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我的存證信函 請大家給點意見

看板Anti-ramp (非好店)作者 (小天使說得對)時間20年前 (2006/07/06 05:01), 編輯推噓1(102)
留言3則, 1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4/4 (看更多)
※ 引述《legist (請進 consumer 板)》之銘言: : : 如果他們夠瞭解相關規定, : : 只要是某些郵件(如掛號附回執),一律不收; : : 導致存證被退回或郵差送達多次後,超過七天的解約期間才完成送達, : : 都會使得法定解約期間的經過,而喪失解約的權利。 :   舉判例二則: :   最高法院五十八年台上字第七一五號判例:所謂達到,係指意思表示達到相 : 對人之支配範圍,置於相對人隨時可了解其內容之客觀之狀況而言。 :   最高法院五十四年台上字第九五二號判例:所謂達到,係僅使相對人已居可 : 了解之地位即為已足,並非須使相對人取得占有,故通知已送達於相對人之居位 : 所或營業所者,即為達到,不必交付相對人本人或其代理人,亦不問相對人之閱 : 讀與否,該通知即可發生意思表示之效力。 :   據此最高法院之見解,不論是在非對話意思表示中之相對人拒絕收信,或是 : 在對話意思表示中之相對人摀著耳朵說「我不聽我不聽…」,不可能因為相對人 : 的這些動作而使撤銷契約的意思表示變成未達到。所以對方公司不收郵件並不會 : 拖延消費者的七日的法定期間。 不知Legist有親自遇過法官遇到拒收, 而用這二個判例來認定仍生送達的效力嗎? 因為小弟遇過的情形, 不見得是在消保法的狀況, 但都是有關必須在時效內通知, 而對造拒收。 不論是台灣本地的公司或台灣人在境外設立的公司, 在遇過的十多個案子中, 也曾用過這二個判例。 但,都沒有法院認為,在拒收的狀況下, 是已送達的狀態。 提出這個情況, 讓大家注意一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7.186.143.111

07/06 09:48, , 1F
我個人並沒有什麼實務經驗...只是還在唸書的學生...Orz...
07/06 09:48, 1F

07/06 09:49, , 2F
理論上我認為須依此二判例啦 不過並不確知實務上的運作如何
07/06 09:49, 2F

07/06 09:50, , 3F
謝謝您的指點... 很多事我都還很不清楚呢!
07/06 09:50, 3F
文章代碼(AID): #14h2YMOQ (Anti-ramp)
文章代碼(AID): #14h2YMOQ (Anti-ramp)