54, 8F

02/20 13:06, , 9F
根據合購文收了錢主購就有義務要將東西寄出
02/20 13:06, 9F

02/20 13:10, , 10F
不過虛報匯率與價差,這點就沒救了....
02/20 13:10, 10F

02/20 13:13, , 11F
除非能提出他虛報的直接證據...
02/20 13:13, 11F
即使沒寄出,也只是要賠償(跟刑法無關)

02/20 15:38, , 12F
感謝Y大跟P大的說明:)
02/20 15:38, 12F

02/21 23:46, , 13F
那後面有幾團她已經把東西退回去不出貨的
02/21 23:46, 13F

02/21 23:46, , 14F
是不是就可以構成詐欺? 我想她是想拿那些
02/21 23:46, 14F

02/21 23:47, , 15F
賣家退回來的錢來退款給團員...
02/21 23:47, 15F
並不是沒收到東西就叫做詐欺 我有多次提到詐欺是一個"犯意" 而這是最難證明的一點

02/22 13:57, , 16F
提詐欺比較好,因為不能撤銷;So 有案底
02/22 13:57, 16F
你有誤會了喔 詐欺跟背信都是非告訴乃論(我文中有提到) 也就是都是不能撤回的,不知道你所謂的提詐欺比較好是怎麼回事@@ 而且不能撤回跟有案底,也是兩碼子事情 一般大家比較知道而稱為案底的,應該是指良民證上會記載的那些紀錄(狹義) 良民證並不會記載所有的犯罪紀錄 他所記載的,用大家比較能理解的來表示,是指"一定會進去關的" 能易科罰金的刑(被判6個月以下且並非不得易科)不會出現在上面 所以即使夏小姐真的被起訴了,被判刑了,也未必會成為"案底" 另外一種案底是指法院紀錄(廣義) 法院紀錄會忠實記載你在法院的所有訴訟(無論結果如何) 包括刑事民事都算~ 如果是指這種案底的話,常上政論節目的幾個名人恐怕都是很多案底~ ※ 編輯: yuusnow 來自: 122.120.39.151 (02/22 16:37)
文章代碼(AID): #1FGSPxCm (Bil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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