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關於「台北 新店市某牙醫 (聯盟)」一文

看板Anti-ramp (非好店)作者 (強哥)時間18年前 (2008/05/17 01:01), 編輯推噓10(1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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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台北 新店市某牙醫 (聯盟)」一文,板主在下並無法就兩造文字中看出究 竟是否為抹黑,惟的確存有疑義,否則也不會有後來 patrick24(自稱為該牙科 診所資深助理)之回應文章。 此外,板主在下也收到了一封自稱是該牙科所委託之法律顧問所寄發的PTT站 內信,主張本篇文章虛偽不實,請求在下應致電於該牙科以查明真相,並將此篇 文章刪除。 剛才我回了一封信給該律師,其中提及了我看待本板上「可能是抹黑文章」的態 度以及我的處理原則,這部分我認為也應該讓板友了解在下的處理方式,也希望 板友們給予在下許多更好的建議,讓本板更能符合大家的期待! 以下為我回覆的部分內容,請大家參考: ─────────────────────────────────── : 關於此篇文章(10024)內容 有許多地方是造假 : 更有涉嫌毀謗與公然侮辱之嫌 : 我與我的當事人已在研擬是否提起告訴 了解您的主張。 我想您的當事人想提告也是人之常情,若發文者確無證據,如此空言,固有誹謗 及公然侮辱之嫌,提告乃是當事人得主張之救濟途徑,我並無反對之意。 我並不介入本板言論真偽之問題,蓋本板目的在於消費者提供非好店資訊,使眾 多消費者能得知此訊息。惟文章多如牛毛,總有部分內容誇大甚至虛偽不實者, 惟我並非上帝,無法判斷內容真偽。基於文責自負之原則,且在PO文格式中之 說明(參照Ctrl+P,種類選擇:1.情報 或 2.抱怨,輸入標題後即可閱之),我 也已經強調了: 五、事實經過:  (本欄請特別注意!)(請完整敘述「人」、「事」、「時」、「地」等資訊)  (請板友謹慎客觀地描述事實,以免遭店家反告誹謗而被請求侵害商譽的賠償)   ﹌﹋﹋﹋﹋﹋﹋﹋﹋﹋﹋﹋﹋﹋﹋﹋﹋﹋﹋﹋﹋﹋﹋﹋﹋﹋﹋﹋﹋﹋﹋﹋﹋ 板友自主發表之文章,其內容如何,顯與本板無涉,其本當自負文責,由此可知 。故我並無義務主動去電該診所詢問,蓋雙方必然各執其辭,亦難提證據,我毫 無可能、亦無能力發現真實;況我非法官,此非法庭,我僅是維持板上秩序之管 理者,故亦無必要做到此種程度之探求。 此外,即便該文於法院確定為誹謗,本板亦不可能有幫助之嫌,因首先本板已強 調PO文者應謹慎客觀地描述真實之事實,且本板亦無法確認每篇文章內容是否 具不法內容,在知悉認識的程度尚未達到之情況下,不可能具備幫助之故意,更 不可能有幫助既遂之故意,故不成立誹謗之幫助犯;亦即,本板針對言論內容在 事實上並無審查其真偽之可能性之情況下,自殊無幫助之意思,故其言論最終不 論是否成立犯罪,仍與本板無涉,本板亦無排除之義務。 最末談談個人立場。我只是一個不支薪的小板主,經營此板僅繫於個人對於消費 者保護運動之理念,認為消費資訊之公開有助於消費者之自保,亦間接提醒企業 經營者必須重視消費者權益,如此耳耳。雖時有肖小利用本板進行抹黑,但在言 論自由的市場上,最有效率的均衡在充足的論辯下仍會達成,由於無人能在第一 時間辨別該言論是否不法,而要我在「寧可錯殺一百,不可錯放一人」及「寧可 錯放一百,不可錯殺一人」之兩種價值判斷中進行選擇,那麼我只能選擇後者。 抹黑之情事在本板也並非首度發生,刪文之請求亦常有之,惟基於前開理由,我 從未因店家之要求而刪除文章,請您向您的當事人表達我的立場,相信您必然能 了解我的理由。 ─────────────────────────────────── 以上為我回覆的部分內容,如果板友們對我管板的部分有任何的意見,希望大家 能用推文的方式來表達您寶貴的意見,除非您的文章字數可能過長,真的不適合 推文了,那再來回文。因為,在下不想因為這個議題占據了本板的板面,畢竟板 面主要還是用來討論非好店本身會比較合適,謝謝各位的配合^^ 非好店板板主 legist 向各位板友致敬 -- ╔══╮ ╔════╮╔════╮╔══╮╔════╮╔════╮ ██║ ║████║║████║║██║║◢███║║████ ██╚═╮║██▆▆╮║█▋▆▆╮║██║║███◣╮║████ ████║║██▆▆╮║█▋ █║║██║╰◥███║╰╗██╔╝ ████████║║████║║██║║███◤║ ║██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7.169.229

05/17 01:56, , 1F
連住址跟店名都沒有?妨害誰的名譽?或許提到 連鎖店
05/17 01:56, 1F

05/17 01:57, , 2F
但應該不致於構成妨害 名譽 , 板主加油...
05/17 01:57, 2F

05/17 02:00, , 3F
版主辛苦了~推一個~
05/17 02:00, 3F

05/17 02:08, , 4F
版主辛苦了~~
05/17 02:08, 4F

05/17 02:15, , 5F
推一個
05/17 02:15, 5F

05/17 04:29, , 6F
推一個~業者根本無權要求板主「查證」文章內容
05/17 04:29, 6F

05/17 11:39, , 7F
每個業者來法律顧問就通通刪文,那黑店板也可以關了
05/17 11:39, 7F

05/17 13:46, , 8F
嗯 店家對號入座 更讓人覺得真實性了!!
05/17 13:46, 8F

05/17 13:57, , 9F
因為之前原po的推文中把店家都寫出來了 誰想對號入座
05/17 13:57, 9F

05/17 13:59, , 10F
我們也沒要一定要版主刪除的意思 只是我們並不了解這裡
05/17 13:59, 10F

05/17 13:59, , 11F
的規則 版主說明後我們也沒要他刪阿
05/17 13:59, 11F

05/17 14:01, , 12F
反正傷害都已經造成了 我們澄清也不知道有多少人會信
05/17 14:01, 12F

05/18 00:06, , 13F
強片上檔,錯過首映了.....看二輪去@@
05/18 00:06, 13F

05/18 00:32, , 14F
根據此事件,建議版規增加禁止代PO文的規定,由事件當事人自己
05/18 00:32, 14F

05/18 00:32, , 15F
PO文或自己轉貼過來無所謂,但是非當事人幫忙貼就不必了,畢
05/18 00:32, 15F

05/18 00:33, , 16F
竟上了法院,非當事人的證詞會非常薄弱,萬一當事人怕事縮起
05/18 00:33, 16F

05/18 00:33, , 17F
來,倒楣的就是熱心的朋友了
05/18 00:33, 17F

05/18 00:41, , 18F
之前~~某事件 我的想法就與樓上一樣了 ,但很多人真的
05/18 00:41, 18F

05/18 00:41, , 19F
搞不清楚狀況,我也無話可說,畢竟,版規是版主自己定,只
05/18 00:41, 19F

05/18 00:42, , 20F
希望不要日後發生事情,才在後悔~~
05/18 00:42, 20F

05/18 00:57, , 21F
k大的意思是認為以後轉貼別人的文章希望板主刪文嗎?或是??
05/18 00:57, 21F

05/18 01:03, , 22F
雖然板規是板主定~但是板主也說過有意見可以提出來討論喔:)
05/18 01:03, 22F

05/19 00:20, , 23F
不是禁止轉貼,是禁止代人發文,轉貼,好歹當事人自己寫的文章(
05/19 00:20, 23F

05/19 00:20, , 24F
有證據),代人發文可能是當事人口述,朋友幫忙打字發文,說的"
05/19 00:20, 24F

05/19 00:21, , 25F
小人"一點,如果上了法院,當事人不肯出面,或是撇清沒有說過
05/19 00:21, 25F

05/19 00:21, , 26F
那些話怎麼辦?發文的人自己扛囉,之前東華大學自殺的女學生就
05/19 00:21, 26F

05/19 00:22, , 27F
是這樣被告的
05/19 00:22, 27F

05/19 00:27, , 28F
謝謝樓上板友的意見^^
05/19 00:27, 28F

05/19 00:28, , 29F
你的想法是說 我該把非出於自己之手的文章 全都刪掉嗎?
05/19 00:28, 29F

05/19 00:30, , 30F
修正:禁止代人發文,轉貼好歹是當事人.....(原推文"轉貼"跟"
05/19 00:30, 30F

05/19 00:31, , 31F
好歹"中間多了個逗點,文意怪怪的@@)
05/19 00:31, 31F

05/19 00:34, , 32F
回legist:是的,我的建議就是如此
05/19 00:34, 32F
文章代碼(AID): #18BRtv-m (Anti-ramp)
文章代碼(AID): #18BRtv-m (Anti-ram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