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Yahoo奇摩拍賣嚴重欺騙消費者!請大家抵制!

看板Anti-ramp (非好店)作者 (Good Luck)時間20年前 (2006/07/28 02:44), 編輯推噓5(500)
留言5則, 4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54/56 (看更多)
看到這篇文章,忍不review了這個討論串, 對其中幾篇有些心得想要表示,如有lag還請見諒。 * 首先是定型化契約的問題, 首先看3364篇的推文,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34.184.71

03/30 11:06,
不大對阿..既然合約不公平...你幹嘛還要去簽他
03/30 11:06

03/30 11:06,
合約簽了就該遵守不是嗎?這不是最基本的原則媽?
03/30 11:06

03/30 11:07,
不合理的合約你可以去跟他吵然後不簽抵制他
03/30 11:07

03/30 11:08,
而不是簽了之後再去跟他靠邀說合約不公平不合理
03/30 11:08

03/30 13:52,
樓上的~重點是沒辦法吵吧?! 可以吵yahoo的條約 幹麻還在這吐
03/30 13:52

03/30 13:53,
槽他...他的條約定的時候 有跟簽約的我們商量過嗎? 還不是
03/30 13:53

03/30 13:55,
他自己說了算 我們沒得吵.....只有簽 和不簽...
03/30 13:55

03/30 14:33,
不接受...就不簽阿...不是就這麼簡單嗎?
03/30 14:33

03/30 14:38,
樓上的你的邏輯很奇怪~這篇已經說明得夠清楚了吧:定型化契約
03/30 14:38

03/30 14:48,
是阿..定型化契約...不接受就不要去使用他的服務...不是?
03/30 14:48
無意批評或引戰,但推文的二位顯然不理解定型化契約所造成的不公平交易現況, 觀察後面幾篇文章,似乎也沒什麼很具體的說明。 其實定型化契約的意思從文義就看得出來, 一般是由交易中具一定優勢(金錢、法律知識、市場獨佔等等)之一方所擬定, 內文具體且不容對方,在這個討論裡,也就是必須付費使用平台之賣方,來議定。 也就是前面有說明的,這是個yes or no的契約,你只能選擇要或不要, 基本上這是違反契約自由原則的, 因為你沒有討價還價的空間,自然也就很難保護到你的權益。 那麼就有人說啦,「沒有啊,你可以選擇no啊,可以不要同意啊」 pk板友某方面說的也是有理啦, 簽契約的原本的確是不能一邊要同意一邊又批評來批評去,最後還反悔等, 這接近是所謂的禁反言原則,就是不能做的和說的不一致。 但是我們必須考慮一種交易情況, 就是你的選擇其實是沒有選擇, 你的交易對象太強勢了,除了他你沒有別的路走, yahoo在這裡可能沒那麼誇張.... (雖然私以為它已經幾近獨佔,前文也有人提到e-bay的優勢遠遜於之) 不如換個例子, 很多人辦過信用卡吧? 信用卡的契約是典型的定型化契約,交易之對方是銀行, 如果你對契約不滿易時,能不能跟他討價還價?不能 能不能選擇不簽?可以,有人說銀行很多家,我換一家辦卡總可以吧... 結果,你會發現,幾乎每家銀行的契約大同小異, 整個銀行業就算是個大聯盟,合起來對付弱勢的一般人, 其中有許多不合理的條款你跟本是沒有選擇, 你只能答應,不然到哪裡都辦不到卡。 哪些不合理在此就不多談了, 只是要舉例, 為什麼定型化契約條款即使你簽了還是可以無效,消保法為什麼這麼定。 因為不公平,消費者沒有選擇。 這種對消費者不公平的定型化契約真是太多太多了, 小到你隨便走進一家吃到飽火鍋店, 看到「量力取用,浪費食物者罰其金額十倍」都算, 順帶一題,這其實是無效的,這種條款被認為是違約金條款, 而違約金被認為是損害賠償的預定,也就是只能就店家所受實際損害要求賠償, 即使是懲罰性質的違約金,金額也以三倍為限,。 不可能到十倍一百倍的,因為這樣一來,你的壞行為反而導致店家暴利是不對的。 p.s.一些雜貨、小說店等,什麼竊者罰一百倍之類的語句也是。 (啊並不是鼓勵大家浪費或竊盜呀....囧.....有點離題了.....) 總之定型化契約的問題就是這樣吧, 法律規定它必須是平等互惠,符合誠實信用原則等等, 用這種形容詞似乎高來高去的,誰也難說到底一個契約有沒有平等互惠到, 但是大家千萬不要覺得一旦簽了就完全要自認倒楣, 像yahoo,有不公平的條款賣家千萬要多方詢問,打消費者專線上pttlaw之類的XD 我是很少接觸網拍所以不太清楚><""""" 又回到一開始天哥的問題, 在下以為yahoo取消刊登應該屬於解除契約之行為, 交易之一方要能夠單方面解除契約,是須要符合一些要件的,(不然大家都亂解約了..) 在這裡大概就是用違約做為理由啦~不符契約中本來預定的「符合拍賣精神」啦, 到底有沒有符合有沒有違約是一回事我不想多談, 重點是解除契約的效果是回復原狀, 也就是刊登內容下架,和「退費」!!!!!!!!!!!!!!!!!!!!!!!!!!!!!! 看到囉是退費,不有任何一個道理是我可以又不做事又拿你錢的, 除非我受到了損害,我才能要求賠償, 舉例來說, s向y付費刊登廣告,收費是一天50元好了,s要刊登10天, 於是就付了500元,但是過了一天,y覺得s違約故取消刊登。 y的行為是解約行為,停止己方之給付,同時歸還那500元,使兩方關係回復交易前那樣。 又s已獲得一天的刊登,達到廣告效益,收回500元後,這部分等於沒付到費, y幫s刊登卻沒收到該天的費用也就是50元, 符合「一方無法律上原因受有利益而致他方受損害」之不當得利情形, y可依民法179條向s請求那50元, 如果在這樣的case中,s的違約行為致y受損,比方說信用啦名譽等等 y可依其他條文(ex.民法184條)請求損害賠償。 一來一往兩方都沒受損害,正確的法律是這樣適用的。 所以,yahoo絕對沒有理由單方面說不退還該金額,或任意說以什麼替代等, 如果定型化契約有這樣的規定是對消費者的侵害,是無效的。 以上是個人一點意見,大概lag很久不好意思, 有錯的地方還請指教,因為這是在下學習法律一點心得,必有所失,並非專業意見。 保護自己的權益某方面來說很辛苦,又要查資料又要打電話,可能得不償失, 在台灣這種不像美國一樣興訴的地方,很少人願意這樣勞心勞力, 但是忍氣吞聲自認倒楣的結果反而讓惡商更囂張,危害更多人卻也非我們樂見的, 非好店板因此出現,也希望大家為自己的權利說話。 這件事底後續怎樣有人知道嗎? 還是討論串裡有說漏掉了呢?><""""""""" 真想知道啊~希望不是不了了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29.136.15 ※ 編輯: orangepink 來自: 140.129.136.15 (07/28 03:30)

07/28 09:29, , 1F
這件事的後來就是..天哥被大家抓出來批了..但不是因為YAHOO的事
07/28 09:29, 1F

07/28 09:32, , 2F
而是因為他丟上YAHOO廣告的商品....
07/28 09:32, 2F

07/28 09:43, , 3F
添哥和yahoo比a錢 實在是 小巫見大巫
07/28 09:43, 3F

07/28 10:38, , 4F
學到很多..推~
07/28 10:38, 4F

07/28 18:03, , 5F
好文章 推
07/28 18:03, 5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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