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建議] 版主可否作一個七天鑑賞期的相關置底置底
※ 引述《KDTD (下ネタを止めなさい(噗))》之銘言:
: 之前已經有板友提過
: 雖然版主有說consumer版有相關的置底
: 而且也似乎沒打算在這個版弄個相同的東西
我原先的確無意弄個相同的東西,不過不是無理由的的不作為。
然而之前的忙碌使得我未能具體說明我的理由,還請各位見諒。
趁回覆KDTD板友之機會,也說說我個人的見解為何。
: 但是本來就沒理由
: 只要相關事情發生都說去看consumer版的置底吧?!
: 這樣要這個版幹嘛?!
: 什麼都去看那個版就可以了嘛?!
: 討論也都移去那個版就可以了嘛?!
: 當然不是啊~~
: 因為這個是個容易讓人誤解的規定
: 所以懇請版主可以在這裡弄個置底
: 我相信不是每個人兩個版都會去逛
: 所以至少可以讓更多的人可以注意到
: "七天鑑賞期無條件退換貨"的適用標準
: 拜託版主了
: 謝謝!!! m(_._)m
我先把答案講出來好了:
依照民法的規定,一旦買賣契約成立(不論是口頭上買賣雙方就商品及價錢談好
了,或是立有書面的白紙黑字契約,有講好東西及金額,就等於買賣契約成立)
那麼不論是買方或賣方,任何一方都不能片面說:「我不買了」或「我不賣給你
了」。一旦任何一方真這麼做了,那麼他就是違約。違約的一方自然就是錯的一
方,這沒問題;他方也可以依約要求對方履約,這樣的權利就是依契約法的規定
來的。
不過,要附帶一提的事,違約不等於違法;違法的事國家會介入(不論是殺人要
被判刑或是超速要被罰錢,都可廣義地算作違法),而違約只不過是違反雙方私
人之間的約束而已。如果有一方要求另一方履約,不論是針對收了錢不出貨的店
家,或是收了貨卻拒絕付錢的消費者,就算找上警察原則上也沒用(除非那警察
特別善良)。原因在於,那只是違約,而沒有違法的關係。如果違約的一方就是
皮,根本不鳥我們,我們也只能到法院去告他,但也因為往往我們不那麼懂法律
,而且要運用法律也需要花費許多成本(不論是原告要預繳裁判費,或是要因此
花時間去學習法律的相關知識,也都是成本),於是最後就無法解決違約的紛爭
了。這點不論對於商家或消費者皆然。
簡單地把上面的話講一次,就是,先不管消保法,只講民法,那就是不論消費者
買了什麼東西,契約一旦成立,要再解約就得雙方都同意才行。如任一方不同意
卻硬要解約,他在法律上是沒立場的。只是在法律上沒立場也不代表他事實上會
輸。因為對方還得願意告他或想盡辦法要他乖乖聽話,這個成本可不小。
再來,就是消保法登場了。
消保法說,買賣契約如果用兩種方式成立的,消費者在符合消保法第十九條的情
況下,在收到商品的七日內,就可以單方片面地無條件退貨。那麼消保法的規定
是什麼呢?
一、這個買賣契約必須是用「訪問買賣」或是「郵購買賣」的方式來成立的。(
訪問買賣及郵購買賣的方式,消保法第2條中有列舉,大家請自行點選下面
連結,因為字太多。看第十款及第十一款。:http://tinyurl.com/j427o)
二、這個買賣契約的賣方必須是企業經營者,同時買方必須是消費者,也就是所
謂的B2C的情況才能適用七日無條件退貨的規定。
三、消費者在收受商品後七日內,有用「書面」方式來通知企業經營者他想退貨。
或是也可以在七日內直接退回商品。
要說明的是,消保法這樣規定的適用範圍其實很小。因為我們生活中大多數的交
易都不是依照「訪問買賣」或是「郵購買賣」的方式來做的。上面那三個要件要
同時都符合才可以行使七日內無條件退貨的權利。所以如果只是一個把家裡二手
貨拿出來賣的賣家,因為他不算是企業經營者,自然也不能符合第二個要件。至
於第三個要件是消費者最常忽略了,往往以為只要口頭上(不論當面說還是講電
話)跟店家主張要退貨就OK了,事實上消保法就明文規定了,主張退貨要用書
面啦。否則一切都是白費力氣的。
所以,以上這些,就是解答。
消保板的那篇置底文其實寫的不那麼清楚,雖然是過去我任消保板板主時所編輯
的,但是我也必須承認那個東西會讓不懂法律的大部分板友們「有看沒有懂」。
所以我原來覺得沒有必要把一模一樣的東西放在我們非好店板上。因為甚至可能
會有誤導的情況。
況且,我一向認為,合法是一回事,店家好不好又是一回事。
法律不會規定說店家對待客人要有基本的禮貌,也不會要店家不能態度很差,也
就是說縱使店家對客人態度差,單純的態度差也不會違法,而違法與合法就是是
非題,不會違法也就等於合法。但面對許多合法的店,我們也不會覺得那就是好
店。因為非好店是很主觀的感覺,跟違不違法(合不合法)也沒有絕對的關係。
每個人感受不同,但大多人都覺得那是非好店時,在板上就會有共鳴,而形成主
流意見。
再來,依照上述民法及消保法的規定,在我國絕大多數的交易都不太能適用消保
法,基本上只要你在買東西時看的到東西,而是也不是被推銷的狀態下,大概就
沒有消保法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貨的權利。但是,任何東西都不能退貨(或
換貨),這也有違常理。我們一概以「合法」作為唯一標準的結果,反而會讓我
國的消費水平降低。
也可以這麼說:法律是道德的最低限度。合法也沒什麼了不起,那是應該做到的
。只是依法律來看,消費者在一般的買賣下,若對於店家請求退貨換貨,店家依
法本有拒絕的權利。因為他沒有義務要幫消費者退換貨,他當然有權拒絕。但是
某些情況下,我們總會覺得,讓消費者就這麼退換了,對店家的成本極小,而對
消費者的成本較高時,店家若能配合退換貨,可能也會是好事一樁。甚至在店家
表明依法他可以不退時,我們或許還會覺得這店家不太會做生意。
這樣的例子,各位板友心中一定都舉的出來。我就任選一例來說好了:
最常見的情況就是不小心買錯。假設我家需要一條網路線,我原以為5米的長度
OK,但買回家之後,甚至連包裝完全都沒拆開,就發現其實5米根本不夠,要
買10米的才可以。於是我回到原店家說:我把這個全新未拆封的5米網路線退
掉,再跟你買條10米的,好嗎?(或:「我要換貨,把這條5米的換成10米
的,再補差價」意思也一樣)結果店家竟回說:5米的你買了就買了,你要10
米你另外買一條,不能補差價換,因為補差價換跟讓你退5米再買10米的一樣
嘛,這樣我們就少賺一條的錢了。所以當然是不可能給你這樣鑽漏洞!
當然,以上情節,店家完全合法。
或許有些聖人級的人也會先開罵說那消費者自己不先量好長度,買錯活該!買錯
活該的這個評價,依民法來看,也是對的評價。因為這個錯也不是別人誤導的,
是單純自己搞錯的,本來就該是自己承擔。
但是,法律歸法律,商業的競爭也會使得情況改變。
由於民法的規定的根本在於契約自由,契約自由的內涵不僅有契約締結的自由,
也有契約合意解除的自由,所以民法的規定並不是不准店家退貨,而是讓店家自
已決定要退或不退而已。
今天如果只有一家店,因為他獨占市場,所以他只要不違法就完全沒事。他大概
就會依照的上述情節來做,客人也只能摸摸鼻子走人。但如果有兩家店呢?情況
可能就會有所改變。兩家店可能都想讓客人覺得自家店比另一家店更棒,但當然
他們也可能勾結,講好他們都不給退,這樣仍可拿到獨占利潤的半數之多。畢竟
競爭會使生產者剩餘下降。(先略去此種廠商行為可能違反公平交易法的問題)
但如果這是一個較接近完全競爭市場的情況(或寡占性競爭),各家店就會開始
使出渾身解數來吸引客人,因為競爭者實在是太多了,多到難以勾結都不退貨,
而且其中只要有價錢比較低的、可以五日七日或十日管他幾日的無條件退貨的、
可以吃過用過都能退的、售後服務更棒的……各種對消費者的利多開始出籠時,
消費者因為感受到更棒的全新感覺,自然對於啥都不能退的店開始就會有更多的
不滿──並且絲亳不介意法規是如此地傳統及無彈性。
因為有競爭,所以其實就鬆動了原來「依法」店家的利基。法律就此成了最低的
標準,因為就算不是訪問買賣或郵購買賣也罷、就算沒有七日內主張退貨或許也
可通融、就算只是打通電話說要退貨,不用書面通知也都OK,到時甚至宅配還
會開車到你家門口來收你要退的商品……這就是現在多元競爭下的事實呈現。只
不過那部將近八十年前就訂好的民法仍然發揮作用,告訴堅持不退貨的店家說:
你有權利拒絕退貨、你有權利不隨之起舞、消費者不能來要求七日退貨、消費者
都誤解消保法了。
對,民法說的對。的確很多消費者都誤解消保法了。只不過最後在競爭下誰是贏
家?民法他不懂經濟學,也不知道廠商決策的理論。他自然也不知道,那些守法
的廠商在消費者心中的地位,為何會每況愈下,甚至有時會因此變成「非好店」
而被某些消費者PO在PTT的非好店板上。
我想板友們看到這裡就知道,我無意將消保板的置底文章一成不變地PO在本板
,原因無它,因為這不是一個條文可以解決的事,後面牽涉的東西實在比表面來
的多。
當然,廠商的認知沒有錯,民法加上消保法的規定,真的只讓消費者在極少數的
情況下才有辦法退貨;但說消費者完全誤解了消保法、說消費者超出法律的要求
就是錯誤的要求,我想這可能也是有問題的。
賣方總希望東西賣得高價,買方總希望用最低的價錢購得,這是不變的定律。而
交易都是在買賣雙方不斷的拉址中達到一個理論上的均衡;但現實的世界是活性
且易變的,這個均衡事實上也不易達到。
每個人都有自己理想中的好店標準,有人標準超高,所以99%的店在他眼中都
成了非好店;有人標準很低,所以他眼中可能只有1%不到的非好店。但人的意
見總是呈現常態分佈,或許有百分之七八十的人對於一個非好店事件的評價可能
都相同,但我也尊重少數的意見──只要他不扯謊、不捏造事實,我認為就OK
。如同板友松崎君所言,少數意見的板友也至少做到了資訊分享這點;一旦資訊
分享,我們也知道哪間店在哪種情況下不會退貨(不論他合法或違法都好),使
得覺得他是非好店的板友可以注意,下次不要去買;而不在意這點的板友我想也
不會有什麼影響。他們的頭腦清楚、遠見深慮,也擁有做出不會買錯、絕不後悔
的決定的睿智,那麼其實店家也肯定喜愛這種雅優而不會回來主張退貨的客人,
我想就是大家各取所需罷了。我個人原來一直覺得沒有什麼太大的必要去「教育
不懂消保法的大眾」,就是因為,我不認為消保法是一個好的標準,因為標準應
該要是層級化或是有彈性的(或說要依事件的不同而定其不同的標準),法律的
極限及難度就是要抽象地劃出那條線,那事實上那條線並不一定合適這個世界。
現實社會中,我看到了很多的大賣場把退貨時間拉長到了三十天,電視購物也有
十天內皆可退貨的;某連鎖店也曾打出「吃過用過都能退」的廣告(不過後來似
乎受不了,就改成十四天內能退的情況),這些都不是基於消費者或消基會的要
求而來的,更不是基於修法來的,而是基於廠商間競爭的結果。
當然,我完全認為本建議文章的作者KDTD──這位長期關注本板的老板友──是
出自好意,希望大家都能理解到現實上的消保法及民法是如何規範。我也不吝於
把正確的法律規定寫在前面,讓大家可以在看我這一大段落落長的文章前,就先
了解民法及消保法的大概規定。只是我擔心的是,那不夠完備的消保法或許可能
反倒成了一個絆腳石(例如要書面通知的這個要件就稍嫌成本過高),而誤使「
法律至上」的信仰者認為,只要合法,就不能說該店是非好店…云云。
希望大家能在了解消保法及民法如何規定之餘,仍能以開放的心態面對每個PO
文板友心中對非好店高低不等的標準;讓資訊毫不保留地揭露,我們就可以自由
地選擇,究竟要避免再去某店消費,又或是繼續去該店消費……。這就是我PO
本文最大的目的,希望大家能夠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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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文:刪除廣告推文。2011/01/27)
※ 編輯: legist 來自: 140.109.22.228 (01/27 2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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