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關於「台北 新店市某牙醫 (聯盟)」一文
關於「台北 新店市某牙醫 (聯盟)」一文,板主在下並無法就兩造文字中看出究
竟是否為抹黑,惟的確存有疑義,否則也不會有後來 patrick24(自稱為該牙科
診所資深助理)之回應文章。
此外,板主在下也收到了一封自稱是該牙科所委託之法律顧問所寄發的PTT站
內信,主張本篇文章虛偽不實,請求在下應致電於該牙科以查明真相,並將此篇
文章刪除。
剛才我回了一封信給該律師,其中提及了我看待本板上「可能是抹黑文章」的態
度以及我的處理原則,這部分我認為也應該讓板友了解在下的處理方式,也希望
板友們給予在下許多更好的建議,讓本板更能符合大家的期待!
以下為我回覆的部分內容,請大家參考:
───────────────────────────────────
: 關於此篇文章(10024)內容 有許多地方是造假
: 更有涉嫌毀謗與公然侮辱之嫌
: 我與我的當事人已在研擬是否提起告訴
了解您的主張。
我想您的當事人想提告也是人之常情,若發文者確無證據,如此空言,固有誹謗
及公然侮辱之嫌,提告乃是當事人得主張之救濟途徑,我並無反對之意。
我並不介入本板言論真偽之問題,蓋本板目的在於消費者提供非好店資訊,使眾
多消費者能得知此訊息。惟文章多如牛毛,總有部分內容誇大甚至虛偽不實者,
惟我並非上帝,無法判斷內容真偽。基於文責自負之原則,且在PO文格式中之
說明(參照Ctrl+P,種類選擇:1.情報 或 2.抱怨,輸入標題後即可閱之),我
也已經強調了:
五、事實經過:
(本欄請特別注意!)(請完整敘述「人」、「事」、「時」、「地」等資訊)
(請板友謹慎客觀地描述事實,以免遭店家反告誹謗而被請求侵害商譽的賠償)
﹌﹋﹋﹋﹋﹋﹋﹋﹋﹋﹋﹋﹋﹋﹋﹋﹋﹋﹋﹋﹋﹋﹋﹋﹋﹋﹋﹋﹋﹋﹋﹋﹋
板友自主發表之文章,其內容如何,顯與本板無涉,其本當自負文責,由此可知
。故我並無義務主動去電該診所詢問,蓋雙方必然各執其辭,亦難提證據,我毫
無可能、亦無能力發現真實;況我非法官,此非法庭,我僅是維持板上秩序之管
理者,故亦無必要做到此種程度之探求。
此外,即便該文於法院確定為誹謗,本板亦不可能有幫助之嫌,因首先本板已強
調PO文者應謹慎客觀地描述真實之事實,且本板亦無法確認每篇文章內容是否
具不法內容,在知悉認識的程度尚未達到之情況下,不可能具備幫助之故意,更
不可能有幫助既遂之故意,故不成立誹謗之幫助犯;亦即,本板針對言論內容在
事實上並無審查其真偽之可能性之情況下,自殊無幫助之意思,故其言論最終不
論是否成立犯罪,仍與本板無涉,本板亦無排除之義務。
最末談談個人立場。我只是一個不支薪的小板主,經營此板僅繫於個人對於消費
者保護運動之理念,認為消費資訊之公開有助於消費者之自保,亦間接提醒企業
經營者必須重視消費者權益,如此耳耳。雖時有肖小利用本板進行抹黑,但在言
論自由的市場上,最有效率的均衡在充足的論辯下仍會達成,由於無人能在第一
時間辨別該言論是否不法,而要我在「寧可錯殺一百,不可錯放一人」及「寧可
錯放一百,不可錯殺一人」之兩種價值判斷中進行選擇,那麼我只能選擇後者。
抹黑之情事在本板也並非首度發生,刪文之請求亦常有之,惟基於前開理由,我
從未因店家之要求而刪除文章,請您向您的當事人表達我的立場,相信您必然能
了解我的理由。
───────────────────────────────────
以上為我回覆的部分內容,如果板友們對我管板的部分有任何的意見,希望大家
能用推文的方式來表達您寶貴的意見,除非您的文章字數可能過長,真的不適合
推文了,那再來回文。因為,在下不想因為這個議題占據了本板的板面,畢竟板
面主要還是用來討論非好店本身會比較合適,謝謝各位的配合^^
非好店板板主 legist 向各位板友致敬
--
╔══╮ ╔════╮╔════╮╔══╮╔════╮╔════╮
║██║ ║████║║████║║██║║◢███║║████║
║██╚═╮║██▆▆╮║█▋▆▆╮║██║║███◣╮║████║
║████║║██▆▆╮║█▋ █║║██║╰◥███║╰╗██╔╝
║████║║████║║████║║██║║███◤║ ║██║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7.169.229
推
05/17 01:56, , 1F
05/17 01:56, 1F
→
05/17 01:57, , 2F
05/17 01:57, 2F
推
05/17 02:00, , 3F
05/17 02:00, 3F
推
05/17 02:08, , 4F
05/17 02:08, 4F
推
05/17 02:15, , 5F
05/17 02:15, 5F
推
05/17 04:29, , 6F
05/17 04:29, 6F
推
05/17 11:39, , 7F
05/17 11:39, 7F
推
05/17 13:46, , 8F
05/17 13:46, 8F
→
05/17 13:57, , 9F
05/17 13:57, 9F
→
05/17 13:59, , 10F
05/17 13:59, 10F
→
05/17 13:59, , 11F
05/17 13:59, 11F
→
05/17 14:01, , 12F
05/17 14:01, 12F
推
05/18 00:06, , 13F
05/18 00:06, 13F
→
05/18 00:32, , 14F
05/18 00:32, 14F
→
05/18 00:32, , 15F
05/18 00:32, 15F
→
05/18 00:33, , 16F
05/18 00:33, 16F
→
05/18 00:33, , 17F
05/18 00:33, 17F
→
05/18 00:41, , 18F
05/18 00:41, 18F
→
05/18 00:41, , 19F
05/18 00:41, 19F
→
05/18 00:42, , 20F
05/18 00:42, 20F
推
05/18 00:57, , 21F
05/18 00:57, 21F
推
05/18 01:03, , 22F
05/18 01:03, 22F
→
05/19 00:20, , 23F
05/19 00:20, 23F
→
05/19 00:20, , 24F
05/19 00:20, 24F
→
05/19 00:21, , 25F
05/19 00:21, 25F
→
05/19 00:21, , 26F
05/19 00:21, 26F
→
05/19 00:22, , 27F
05/19 00:22, 27F
→
05/19 00:27, , 28F
05/19 00:27, 28F
→
05/19 00:28, , 29F
05/19 00:28, 29F
→
05/19 00:30, , 30F
05/19 00:30, 30F
→
05/19 00:31, , 31F
05/19 00:31, 31F
→
05/19 00:34, , 32F
05/19 00:34, 32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1 之 2 篇):
Anti-ramp 近期熱門文章
PTT消費區 即時熱門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