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一個關於七天鑑賞期的疑惑
※ 引述《jahire (The Academy Is..)》之銘言:
: 有個小小的疑問想請教大家,如果說法有不正確的地方還請給予糾正
: 七天鑑賞期只適用"訪問買賣"和"網路購物"方面,不適用於實體店家
: 那非奇摩購物或pchome購物的"一般私人網拍",應該也適用七天鑑賞期吧?
: 那麼如果是私人網拍,未下標,而是買家和賣家私下約面交付款(可看到購買的實品)
: 而買家買回去後發現不合用(非瑕疵),那麼可以用七天鑑賞期要求退換貨嗎?
: 這似乎有點界於實體販售和網路販售之間,這是我的疑惑點,還麻煩大家解惑
: 先感謝各位的意見與討論
抱歉看完了推文,對於企業經營者在這裡的解釋,個人有點稍微不一樣的想法:
以下均係針對本例之網路購物進行探討,消保法第19條與第二條的關係,在這邊就不贅述
。
包括板主在內的鄉民,似乎將消保法第二條第二款的「企業經營者」限縮在BtoC的範圍,
因為我對BtoC的定義不是很確定,求助網路,似乎指的是企業對於消費者的商業模式,例
子多以亞馬遜、雅虎購物等企業與消費者間「電子商務」的經營模式。
然而消保法第二條第二款的「企業經營者」,依照該條文的規定,係指「設計、生產、製
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者」,就法條本身來看並沒有限定一定要是傳統上
以為的BtoC中的B(business),也就是從事電子商務之企業。換言之,私人以經銷商品為營
業者,仍然屬於消保法規範的對象。因此,板主限制在BtoC的模式,似乎有值得商榷之處
(不過也有人認為BtoC的意義應與時具進,或許現在可以延伸到私人從事電子商務也算)
(抱歉,這部份我不是很清楚,如有錯誤請指正。)
其次,參照網路搜尋到某律師及台中市政府法制室消保法問答集,對於所謂的企業經營者
定義的說明,約略是以是否以從事買賣(註:僅舉出與本例相關的部份)為營業作為判斷
標準,這個標準如果從消保法的立法精神,或是一般法律解釋的方法來看,對於賣方也就
是企業經營者,會解釋的比較寬,也就是說只要是從事網拍為營業的賣家,即便不是傳統
上或商業上所謂的企業,仍會被認定在內。
因此一般的私人網拍,個人是覺得應該仍然符合消保法企業經營者的規定,不該因為他
是私人就可以享有比較輕的法律責任。因為從消費者的觀點來看,如果是向一般私人網
拍賣家購物,比起向企業經營的網拍業者購買,相關的保障更少,應該是要更期待受到法
律的保護的。
抱歉寫得落落長,只是對於BtoC和私人網拍是否是用消保法郵購買賣規定有點小小的想
法。
3月6日2230補充
板主的想法我可以了解,原本消保法設計的目的,的確是因為過去消費者經常受到企業經
營者的剝削,而後才有消費者保護的思想產生。只是如果特別針對郵購或是網路購物來看
,消費者面對的無論是像博客來,或興奇購物網這樣的傳統意義上企業經營者,或是專門
從事網拍為營業之賣家,例如奇摩拍賣中許多交易評價上千分以上的賣家,甚至是偶爾上
奇摩拍賣賣東西的人,消費者面對的情境都是一樣的,買家是無從現場檢視商品而得選擇
不買或是和賣家磋商條件,所以如果從這一點來看,消保法是有必要擴大(我的理解是解
釋上的當然)適用的範圍。
不過板主的見解或許比較接近實務運作的情形,在此我不堅持自己的見解,因為說到底,
法院或是消保官怎麼看才是重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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