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抱怨] 雅虎 fennylin0311 衣飾達曼谷包賣家

看板Anti-ramp (非好店)作者 (不知道不清楚不要問我)時間17年前 (2008/11/14 17:36), 編輯推噓2(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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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刪光~ 我剛接到大主購的信 內容如下: ------------------------------ ※ 引述《flyoversky (ARSHICK)》之銘言: : 你好,我是本次曼谷包的大主購。 : 因為有看到你的文章加上賣家給我的回應 : 想跟你取得進一步電話連繫不知是否可行 : 本次回應我也有放在網址上面 http://www.wretch.cc/blog/flyakira/9939701 : 希望你能儘早跟我連絡,謝謝。 ------------------------------ 我的回答如下: 請不要私底下聯絡 請公開當面澄清 大家已經都受不了妳息事寧人的態度 我舉出的都是團員匯整的心得 且是從妳口中、信件中所得到的 並非捏造 無中生有 或虛構之事 妳去翻翻大法官解釋釋字第509號解釋等資料 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 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 我依據這些資料講並非虛造假造資料 這些資料我已有備份,賣家也說是以妳說的為準"主購人的話我想會是最有利的證據" 我想妳應該逃避不了責任 且妳的blog裡的文字已經嚴重讓我的言論自由受到很嚴重威脅 我有請教律師親戚了 刑法第303條(強制罪)的I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 危害於安全者,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我有言論自由,且我發表言論完全根據事實(信件及一堆人證),現在感覺我的言論自由 受到脅迫,我也保留我的法律追訴權,我不相信根據這些事證我都不能發言 現在問題在妳和賣家身上並非我們這些團員 -- 大海藍還是天空藍? 我怎知道~ 我只知道豬狗很blue 因為常聽到立法諸公在說對方"豬狗blue"~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5.173.17

11/17 00:56, , 1F
請問這是跟團者 還是分身ID呢?
11/17 00:56, 1F

11/17 12:06, , 2F
這個跟第一篇文是同id啊~~如果一樓要問也不用噓啊~~
11/17 12:06, 2F

11/27 19:42, , 3F
今天去主購網誌看回應,果然最後是要求刪文ˋ(′_‵||)ˊ
11/27 19:42, 3F

11/28 22:11, , 4F
推這篇! 到現在主購都未在"ptt"出面解釋過!
11/28 22:11, 4F

11/28 22:11, , 5F
請問能否把前一篇的內容轉至高雄版?
11/28 22:11, 5F

12/17 21:14, , 6F
歡迎轉貼高雄版..請問一樓是賣家還是大主購分身?
12/17 21:14, 6F

12/17 21:15, , 7F
那個怪怪大主購還有個分身flyoversky
12/17 21:15, 7F

12/17 21:16, , 8F
詳見恰特版第12478篇的推文 哈哈
12/17 21:16, 8F

12/18 09:40, , 9F
嗯~s大可以轉高雄版的 因為這是大家所了解的事實
12/18 09:40, 9F

12/18 09:40, , 10F
有必要讓大家知道這賣家和主購所做所為
12/18 09:40, 10F
文章代碼(AID): #197KQH7C (Anti-ramp)
文章代碼(AID): #197KQH7C (Anti-ram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