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抱怨] 台北 西門町strike服飾店 (須依格式修文)
看板Anti-ramp (非好店)作者fireflyyen (螢火蟲)時間17年前 (2008/01/06 12:24)推噓18(18推 0噓 13→)留言31則, 21人參與討論串3/3 (看更多)
※ 引述《yenchenchen (實力至上)》之銘言:
: ※ [本文轉錄自 Gossiping 看板]
(部份文章恕刪 因為不重要)
: 這是禮拜三的事,但我昨天穿時,才發現坐下來一整個太短
: 那件褲子看起來根本就好像好幾年前買的
: 當然看起來舊的部份我無話可說,因為有試穿過,是我看起來覺得不錯才買的
: 重點是,那件褲子真的是太短了,很像國中生的褲子,我一坐下來時,小腿有很大一塊
: 都露了出來,上課時我真的覺得很不自在
此段重點一︰
你是第一次買褲子還是買過很多次?
這個講小學生也知道大概只有一半一半機率會知道褲子穿起來是怎樣
但是我敢說現在國中生大多都知道 褲子"站著"買剛好 坐下一定會露小腿
(國中還有自訂褲咧)
舊的部份是怎樣? 也有褲子是故意設計成那樣 如果是真的舊的 那就是你自己要買
看你文章應該都穿到學校過上課了吧…
: 重點是
: 我當然是要求退貨,因為那褲子真的太短,實在不適合我
: 結果那名店員就說,東西賣給你就不能退了,特價商品是不能退的
特價品是不能退的。別傻了 就算是零碼也沒辦法退…
管是特價還是一般價格
所謂「七天鑑賞期」, 係指消費者保護法上「郵購」或「訪問買賣」才有的規定,規定
在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
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
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因此如果您是開張做生意的,消費者是到店內,把貨品看得詳細才買的,自然對商品沒有
疑慮,並不適用所謂「七日鑑賞期」的規定。
看懂了嗎?
你已經"試穿"過了 也掏錢買了 完全不適用七天鑑賞期去退貨
連要正常退都不行 是還有一個方法啦 學奧客。
除非店家很好心 願意讓你換 或是善後處理 (正常是連理都不理你)
而在原文中
你抱怨店員隨隨便便拿一條來給你換
試問一下
現今大多數服飾商店 哪一個敢收一件被"當面"買出去 然後穿過幾次
之後又拿回來退(換)的衣服
你不肯穿這件褲子 下一個客人也不願意穿(買)一條被你穿過的褲子啊…
: 而且,當初他在推時,只顧一只想要把東西賣出去,完全沒考量到那褲對我來說太短
: 這也未免太沒職業道德了吧!@只顧自己賺錢不幫客人考慮合適度的
: 後來,那名店員就在很不奈煩的在旁邊看,然後也不會幫你找合適size的
ok 你在西門町 試問一下
西門町的店有多高級嗎? 光是在路上的NET(衣服) Lanew(鞋子)..等 這些有名氣
的店家 會派一個人隨時隨地在旁邊跟你介紹嗎?
更別說京華城 101這兩個大型高級的專櫃了 也不一定會有小姐跟在旁邊介紹
回來西門町 像西門町這地段的服飾店 還會有人跟在旁邊給你建議嗎?
店員又不是顧客肚子裡的蛔蟲 哪知道顧客喜歡哪一種
(很多奧客都認為店員應該要知道他喜歡哪一種款式跟size...)
: 你們這家店這種做生意的方式太過份了,我會跟大家說你們這家店的惡行惡狀
: 然後我就拿著我原本的褲子要走了
: 結果,.....那名店員就對我講一些人身攻擊的話(那些話真的太難聽,我根本不想再打)
: 罵完後就叫我快點滾
請注意這段…
雖然店員罵了什麼 我們不知道
但是 你先想退貨的不是嗎? 光是這步驟就是奧客的標準行為準則一
(你連退貨的依法憑據都沒有...這部份真的是你錯)
既然這樣 店員是可以把你歸類為奧客的 也不用太客氣了…
之後 你又威脅要跟大家說該店家的惡形惡狀 (奧客標準行為準則二)
店員對你做人身攻擊固然是他不對 容忍不夠 但是我想你當時態度也好不到哪…
: 我當下一整個火氣都上來了
: 今天你只顧賺錢沒考量到我的須求,我現在來換,你也沒幫我挑合適的,只想應付了事
: 我要求退貨,不退我也認了,竟然還對我很一大堆人身攻擊的話
: 自己理虧還羞辱人
: 這也未免太欺人太甚了
: 我走之前就把店裡的兩個假人弄倒(我承認這點當初是我的錯,不過我真的太氣了)
你真的有承認是你的錯了嗎?
在上篇文章與原本文章的推文中 我真的看不出來你認錯在哪…
寧可抓著人家不願退貨 人身攻擊 跟你起爭執吵架這幾點來掩飾你的錯
: 然後
: 事情根本還沒完
: 更誇張的是,.....那家店的另外一位男店員就衝到西門町街頭
: 堵我,一看到我就開始出手
: 雖然當時人很多
: 如果我不還手讓他打,在西門加州廣場前應該是可以找到證人的
: 但我覺得要靠法院靠警察
不好意思… 你非大眾人物 你也不是什麼達官要人
以現在這社會的價值觀來說
請問你哪一點值得人去幫你 當你的證人?
這現實就是很慘酷的 靠法院警察? 警察只會叫你和解
法院會直接判你有罪… why? 下面會說
: 說真的
: 到時很有可能公道要不到,還要浪費極多的時間,然後,還可能被莫名的事情羞辱
羞辱? 對於奧客的面子來說 換到東西 退到錢就好 面子跟牆壁一樣厚
而且你在擔心什麼羞辱? 知道自己站不住腳嗎?( ′-`)y-~
: 我乾脆就和他打起來
: 不過
: 當下我就把的兩隻手抓住
: 我是很兇用盡我的力氣抓住他的手(當然,他的手被我抓傷)
: 然後他就叫我放手
: 但我又不是白癡,放手讓他來打人,我就把他的手緊緊的抓住(指甲有插到肉裡)
嗯…看來你已經犯了所謂的傷害罪
所謂傷害罪指故意傷害破壞人之生理組織或健康狀態。略可分為:
(一)普通傷害罪
普通傷害罪是指傷害他人身體或健康,例如;
(1)徒手或持桌椅、木棍等打傷他人。
(2)從高樓丟下石頭、玻璃杯打傷人。
(3)將有細菌髒水加入果汁中給人食用,使人腹痛、下痢。
(4)以橡皮筋、鐵絲製成的彈弓朝人射擊成傷。
根據傷害罪第一條 徒手使人受傷…
你確定要告?
可以 你沒人証 沒物證 沒錄音 對方有傷口 且還有另一個店員
你覺得誰贏面大… 傻子
: 抓到加洲的店大門口
: 我當時想,.....這樣或許還有人會幫忙報警(結果...很好,沒人報警)
: 就在當時,他收終於鬆開了,往我身上打過來時,
: 其實我是害怕我會被打傷的
: 不過比較幸運的是,我比他高一些,我的手順勢就拉住他的頭髮(因為他頭髮實在很長..)
: 然後後來他的頭髮被我抓得很緊掙脫不開時
這部份光是看了
一般路人都會認為是你有問題吧…
即使後來人家打傷你 也可提出正當防衛
對方有傷口 被抓住頭髮… 你確定要告嗎?
而後面的錄音 不用拿出來幫對方增加可以勝訴的證據了
光是一開始你要退貨就站不住腳
: 不要去那間店買衣服
: 以上所講..若我有說謊
: 我走在路上會被車撞死........
嗯 是沒錯 對你來說是不會再去
而且你也沒說謊 (當然你可以隱瞞了對你不利的地方 網路就是這樣)
放心 你不會被撞死
我還沒看過哪個奧客有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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奧客永遠都會認為自己是對的
詳情可看 customers《顧客版》有許許多多的澳洲來的客人的輝煌紀錄
相信你可以在其中找到要好的朋友。
btw 你的暱稱跟你的本人作為完全不符合
(修正錯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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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fireflyyen 來自: 122.126.86.140 (01/06 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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