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抱怨] 新竹 中正路上的"五角衣鋪"真是有夠差的
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
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
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 因為現在是換季的時間,所以呢,此家有一排衣服掛著100元。我本想看看的,
: 心想好便宜喔,看有沒有喜歡的。結果呢,我買了一件衣服和一件褲子。我承認因為
: 覺得才100元,有撿: 到的開心。售貨小姐呢,也一直強調才"100"元喔。買
: 到賺到喔。所以我就阿沙力的: 給它付錢了。我男朋友還一直說:便宜沒好貨,你還
: 買。我才不管呢,就覺得開心^^!
: 跌到了谷底。我男朋友還大笑說:就說吧,叫你別買還不聽。我真是不夠小心,
: 沒有檢查。心想,明天拿去換,應該沒關係的。
: 推 brianjim:如果是不能退換的出清商品 店員應該在出售前告知 09/21 21:34
: 推 ayuan1415:七天之內不用理由都可以退貨 09/22 13:22
只種說法只會讓客人板跟黑店板的文章都大增啊…
原PO不是郵購、不是走在路上被推銷的訪問買賣、
看內文也自己講是自己沒有檢查,根本不能適用所謂「七日鑑賞期」的規定
能七日給換貨的店家都算佛心啊。
大賣場、百貨公司能換,是他們做服務口碑。
不是賣家都得有這樣的服務啊…
如果原PO真的要講非好店的理由,大概是他想買便宜貨、又沒檢查,
店員卻沒有幫他檢查跟告訴他衣服哪裡有瑕疵喔,這樣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5.229.11.149
→
09/22 23:56, , 1F
09/22 23:56, 1F
推
09/23 01:07, , 2F
09/23 01:07, 2F
→
09/23 01:07, , 3F
09/23 01:07, 3F
→
09/23 01:08, , 4F
09/23 01:08, 4F
推
09/23 07:12, , 5F
09/23 07:12, 5F
→
09/23 12:56, , 6F
09/23 12:56, 6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2 之 2 篇):
Anti-ramp 近期熱門文章
PTT消費區 即時熱門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