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急,煩請版友相助(與legacy類似的願x課딠…

看板Anti-ramp (非好店)作者 (右半邊肥胖)時間19年前 (2007/03/05 14:39), 編輯推噓0(005)
留言5則, 3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首先感謝您熱心的回答小弟的問題 這邊來版上分享個好消息 就是合約已解,並且有成功退款 方法是柔性的 訴說自己家境不好,不允許自己自私的跟家裡拿錢上課 過程要讓公司的人瞭解感受到真的是發自於內心的後悔 並且不斷的說到經濟上的艱難 訴說的過程中還掉了眼淚(真配服朋友@@) 不要覺得丟臉,一切都要讓公司那邊感覺你是真的 進門演戲前記得培養情緒 而babayjar您文章中的那些條文 我們也都是有查到,也有做好跟公司硬碰硬的打算 不過目前看來 柔性的方式也可以做為大家另一個參考方式 最後祝大家都能解約成功,也能要回訂金 ※ 引述《babyjar (別人的婚紗照總是比較美)》之銘言: : 契約簽了就是就是要受拘束 : 所以原則上依照第三條的約定要解約的話要用書面 而且九千塊還拿不回來 : 但是消保法有保護消費者的特別規定 七天的審閱期主要是在講郵購買賣和訪問買賣 : 所謂的訪問買賣通常是指業者自己上門推銷 : 但是目前實務也有承認 誘導買賣 類型 : 通常案例是 : 打電話通知消費者可以到其公司場地參加活動或說明會, : 等消費者到達現場後在極力推銷產品的情形。 : 但是這些案例又跟你朋友的不太一樣, : 譬如說他已經上了第一階段 : 對於課程應該有一點瞭解 : 也不是legacy打電話給他叫他來試聽再強迫他簽約。 : 所以我想還是趕緊發個存證信函解除契約 : 不然legacy會依照這個契約要你朋友交剩下的錢 : 至於定金就送給他了 : 不然可能損失更多(去上課應該損失更多吧 浪費金錢 浪費時間 還會浪費腦袋) : 當然,你還是要寫個存證信函,你的存證信函上要寫: : 這是訪問買賣,所以在七天內可以不附條件解除契約, : 依照消保法第十九條、十九條之一你要解除契約, : 並請求返還九千元。 : 不過,存證信函是這樣寫沒錯(就是要寫的一副理所當然的樣子), : 但是實際上就法律上來講, : 會不會構成訪問買賣有點困難(請參考前述說明跟後面的判決), : 所以要要回九千元有點困難, : 如果已經超過七天的話,消保法這條路就更無希望。 : 不過縱算已經過了七天,還是要發個信去解除契約喔。 : 以上是個人意見, : 建議還是找個律師, : 但是找個律師可能會花超過三萬六, : 所以還是去郵局買個存證信函解除契約, : 九千塊幸運的話可能可以要回來, : 拿不回來的話,就只好當作人生的功課, : 當作個人靈魂的贖金。 : 消保法十九條、十九條之一法條 :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 : 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 : 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 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 : 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 : 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 前二條規定,於以郵購買賣或訪問買賣方式所為之服務交易,準用之。 : 誘導買賣案例請參考: : 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上易字第207號民事判決               : 按「訪問買賣:指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在消費者之住居所或其他場所從事銷 售,而發生之買賣行為。」,消費者保護法第二條第九款定有明文,此種新興 交易型態與一般傳統店舖之銷售方式有別。因現代大眾傳播媒體日新月異促銷 方式多樣化,訪問買賣中消費者通常欠缺事前準備及心: 理狀況下,囿於企業經 營者之促銷手段,在未深思熟慮情況下逕與企業經營者訂立契約,為貫徹保護 消費者之權益、促進國民消費生活之安全,消費者保護法乃特就此種交易型態 加以明文規範。又上開消費者保護法規定所謂其他場所,係指凡消費者無法作 : 正常考慮締約與否機會之任何場所。如消費者於該企業經營者之住居所或營業 所無正常考慮是否確欲諦約之機會者,亦屬之;但如消費者在該處所有考慮締 約與否之機會者,自非屬訪問買賣。 : 上訴人主張系爭契約為被上訴人業務員賴德詮主動打電話予伊,介紹系爭專案,於被上訴人公司簽約,伊被動前往被上訴人公司,故本件系爭契約屬於訪問買賣等情,為被上訴人所否認。查上訴人就此部分雖提出消費者報導雜誌節本、相關新聞報導及被上訴人廣告影本等為證,惟該等證物ꤺ |不足證明上訴人於被上訴人公司簽約時,毫無正常考慮是否締約之機會,而就系爭契約是否由被上訴人業務員賴德詮主動以電話約訪事實,上訴人雖聲請訊問證人賴德詮作證,然本院依上訴人聲請二次傳訊賴德詮到庭,其均未到庭,就證人賴德詮是否上訴人經辦締約事務者為訴外人吳嘉齡: (見原審卷第十七頁),與上訴人所述明顯不符,自無傳訊證人賴德詮必要。上訴人既未能證明經被上訴人業務員為電話約訪,方至被上訴人公司洽談締約,且其於簽約前就系爭專案內容毫無所悉,確係在毫無心理準備下而無充分考慮締約與否之機會訂約之事實,其主張本件為訪問買賣,ꤺ |難採信。 : 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消簡上字第4號民事判決   : 再按訪問買賣,係指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在消費者之住居所或其他場所從事銷售,所為之買賣行為,消費者保護法第2 條第11款定有明文。蓋以現代大眾傳播媒體日新月異促銷方式多樣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通常欠缺事前準備及心理狀 : 況下,囿於企業經營者之促銷手段,在未深思熟慮情況下逕與企業經營者訂立契約,為貫徹保護消費者之權益、促進國民消費生活之安全,消費者保護法乃特就此種交易型態加以明文規範。以前開訪問買賣成立之要件,包括:猡未經邀約,即非出於消費者之自願;滩於消費者之住居所或其ꔺ L場所從事銷售。近來實務上常見「誘導邀約」之情況,即企業經營者主動與消費者聯絡,提出類如免費贈送等誘因吸引消費者前往企業經營者之營業所、辦公處所或其他場所,若消費者於前往企業經營者處所時,並未預期將於當日簽訂任何契約,即欠缺就該商品或服務與市場上同類商品、: 服務比較之機會,消費者顯係於無心理準備情況下與企業經營者訂立買賣契約,為維消費者權益,應認屬消費者保護法所稱未經邀約之情形。至前開條文所謂其他場所,解釋上應指凡消費者無法正常取得資訊並詳加考慮締約與否機會之任何場所均屬之,始符合立法意旨。本件上訴人係因被ꐺ W訴人以電話邀請參與被上訴人舉辦之活動,並以贈送度假村五天四夜免費住宿券作為誘因,上訴人始前往被上訴人公司,經被上訴人解說人員促銷下簽訂本件度假村入會契約。於此之前,上訴人對於度假村之使用型態及方式等,均無任何認識,遑論有正常考慮是否與被告締約之機會、或與: 其他企業經營者所銷售之度假村服務比較之機會。依前開說明,應認本件兩造訂立之系爭契約屬於消費者保護法中之訪問買賣。 : 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消簡上字第5號民事判決            : 按訪問買賣指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在消費者之住居所或其他場所從事銷售,所為之買賣。又按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 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 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又前二條規定,於以똺 l購買賣或訪問買賣方式所為之 服務交易,準用之。消費者保護法第二條第十一款、第十九條第一項、第十九條 之一分別定有明文。在郵購買賣或訪問買賣之情形,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服務之 際,並無足夠之時間可供參酌,而僅能根據企業經營者之銷售人員所提供之有限 : 資訊,在緊迫的時間與一定壓力之下,作成購買之決定,由於時間倉促、資訊有 限,或囿於壓力,消費者之決策恐不夠周延,往往會購買一些不需要、不合實用,或價格過高之商品或服務而遭受損失,為了維護消費者之權益,消費者保護法特賦予消費者能在合理之猶豫期間即收受商品後七: 日內解除契約之權。經查: (一)被上訴人主張其係於九十三年五月八日,因上訴人之電訪員打電話邀請而參加上 訴人所舉辦之說明會,被上訴人於說明會中在上訴人之銷售人員遊說下,當場購 買福利試用卡並給付上訴人價金十一萬元之事實,為上訴人所不爭執,足認本件 : 屬訪問買賣,被上訴人依上開規定,自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解除買賣契約。 : 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簡上字第747號民事判決  : 按消費者保護法中所謂訪問買賣,係指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在消費者之住居 所或其他場所從事銷售,而發生之買賣行為,此為該法第二條第九款所明定, 此種新興交易型態與一般傳統店舖之銷售方式有別。且以現代大眾傳播媒體日 新月異促銷方式多樣化,訪問買賣中消費者通常欠缺事: 前準備及心理狀況下, 囿於企業經營者之促銷手段,在未深思熟慮情況下逕與企業經營者訂立契約, 為貫徹保護消費者之權益、促進國民消費生活之安全,為此消費者保護法乃特 就此種交易型態加以明文規範。 : 又訪問買賣成立之要件,依同法第二條第九款規定可知,包括:⑴未經邀約, : 即非出於消費者之自願;⑵於消費者之住居所或其他場所從事銷售。分述如下:在現行實務上多見「誘導邀約」之情況,即企業經營者往往依電話簿、通訊錄或其他資訊,取得消費者之聯絡資料,而主動與消費者聯絡,以各種銷售方式吸引消費者同意前往企業經營者之營業所、住居所、辦ꐺ 蔔B所或其他場所,洽談締約情事,消費者若基於此種誘導邀約下而訂之買賣契約,同樣具有欠缺事前準備及深思之情況,故通說認為此種型態亦屬訪問買賣。另外,消費者之邀約,雖出於自願,然該邀約與其後締結之契約不具關聯性者,仍該當於此要件,蓋消費者於邀約當時,並未預期將: 於約定期日,就其他商品或服務與企業經營者締約,同時消費者於此種情形下決定締約時,欠缺與該商品或服務與市場上同類商品、服務比較之機會,消費者顯係在無心理準備情況下與企業經營者訂立買賣契約,為維消費者權益,應認上述情形均符合本法未經邀約要件。該條條文中所謂其ꔺ L場所,解釋上自指凡消費者無法作正常考慮締約與否機會之任何場所均屬之,而非僅限於須經消費者邀約始能訪問進入之場所,始符合立法意旨。查,本件被上訴人係先於九十一年五月曾應上訴人業務人員要求,填寫有關被上訴人旅遊習慣之問卷資料,並留下聯絡電話,嗣後上訴人公司業: 務人員即於未經被上訴人邀約下,數度以電話邀請被上訴人赴上訴人處參加說明會,表明有旅遊資訊要分享,被上訴人遂於同年六月一日至上訴人處參加說明會。被上訴人在進入上訴人處參加說明會前,對於說明會之詳細內容等,均無任何認識,更遑論有正常考慮是否與上訴人締約之機會ꄺ B或與其他企業經營者所銷售之商品、服務比較之機會等。而以被上訴人之智識程度,及對上訴人銷售產品之內容並非一般人望之即可得知悉之商品、服務,顯見被上訴人並無法在充分思考下而訂立契約,依前述說明,應認本件兩造所訂立之買賣契約屬於消費者保護法中之訪問買賣。 : ※ 引述《Simman (右半邊肥胖)》之銘言: : : 我的朋友參加了願x的課程 : : 剛剛結束了第一階段 : : 感覺是說還不錯,但是並沒有繼續參加第二階段課程的計畫 : : 昨天中午他獨自一人到願x作課後訪談 : : 被四個人圍起來說服他繼續"緊接著上,不要停" : : 期間他也有打電話給我 : : 當時我給他一個緩兵之計 : : "給自己一些時間檢視課程在日常生活中能否有效發揮,真的有效,那在繼續也不遲" : : 但最終他一人難敵四張嘴,還是訓練有素的嘴...(真TMD) : : 於是便簽下了"訓練協定書" : : 到了晚上,他後悔了,因為他發現那不是他本意 : : 會簽下協定書是來自兩個方向(敝人我由談話中推敲出來的) : : 一部分是來自於願x有系統的說服 : : 一部分也是來自於自己的不夠勇敢拒絕 : : 但總之現在是很後悔的了 : : 目前他是先繳了第二階段課程訂金9000 : : 他擔心,願x根據合約要求他繳清餘額27000 : : 下面列出條約完整內容,供版友參考 : : ===============================以下為合約內容========================== : : 課程費用:新台幣36,000元正(包括不退還的預收費用新台幣玖仟元正) : : 約定事項 : : 1.學員繳交的費用只適用於已報讀日期的研討會,該費用不能轉讓. : : 2.為如期完成研討會學員之權益將予以保留一年,於一年期間尚未完成者, : : 則視同自動放棄參加研討會之權利. : : 3.如果學員選擇退費,學員必須用書面通知本公司蛻變部門方能有效. : : 預收費用玖仟元正不能退還. : : 4.所有的報名資料,問卷及功課,請最晚在報名後7天內繳齊, : : 以利課前準備並提升學員學習的效益. : : 5.研討會學費,最晚於報名後7天內繳清 : : 同意,保障您的權益,請詳細閱讀上述約定事項,自簽署本協定起, : : 視為同意接受本協定內容之約束 : : ===============================以上為合約內容========================== : : 那麼現在有兩個問題需要請求版友相助了 : : 1.依照合約內容第三條,那預繳的9000是鐵定拿不回來的嚕? : : 2.依照合約內容第五條,我朋友他那未繳的27000會不會被催討? : : 我朋友目前最壞的打算是就當作9000元是感謝願x"好好的上了一課" : : 但是他不想再繳清餘額27000,但是由他所簽下的協定書來看 : : 似乎是必得繳清 : : 由於敝人我不是法律出身的 : : 謹此,希望板上的各為能幫助一位願意脫離苦海的人 : : 謝謝大家看完本篇文章<(m.m)> -- 【休閒聊天】 批踢踢實業坊 排序:[嗨! 朋友] 上站人數:0 我的朋友:1 與我為友:1 板友:0 壞人:0 編號 P 代號 暱稱 故鄉 動態 心情 發呆 ● 1 )Simman 右半邊肥胖 59.126.2.44 不在站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09.103.226

03/05 16:10, , 1F
過程要讓公司的人瞭解感受到真的是發自於內心的後悔.......
03/05 16:10, 1F

03/05 16:10, , 2F
要消費者演戲成這樣才肯退 也不是什麼好企業了...
03/05 16:10, 2F

03/05 16:26, , 3F
確實不是什麼好企業,不過為了解約以及預繳的9000
03/05 16:26, 3F

03/05 16:27, , 4F
這個就端看各位如何去取捨
03/05 16:27, 4F

03/06 00:44, , 5F
承X繼業 我XXX的 帶我的她去的那個天殺的 最好住院住到死
03/06 00:44, 5F
文章代碼(AID): #15wxiRGH (Anti-ramp)
文章代碼(AID): #15wxiRGH (Anti-ram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