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一個關於七天鑑賞期的疑惑

看板Anti-ramp (非好店)作者 (幸福遠颺)時間17年前 (2009/03/05 22:57), 編輯推噓6(6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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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jahire (The Academy Is..)》之銘言: : 有個小小的疑問想請教大家,如果說法有不正確的地方還請給予糾正 : 七天鑑賞期只適用"訪問買賣"和"網路購物"方面,不適用於實體店家 : 那非奇摩購物或pchome購物的"一般私人網拍",應該也適用七天鑑賞期吧? : 那麼如果是私人網拍,未下標,而是買家和賣家私下約面交付款(可看到購買的實品) : 而買家買回去後發現不合用(非瑕疵),那麼可以用七天鑑賞期要求退換貨嗎? : 這似乎有點界於實體販售和網路販售之間,這是我的疑惑點,還麻煩大家解惑 : 先感謝各位的意見與討論 抱歉看完了推文,對於企業經營者在這裡的解釋,個人有點稍微不一樣的想法: 以下均係針對本例之網路購物進行探討,消保法第19條與第二條的關係,在這邊就不贅述 。 包括板主在內的鄉民,似乎將消保法第二條第二款的「企業經營者」限縮在BtoC的範圍, 因為我對BtoC的定義不是很確定,求助網路,似乎指的是企業對於消費者的商業模式,例 子多以亞馬遜、雅虎購物等企業與消費者間「電子商務」的經營模式。 然而消保法第二條第二款的「企業經營者」,依照該條文的規定,係指「設計、生產、製 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者」,就法條本身來看並沒有限定一定要是傳統上 以為的BtoC中的B(business),也就是從事電子商務之企業。換言之,私人以經銷商品為營 業者,仍然屬於消保法規範的對象。因此,板主限制在BtoC的模式,似乎有值得商榷之處 (不過也有人認為BtoC的意義應與時具進,或許現在可以延伸到私人從事電子商務也算) (抱歉,這部份我不是很清楚,如有錯誤請指正。) 其次,參照網路搜尋到某律師及台中市政府法制室消保法問答集,對於所謂的企業經營者 定義的說明,約略是以是否以從事買賣(註:僅舉出與本例相關的部份)為營業作為判斷 標準,這個標準如果從消保法的立法精神,或是一般法律解釋的方法來看,對於賣方也就 是企業經營者,會解釋的比較寬,也就是說只要是從事網拍為營業的賣家,即便不是傳統 上或商業上所謂的企業,仍會被認定在內。 因此一般的私人網拍,個人是覺得應該仍然符合消保法企業經營者的規定,不該因為他 是私人就可以享有比較輕的法律責任。因為從消費者的觀點來看,如果是向一般私人網 拍賣家購物,比起向企業經營的網拍業者購買,相關的保障更少,應該是要更期待受到法 律的保護的。 抱歉寫得落落長,只是對於BtoC和私人網拍是否是用消保法郵購買賣規定有點小小的想 法。 3月6日2230補充 板主的想法我可以了解,原本消保法設計的目的,的確是因為過去消費者經常受到企業經 營者的剝削,而後才有消費者保護的思想產生。只是如果特別針對郵購或是網路購物來看 ,消費者面對的無論是像博客來,或興奇購物網這樣的傳統意義上企業經營者,或是專門 從事網拍為營業之賣家,例如奇摩拍賣中許多交易評價上千分以上的賣家,甚至是偶爾上 奇摩拍賣賣東西的人,消費者面對的情境都是一樣的,買家是無從現場檢視商品而得選擇 不買或是和賣家磋商條件,所以如果從這一點來看,消保法是有必要擴大(我的理解是解 釋上的當然)適用的範圍。 不過板主的見解或許比較接近實務運作的情形,在此我不堅持自己的見解,因為說到底, 法院或是消保官怎麼看才是重點。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5.46.209

03/06 14:07, , 1F
"包括板主在內的鄉民"...如果板主說的是我而不是原po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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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6 14:08, , 2F
我在上篇文章中似乎沒有推文表明見解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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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6 14:14, , 3F
您說的對,的確是有這樣退貨成功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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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6 14:14, , 4F
不過原文指的是私下面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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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6 14:17, , 5F
而且是"不合用",那退貨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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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6 14:56, , 6F
阿 抱歉 關於回應板主的部份,是指置底的那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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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6 14:57, , 7F
其次是我有說是關於推文的部份 有不同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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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6 14:58, , 8F
面交的話 當然不適用購買賣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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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6 15:00, , 9F
poomsne大 我了解你的意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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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6 17:02, , 10F
謝謝你 我知道了 我那篇文章只是大略的講"所謂的B2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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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6 17:03, , 11F
是因為那不是該文的重點 所以我沒有特別寫的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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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6 17:03, , 12F
我個人見解認為把自己家裡的二手貨拿出來拍當然不算是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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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6 17:04, , 13F
經營者(我該文裡也有提及),但是如果是以拍賣為常業營利,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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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6 17:05, , 14F
至是有做過營登的,在我個人見解都是算入企業經營者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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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6 17:07, , 15F
但您說的私人買家,就是非以此為常業營利的那種(如賣二手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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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6 17:07, , 16F
我個人反對這樣子的關係納入消保法來給予買方有退貨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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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買方/賣方 沒有一邊是特別有錢或特別有議價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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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保法擔心的是大企業欺負小老百姓,才給企業一個額外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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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6 17:09, , 19F
至於小老百姓之間的事,那就用"民法"就可以了,大家都平等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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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6 20:25, , 20F
那我還是有點不清楚,如果今天是換成"以拍賣為常業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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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6 20:26, , 21F
而買賣方面交,買方以不適用想退貨呢?是不是面交就無法以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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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6 20:26, , 22F
天鑑賞當成藉口來退換貨? 感謝各位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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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fong6033 來自: 218.165.46.209 (03/06 22:37)

03/06 22:38, , 23F
面交就不適用七天退貨的規定 這個沒有任何爭議喔
03/06 22:38, 23F
※ 編輯: fong6033 來自: 218.165.46.209 (03/06 22:40)

03/06 23:18, , 24F
那是我想太多了,感謝f大簡單明瞭的回答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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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7 14:08, , 25F
若純就法律面解釋 只論買賣契約成立的方式 而不論交貨方式~
03/07 14:08, 25F

03/07 14:12, , 26F
我不認為j板友想太多~而是可能交易習慣與法律解釋不同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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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7 14:13, , 27F
簡單地想像一下 今天pchome不用郵寄的 而是請員工來面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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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7 14:14, , 28F
如果這樣就可以避開這個消保法的限制,那我保證他會這麼做XD
03/07 14:14, 28F

03/07 20:57, , 29F
pchome是不會請員工來面交的,成本增加太多。而且退貨率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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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7 20:58, , 30F
並沒有那麼多,第二退貨的成本是在廠商身上,它不關痛癢
03/07 20:58, 30F

03/08 11:14, , 31F
其實我要強調的是 面交跟郵寄的(法律上)意義並無不同
03/08 11:14, 3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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